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琴我的小鸭子: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一----------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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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1-01-30 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大中小 】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一期)
一、出口退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如何办理?
出口企业应在向外经贸部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已加盖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银行基本账户,退税账户的开户银行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出口退税申报期时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税。对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和确有特殊原因的,可在9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三个月内申报。凡超过90天和经批准延期后逾期申报的,外贸企业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补税。
二、非居民税收
1、外国企业为中国企业提供劳务,是否要为支付的劳务费代扣代缴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所得,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缴纳所得税。但对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其企业可以执行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如提供劳务未在我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免予缴纳所得税;如构成常设机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2、将税后利润分给外国投资方是否要交税,税率多少?
根据财税【2008】第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外国企业如属协定低税率国家(地区)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并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后,可享受协定(安排)中股息条款的优惠。
三、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求是什么,有注册资本要求吗?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
四、企业所得税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何计算?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支付的各类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作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该优惠政策?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核定征收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核定征收企业申请改为查账征收,要符合哪些条件?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企业如何申请转为核定征收?
财务核算健全,账簿设置规范,未发生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查账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新办企业在其首个纳税年度结束前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结束后,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
对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前述“新办纳税人”除外),年度内不得改变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年度结束以后三个月内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应有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基层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税务机关复核合议。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年度内对征收方式不再调整。
五、增值税
1、企业食堂使用的液化气,购买的微波炉、冰箱等厨房食堂用品,空调、数码相机等一系列用品能否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至(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中央空调,变压器,照明线路设备等固定资产能否抵扣问题?
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4、购进各类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金?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发票管理
1、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购货方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蓝字发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由销货方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蓝字发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如果只遗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中的一份,则可以凭留存的一联发票认证抵扣并入账;如果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则需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抵扣方凭《证明单》和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在抵扣期限内认证抵扣并入账。
3、超市、商场购买会员现金卡,现金卡购物开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
购买会员现金卡,预收款的同时,暂时可开具普通发票,但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发票的相关栏目,如开票日期、购物单位(不得简化)、纳税人识别号等,货物品名一律开具“礼品”。
对通过会员卡付款的部分不允许换开大额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两种以上支付方式的,换开时应剔除卡付部分的金额。换开发票开具的内容应与收银小票的商品一致,不允许开具“商品”、“礼品”、“工作服”或“办公用品”等模糊品名的发票,不得开具商业零售单位没有出售的商品。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加油站购买加油卡,用加油卡加油开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002号,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二期)
发布日期: 2011-01-30 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大中小 】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二期)
1、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外贸企业(流通型出口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免税,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按规定应计提销项税额的计提销项税额。
出口企业还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日内或远期结汇证明上注明的期限内办妥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生产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申报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按规定补税。出口企业还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日内或远期结汇证明上注明的期限内办妥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非居民税收
1、国外一公司派了两名技术人员到我公司给予技术指导,请问支付给国外公司的相关技术指导费是否要代扣所得税?
国外企业派遣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如果不涉及到技术转让,一般需要根据我国和对方国家(地区)签订的税务协定(安排)来判断该技术指导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外公司可以委托支付方代为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
1、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两类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类是符合条件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第二类是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内容有:
①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②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制度。
③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④多次领购发票的实行预缴税款制度。
⑤辅导期期间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3、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业务:(1)购买并安装监控探头;(2)对电梯进行维修;(3)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购买装修材料,均取得专用发票,相应进项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监控系统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电梯安装运行后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你公司对电梯的维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的房屋装修材料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故该两类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车购税
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是怎么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企业所得税
1、核定征收企业,经营多业,若发生的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时,如何确定应税所得率?
2009年度核定征收年度申报提出了“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的定义,包括纳税人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我们理解纳税人主营及行业确认,是指纳税人发生的日常生产经营业务,不包括非日常经营项目,因此,在确定应税所得率时,一般以日常经营项目中收入占比最大的项目来确定主营及相应的应税所得率。
2、对于非日常经营性项目的所得应单独计算后并入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如果非日常经营项目为亏损,是否也可抵减日常经营项目的所得?
