青春期少女卫生常识.:全球伦理与底线伦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5:46:04
作者:何怀宏 发布时间:2009-5-8 点击: 229 次 发表评论
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一次由来自几乎每一种宗教的6500人参加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提出了一份《走向全球伦理宣言》。这份宣言认为:在各种宗教之间已经有一种共同之处,它可以成为一种全球伦理的基础──即一种关于有约束力的价值观、不可或缺的标准以及根本的道德态度的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
宣言的签署者们承认:不同的宗教和伦理传统对于何为有益,何为无益,何为对,何为错,何为善,何为恶,常常提出彼此十分不同的根据。他们并不想掩盖或忽视各种不同宗教之间的严重分歧,然而,他们认为,这些分歧不应当阻碍人们公开宣布这样一些东西,这些东西是人们已经共同拥有并共同肯定的,虽然其中每一样东西都以各自的宗教或伦理根据为基础。所以,这份宣言特别强调:在此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而只是指对一些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和态度的共识。
具体来说,他们认为:数千年以来,人类的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都具有并一直维系着这样一条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换用肯定的措词说:“你希望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这意味着应该抛弃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主义,抛弃一切形式的自私自利,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或者以等级思想、种族主义、民族主义或性别歧视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自我中心主义。
以上是分别用肯定和否定形式表述的两个基本的原则要求(实为一个),然后则是四条更为具体的道德禁令:“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说谎、不可奸淫”。《宣言》认为,这四条道德禁令是早已存在于人类各个伟大而古老的宗教与伦理传统之中。
“不要杀人!”,换用肯定的措辞说即“要尊重生命!”。《宣言》认为从这条古老的规则可以推论出:一切人都拥有生命、安全和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只要不伤害别人的同等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肉体上或精神上折磨、伤害、更不用说杀害任何其他的人。任何人,任何国家,任何种族,任何宗教,都没有权利仇恨、歧视、“清洗”、驱逐、更不用说消灭行为方式或信念与自己不同的“异己的”少数派。
“不要偷盗!”,换用肯定的措辞说即“要诚实公平!”。《宣言》从这条古老规则的推论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以任何方式抢夺或剥夺他人或公众的任何东西。进一步说,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毫不顾及社会和地球的需要而使用自己的财产。
“不要撒谎!”,换用肯定的措辞说即“言行应该诚实!”。《宣言》从这条古老规则的推论是:没有任何人,没有任何机构,没有任何国家,没有任何教会和宗教团体,有权对别人说谎。
“不要奸淫!”,换用肯定的措辞说即“要彼此尊重,相亲相爱!”。《宣言》从这条古老规则的推论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把别人贬低为纯粹的性对象,使之陷入或保持在性方面的依附地位中。
《宣言》认为:除非改变个人的意识,否则世界不可能变得更好。宣言的签署者们立誓为转变人心而努力,为个人和集体意识中的这种转变而努力,为通过反思、冥想、祈祷或积极思考来唤醒人们的灵性力量而努力。
我们可以再追述一下这一《宣言》产生的背景、动机和它所坚守的自身范围与界限,这正如《宣言》的起草者孔汉思与库舍尔所说:世界正处于这么一个时期,它比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多地由世界性政治、世界性技术、世界性经济、世界性文明所塑造,它也需要一种世界性伦理。换言之,在世界各民族、各文明不管愿意不愿意、都已经进入一种“全球化”时,它们也迫切地需要一种“全球伦理”。这种“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性的统一秩序、或者一种统一的全球性宗教或者全球性意识形态,而只是要阐明各种世界宗教尽管有种种分歧,但在人类的行为、道德的价值和基本的道德信念方面,已经具有的共有之处。也就是说,一种“全球伦理“也并非是要用最低限度的伦理去取代各种宗教的高级伦理,它不是要把各种宗教简化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而是要展示世界诸宗教在伦理方面现在已有的最低限度的共同点。
孔汉思说,他在与人们广泛交流对话的起草《宣言》的过程中,逐步获得了三点基本的见解:第一,在今日世界的背景下,必须在伦理层面与纯法律或政治层面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对“全球伦理”一词提出准确的定义;第二,对所有的男人和妇女、所有的人类社团或机构提出的基本伦理要求,应当是一项基础原则,是人们可以在每一种大的宗教传统或伦理传统中都能发现它的起源的原则,这原则就是:“每一个人都应当得到符合人性的对待。”或者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三,基本的伦理要求则具体表现为也可以在所有宗教当中发现的这四句古老诫命:“不要杀人,不要偷窃,不要撒谎,不要奸淫。”
这份《宣言》的起草者们希望,也许总有一天,甚至可以制订一份联合国的全球伦理宣言,这份伦理宣言不应当是五十年前联合国人权宣言的重复,因为,伦理意味着比权利更多的东西;这份伦理宣言也应当对常常遭到忽略、破坏和规避的联合国人权宣言提供道德上的支持。《宣言》的起草者们还希望各个宗教和伦理传统的人们作出积极的回应,回答有关一种“全球伦理”如何有力地扎根于他们自己的传统之中;他们自己的传统在多大程度上与其他的伦理传统相呼应;以及他们自己的传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这样一种伦理作出独特的、具体的和特别的贡献的问题。
此后,斯威德勒等学者又提出了一份《全球伦理普世宣言》的草案,并经由多次国际会议讨论,把上述《宣言》的考虑范围从宗教界扩及非宗教界;一个“相互促进委员会”正与世界伦理基金会密切合作,希望推动联合国在1998年纪念《人权宣言》五十周年之际能通过一个《人类责任宣言》。
