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旗鼓古文有关吗: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5:23:43
项    目
说   明
事项名称
涉税申请——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业务概述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资产损失,企业提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类
业务分类
涉税申请
税种分类
企业所得税
服务对象
企业
办理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应提交表格
《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1份,《企业坏账损失审批表》1份
申办材料
一、货币资产损失:
(一)现金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二)存款损失:
1、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三)坏账损失:
A、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
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3、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5、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6、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B、债务人失踪、死亡:
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
2、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3、资产或遗产分配的文件;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C、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
2、催收磋商记录;
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的,应报送债务人近三年财务报表;
4、债务人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
4、三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证明或法人声明,及近三年企业应收、预付账款明细账;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D、债务重组:1、 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
2、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
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E、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的原始凭据,包括购销合同(协议);
2、气象、地震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或相关证明;
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F、担保损失(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1、 担保合同;
2、 被担保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证明;
3、 向被担保方清查和追索证明;
4、 承担担保损失实际支付证明;
5、 担保行为与其应纳税收入有关的证明;
6、 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一)存货损失或工程物资损失:A、盘亏: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B、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1、资产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及清单;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6、残值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9、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C、被盗:1、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涉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凭证;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二)固定资产损失:A、盘亏、丢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3、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4、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
5、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当年固定资产损失占企业同类固定资产5%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小型微利企业50万元以上)。)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B、报废、毁损: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3、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当年固定资产损失占企业同类固定资产5%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小型微利企业50万元以上)。),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5、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6、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说明及残值说明、相关凭证。
C、被盗:1、固定资产原始入帐凭据或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明细帐;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三)在建工程损失:A、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单项数额较大的(当年在建工程项目报废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占该在建工程项目总造价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B、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如在建工程核算明细帐;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四)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A、盘亏: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3、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当年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占同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小型微利企业50万元以上)),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B、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企业内部有关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并出具金额较小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当年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占同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小型微利企业50万元以上)),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C、被盗伐、被盗、丢失:1、生物资产原始入帐凭据、帐面价值有关记帐凭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三、投资损失:(一)债权性投资损失:A、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2、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B、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2、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
3、债务人和担保人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2、受灾或意外事故证明;
3、保险赔偿证明;
4、资产清偿证明;
5、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6、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D、债务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2、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E、债务人触犯刑律: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2、法院裁定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4、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5、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F、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受理):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2、法院强制执行证明;
3、资产清偿证明;
4、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内容包括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
5、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6、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7、法院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决书;
8、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G、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驳回等):1、借款或贷款合同(协议)或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原始合同、凭据;
2、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的,提供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
3、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及追偿有关记录;
3、涉及抵债资产的,应当有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4、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H、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且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1、资产处置方案;
2、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
3、成交及入账证明;
4、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I、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2、资产账面价值的会计凭据;
3、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J、由刑事案件形成的损失: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3、资产帐面价值的会计凭据;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K、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债权损失:1、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由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应收债权凭据;
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4、资产帐面价值的会计凭据;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L、抵押(质押)贷款损失:1、抵押(质押)贷款合同(协议);
2、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3、资产帐面价值的会计凭据;
4、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二)股权性投资损失
A、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凭据、情况说明;
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B、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并注明有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3、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或亏损情况说明;
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投资方近三年经营情况证明;
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凭据、情况说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C、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被投资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近三年亏损情况说明;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凭据、情况说明;
5、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D、被投资方清算:1、投资合同(协议);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3、被投资方清算有关文件;
4、被投资方清算前一年财务报表;
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凭据、情况说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办理流程
1、企业发生的报批扣除类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填报《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或《坏账损失审批表》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2、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所列明的各类资产损失认定条件,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报即批,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审批原因和结果。
一站式流程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区局审批或市局审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批件。
流程图
http://www.xm-l-tax.gov.cn/xmds/xzzq/sp13.htm
办理时限
一、各区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资料补正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二、需报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批的,各区局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市局自收到转报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证件及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