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缘康牌辅酶q10嚼服:征地弊端致大量“伪城市化”农民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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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弊端致大量“伪城市化”农民

国土资源部:要下定决心将被征地农民城市化作为改革重点 非法征地给被征地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究刑责

2011年11月23日   03:03-综合新闻·广告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立彬

  新华社记者  王立彬

    在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国土资源部22日启动“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主题送法活动。针对土地法治领域热点问题,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接受了记者专访。

应反思货币补偿为主模式

    记者:从1986年实施 《土地管理法》到1998修订《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呈倍数增加,但纠纷有增无减,怎么看这一问题?

    甘藏春:从计划经济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很低,但纠纷不多,因为那个时期采取安置为主、补偿为辅模式,被征地农民进城转户口,安排工作,适当地补一点钱。随着建设规模扩大,需安置农民大量增加。从1998年开始,基本采取货币补偿为主、安置为辅。这个模式应予反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主体独立承担风险能力不足,因此2004年国务院提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从货币补偿向货币补偿和安置并重模式转变。要把改革重点放在完善补偿安置制度上。

要真正把被征地农民城市化

    记者:补偿和安置存在什么区别,从中产生了什么弊端?

    甘藏春:征地补偿是按照土地财产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补偿,征地安置是按社会公平原则,由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失地救助和长远生活保障。两者完全不同。捆在一起,花了不少钱还是有不少矛盾。从长远看,分开可以解除社会稳定后顾之忧。总体上要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长远安置区别开来。

    被征地农民安置,应该在征地成本中加大。我国征地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农地城镇化过程中,造成农民城市化进程滞后,造成大量“伪城市化”农民。现在进行人口统计,居住半年以上即按城市人口统计,事实上没有享受市民待遇。因此最大问题是下定决心,将被征地农民城市化作为改革重点。究竟提高多大幅度,要有关部门进行测算。

征地方面法律救助措施不明确

    记者:现在征地纠纷很多,群众未能充分运用法律渠道,这个难题如何处理?

    甘藏春:现在对征地纠纷的裁决,应该说,基本上法律救助措施不明确,出现纠纷基本上是通过政治解决的办法,这不是长久的、常态管理方式。在探索由法院裁定、政府执行等模式可行性同时,要考虑挖掘中国传统的民间治理模式,建立类似仲裁机构,包括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多设几道防风墙,逐步化解矛盾。

    目前非法征地往往涉及多种责任,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虽有非法征地罪规定,但因为对该罪的确定有一个营私舞弊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人因此追究刑事责任。为便于认定和实际操作,对于非法征地给被征地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从而形成更直接有效的法律威慑。总之要考虑中国的发展阶段,力争扎实稳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使征地问题不再成为社会矛盾焦点,不给未来社会稳定留下后遗症。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