橄榄果图片大全:关注物业收费:物业费可视入住情况减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0:39:47

关注物业收费:物业费可视入住情况减收

字号最大 较大 默认 较小 背景                    2010-11-11 21:38:59    [来源:洛阳网]     收藏  电邮 打印 评论0条 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LYD10658300联通用户:发送短信 71210655885 即可订阅洛阳手机报

    洛阳网11月11日讯    今日,本网66778866热线接到不少读者的来电,就大家关心的物业费问题,记者到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了解了相关政策。

    物业费包含5项内容

  市民潘女士问: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除了正常物业费外,每月还要收取5元的垃圾处理费以及8.3元的公摊水电费。这是否属于重复收费?

  答:物业费一般包括综合服务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同设施维护费、公共区域保洁费以及公共区域绿化费等5项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环卫部门征收,不包含在物业费内,已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对每户每月只能收2元的垃圾处理费。

  至于公摊水电费,2009年11月1日前,业主已与物业公司签订过物业服务协议的高层住宅,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执行;之后新入住的高层和多层住宅小区,按洛发改收费[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多层住宅除按相应的指导价收取物业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公摊费用;高层住宅按指导价收取物业费后,除二次加压电费可据实分摊外,不得向业主分摊其他费用。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收取长期占用(1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物业费可视入住情况减收

  市民王女士问:我是南昌路建业壹号城邦1期的业主,房子今年10月31日交工,业主11月才拿到钥匙,可交钥匙当天,物业就通知大家缴纳半年的物业费,从11月1日算起。虽然小区1期楼房交工了,但是2期、3期楼房还在建设中,各项配套设施还没有完善,这么早就收物业费是否不合理?

  答:根据我市物业收费相关政策,房屋交付使用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得小区的绿化、道路等庭院配套设施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0%~30%,具体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补偿。

  另外,在正常情况下,物业竣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业主空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起按月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的空置房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不低于规定或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80%交纳物业服务费。

    小区停车收费是啥标准 

  市民张先生问:我花几万元买了停车位,为啥每月还要交管理费?

  答:根据洛发改收费[2009]40号文件规定,对利用小区共用场地和道路停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根据具体的设施服务条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地面上规划的车位,可按道路停车的车位使用维护费按不超过50元/辆·月收取;共用场地停车的车位使用维护费按不超过80元/辆·月收取;

  设施比较完备,服务比较健全的地下停车场,如果是租用性质的共用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150元/辆·月~200元/辆·月;业主已购买的专用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30元/辆·月~50元/辆·月;机械式立体车库中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共用车位不超过300元/辆·月,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100元/辆·月收取。(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