显而易见,上述“全球伦理”的内容与我所欲阐明的“底线伦理”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合的,两者的紧密关联不言自明:“全球伦理”同时也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底线伦理,而底线伦理也是在它同时应是一种普遍伦理的意义上阐述的。而不同民族、不同文明的人们,或以绵薄的个人之力,或以持久强固的组织之力,或以学术的方式,或以宣言的方式,不约而同地试图探寻大致同样的东西,也恰恰反映出,对一种普遍的底线伦理,不仅有着一种共同的迫切心愿,甚至对其内容也有了相当程度上的共识。
我可能仍然不会完全同意《宣言》所作的一些引申性推论(例如一些正面的推论),或者说希望着有更确切、更能兼容各民族特点的陈述,但对其基本原则要求和规范,尤其是对其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悲天悯人和积极行动的精神却完全赞同并表示由衷的钦佩。而且,我也看到,中国的学者也已开始作出积极的回应。比如说,有些学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中国传统伦理是否能与一种全球伦理相融?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想,有必要首先去探讨另一个问题:即有没有可能形成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或者说一种全球伦理、世界伦理、普世伦理、人类伦理)如何可能?只有先对这个问题作出在某种程度上的肯定回答,然后,才有可能去讨论中国传统伦理与全球伦理的“相融”或“相容”的问题。
为此我们还有必要弄清“伦理”或者“道德”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是它的行为规范的层面,应用的范围主要是社会制度和作为社会成员、人类一员的人,具体表现为社会正义和人的义务或者说基本约束的问题;另一个层面则涉及到价值、理想以及终极关切的层面,应用的范围主要是个人的生活、私人关系,同时也反映出民族、文明自身的特异之点。
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看来只能在行为规范的层面上确立,并且在一种最低限度的行为规范层面上确立,亦即表现为最基本的社会正义和最起码的个人义务。这就回到了我一贯的主张,即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必须同时也是一种底线伦理,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必须在一种底线共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
因此,它看来也只能主要诉诸一种义务论的直接论据,而不是目的论的直接论据,因为,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各文明、各民族、各群体乃至各个人的较高目的和价值观念相当歧异的世界上,我们在这方面尚难达成共识,乃至这种多元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而普遍伦理的核心内容也正在于:在承认和接受一种合理多元的前提下,如何平等地对待与自己异质的他元。
于是,当考虑一个民族的宗教或伦理传统与这种全球伦理是否“相容”或“相融”的问题时,行为规范无疑就应比价值体系得到更为优先的地位。在此,我们有必要区分底线伦理规则和可以支持它们的各种宗教伦理精神和价值体系,前者是可望达成共识的,后者则是应当允许保留合理的差异的。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所优先努力的方向应当是求同存异、求低存高、求用存本,然后才是至高价值精神方面的对话交流和相融互补。而在前一个层面,即底线伦理规则的层面,如果说“相融”意味着“融合”、“一体”,而“相容”则只意味着“不冲突”、“共同承认和接受”的话,我也许更愿意使用“相容”或“共识“这类词而不是“相融”。
我们肯定还要通过一个独立发展、相互交流、平等对话的漫长过程,然后才有望达到形成各民族的宗教或伦理传统的某种紧密共识、乃至某种融合、某种一体化的目的。在目前可以见到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可能仍要以主要精力考虑如何解释我们所属的民族、文明自身的传统,如何处理我们所属的社会自身的问题。并且,在考虑我们的文化传统究竟能对一种普遍的全球伦理作出何种贡献的问题时,我们也主要是立足于我们自己的历史、我们自己的立场之上。我们还要充分估计到,即使形成了某种最基本的规范性的全球伦理,对于它,不仅各民族、乃至各个人支持自己履行这些规范的精神和价值体系会相当不同,乃至对于这种基本规范范围及内容的理解和阐述方式也仍然会存在差异。
当然,我们也具有一种信心:达成某种共识,某种“相容”乃至“相融”并不是不可能的。我特别欣赏《宣言》所说的,它在其中所阐述的基本原则规范是“早已存在于人类各个伟大而古老的宗教与伦理传统之中的”。这里并不需要根本性的创造发明,所需要的只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人类一些古老和基本的道德常识和直觉重新予以明确的阐述、概括和强调。
我们也许可以举出一个孔子的忠恕之道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比较例证来说明这一点:它们一个产生于古代中国而源远流长,一个出现于当代西方而轰动学界,各自起作用的社会环境与历史条件都相当不同;从内容上说,它们一个强调的是个人义务,其阐述风格颇具个性和情感的色彩;另一个强调的则是社会正义,所依据的是相当严密的理性和逻辑的论证。但是它们在表现某种人类的共识、某种伦理的普遍性,并以一种相互容忍、共同生存为这种共识的中心内容方面又是相当一致的。我相信孔子的忠恕之道与现代社会的伦理、与自由主义有一种根本的亲和力──当然,我这里所指的自由主义并不是一种很广泛的、或者强调某种特殊价值的自由主义,而是作为一种道德共识、伦理底线的自由主义。
而且,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作为从个人义务去观察和理解的平等权利,还有一种意义能帮助现代人认识到:每一个人都应当如此行为,努力使自己配享自由与幸福,也就是说,在享受权利之前先知道自己的义务;在享受自由之前先知道自己的限制;在追求自己的幸福前先知道自己的责任。因为,有些享有是需要自己付出某种努力、某种代价的,并且,获得的方式需要遵循某些作为底线的伦理规范。
总之,在我看来,孔子的恕道是亲切的、贴近个人、贴近自我的,它可以给过份追逐自身权益的现代人一种启发和警醒,可以与在西方社会颇为发展的正义和权利的理论构成一种互补,甚至对其偏颇给出一种纠正,可以给仓促“被解放的集团和个人”一种新的观念和认识,以免他们堕入新的奴役。也许,亡羊补牢,犹未为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