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胃王美国比赛视频:浅议税务稽查在执法中建立和谐征纳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3:31:49

浅议税务稽查在执法中建立和谐征纳关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谐的征纳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途径,作为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的税务稽查部门,在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是当前稽查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走出“两个误区”,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实现稽查执法理念的根本转变

  理念指导行动。实现稽查执法管理念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是做好新形势下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为此,首先要走出制约纳税服务开展的两个观念误区:一是执法与服务对立观。过去,一谈执法,往往被认为是依法治理纳税人,把纳税人摆到对立面上,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以管人者自居,只重执法,轻视服务,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得比较充分,税务部门的服务功能却被淡化了。二是职业优越观。部分稽查干部面对纳税人,心理上有优越感,在纳税人面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衙门习气和作风时有表露,服务意识淡化,没有把自己放在一个政府公务员和人民公仆的位置上正确来看待。

  克服以上片面的错误认识,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就是要及时转变执法服务对立观,将执法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执法和服务并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给予纳税人更周到的服务,逐步由过去以“查、罚”为重点的权力型执法向引导型、服务型执法转变。

  二是处理好纳税服务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深化纳税服务、健全服务体系要做到既有内容,又有形式,在制定各项制度和机制时,必须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切实抓好落实,让纳税人感到实实在在的服务,决不能片面追求形式,做表面文章。

  三是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近年来,稽查部门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方面推行了公开办案、限时稽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作法,总的来看服务层次相对较浅,服务机制尚不完善。深化纳税服务必须要注重在继承中发展,在完善中提高,要不断丰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形式,使税收服务工作长期充满生机和活力。通过广泛细致的教育引导,强化全体稽查干部“执法是生命,服务是天职”的观念,在思想上达成执法与服务必须有机结合、不断深化提高的共识,为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推动服务创新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以纳税人为关注重点,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收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只有规范税收执法,确保执法公正,才能使纳税人的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为此,要本着规范管理,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原有的稽查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稽查执法的前中后进行全程控管,既要提高执法效能,又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查前审查,从源头上确保稽查执法规范。一是坚持查前告知。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查人送达《查前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搞好查前筹划。为缩短稽查时间,增强检查效率,检查之前围绕被查企业的稽查重点、检查时间安排、减轻纳税人负担等事宜进行筹划。三是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现有举报条件和途径,扩大案源并限时处理。四是保护好举报人的权益。举报案件在受理和查处过程中,落实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二)加强查中监控,全面规范执法过程。一是实行限时稽查,超时报批。对各类企业规定具体检查时限,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二是实行驻地检查制。纳税人距离稽查机关较远,确需调帐检查的,要将企业帐簿调到就近的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同时向纳税人说明调取资料的理由;稽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深入被查人实地检查、询问、查阅、了解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尽量减少在途时间,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把查后关,确保定性准确处理合法。一是实行查后对话。案件查结后,要就查出的问题向被查对象进行通报,然后听取被查人的陈述、解释和要求,检查人员对被查人陈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提高定案的准确性。二是坚持公正审理。对所有案件都要通过集体审理、集体定案,杜绝个人行为影响公正执法现象的发生,做到程序合法,公正公平,定性准确,处理规范。三是保障救济渠道畅通。对于所作的每一项处罚决定,都要按法定程序和时效告知纳税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项权利;对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等要求的,按法定的程序、时间组织和举行;对被查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认真查证,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树立税收经济观,不断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服务纳税人,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物质循环、协调发展是税务部门履行法定义务的需要,也是建立进一步融洽的税企关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的需要。为此,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始终坚持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不断拓展纳税服务渠道,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努力营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开展真诚及时的提醒服务。针对纳税人在日常核算过程中,由于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或核算错误原因出现的问题,稽查人员要把发现问题的过程当作纳税辅导的过程,把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在执行政策法规方面的错误、失误及时指出,并指导纳税人如何改正,同时制作稽查建议书,针对纳税人在执行政策、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纠正错误和防止再犯的双重效果。

(二)开展促进发展的信息服务。发挥税收稽查工作优势,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增长的新思路、新办法。发挥稽查工作接触面广、信息灵活的优势,及时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为企业发展当好参谋和顾问。

     (三)推行查后辅导建议制。针对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稽查结束后,以《税务稽查建议书》的形式向纳税人提出稽查建议,帮助纳税人改进和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纳税人不熟悉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法规,在查结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辅导和解释,促进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积极开展税企共建活动。为充分发挥好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进一步融洽税务稽查与纳税人的关系,积极开展到税企共建、共荣、共发展活动。

  四、规范管理手段,完善保障机制,实现纳税服务的制度化、经常化

  基础建设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只有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科学的激励竞争、完善的教育保障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纳税服务体系的整体联动作用,最大限度地激活人力资源,实现税收服务体系制度化、经常化。

  (一)建立组织得力、规划合理的纳税服务组织管理机制。为加强对纳税服务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组织,负责筹划、协调、督导、考核工作,制定了优化稽查纳税服务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规划和阶段性目标。通过实行星级管理、能级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全局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的监督考评,对每个员工纳税服务情况纳入相应的目标管理之中,与精神和物质奖励相联系,并实行末位淘汰制,增强员工的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服务理念。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教育机制。一个是强化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按法律法规实施服务的意识。通过组织员工深入厂矿企业和农村开展体验教育,让员工了解企业工人和农民的劳动强度和生活艰辛,教育引导员工转变服务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为纳税服务从职业道德层面向法定行政行为转变筑牢思想基础。另一个是加强服务技能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扩大培训内容,既包括法律法规、稽查程序,又涉及信息技术、文明礼貌等相关知识,确保稽查人员既专业化又智能化,全面提高综合服务素质。

  (三)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统一定位,分级实施”的原则,在税务稽查工作的各环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因服务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执法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严格进行考核,依托今年新运行的V2.0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实现计算机对税收执法的全程、实时、有效监控。同时,采取明察、测评、复审复查等方法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严格按系统目标责任制进行追究。外部监督:实行查前告知制度。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前,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稽查人员应尽的服务以“告知书”的形式递交给纳税人,让稽查人员的执法与服务情况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同时,通过向被查纳税人发放《稽查回访卡》(纳税人以无记名方式回寄)的形式对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廉政、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回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每个稽查人员做到规范执法、热情服务,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