对列入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的收入项,在有所得的情况下才单独计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发生亏损,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本身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才予以核定的,因此,其计算的亏损一般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即不得抵减日常经营项目所得。
3、单位出差补贴以及实报实销的业务人员通讯费等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目前企业对个人的各类补贴种类繁多,对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列举范围的可按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作扩大;其他文件未明确的应按照性质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工资薪金支出等按相关规定扣除,还应区分是否与收入有关,无关的不得税前扣除。该问题中,对报销的差旅费在符合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对出差补助及通讯费可比照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六、发票管理
1、物业公司向租赁其房产的招商户收取分配的水电费时,该如何提供票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您可以向招商户开具国税普通销售发票,开具项目是“水电费”。
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向属一般纳税人的招商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不是一般纳税人,而招商户为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你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2、小规模纳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什么资料?
您好,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常州市国税局同城办税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无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销售1000元以下的、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3000元以下的不须出具书面确认证明);
(3)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需提供相关证明;
(4)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请你单位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的变更申请。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税控IC卡;
②《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
③发票领购簿。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三期)
发布日期: 2011-01-31 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大中小 】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三期)
一、出口退税:
1、为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免税销售在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列?
外贸企业(如为一般纳税人)免税销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八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及附表(一)的第三栏“开具普通发票”填列。
二、车辆购置税
1、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此类免税手续如何办理?
留学人员在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原件及复印件2份;(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户口簿》车主及户主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三)个人《护照》相片页及最近一次出入境时间页原件及复印件2份;(四)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六)《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税务登记
1、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和增加了注册资本金,现在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如何办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联合办证2份);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涉及变动的提供);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企业涉税账号发生变更,如何办理手续?
企业应与新涉税账号的银行签订税款划解委托协议,银行将该账号在人民银行同城交换系统中维护好,同时企业将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用于变更缴税账号信息。
四、认定管理
1、商贸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没有在12个月内实现80万元的销售,是否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发票管理
1、发票给购货方,但因发票开错,须退回重开,在回寄过程中却丢失了此份发票,这要如何办理手续?
发票遗失,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通知单》;购货方凭此《已报税通知单》和记帐联复印件认证抵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依据《通知单》内容开具。出现上述情况,建议先取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通知单》给购货方;购货方凭此《已报税通知单》认证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2、购货方已认证的发票,销货方因操作不当给予了作废,应该如何处理?
1)对于已经作废的发票,销货方不需开具红字发票,购方也不能对该张发票提交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
2)购货方已认证未申报,已认证发票交由销货方进行重新开具,购货方申报时不记该笔作废发票的进项税额;
3)购货方已认证并申报抵扣,购货方于当月补税或于次月作进项转出。
4)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核查有关要求进行相应处罚。
六、增值税
1、总公司(一般纳税人)所在地为常州,在异地开立分公司销售商品,但所售商品都是由总公司统一进货配送,请问增值税可以在总公司合并计算再与分公司分比例交纳吗?
分公司的增值税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2、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话,能享受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需要有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公司是销售制冷设备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和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100多万元的销售合同 另外又和这家客户签订了一份50多万元的安装合同我想请问一下我公司这50多万元的安装费能不能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因此,您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4、《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没有发票监制章,能否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
1、单位购买的超市现金卡,开具发票品名为“礼品”,现该卡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该以哪个科目入账?
如该超市卡确属发放给职工的,可凭发放清单、职工签收表等材料,将该笔支出计入职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
2、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话,具体能享受哪些所得税税收优惠?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需要有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3、购电器以旧换新获政府补贴,购汽车也获政府补贴。请问核算所得税时企业收入中是否包括政府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087号)的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单位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午餐,去农贸市场买柴米油盐是没有发票的,请问应该如何入账,可以做福利费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职工食堂支出应当计入福利费,但未依法取得购菜发票的,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四期)
发布日期: 2011-01-31 来源: 纳税服务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大中小 】
常州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汇编(第四期)
一、出口退税
1、我公司进料加工的海关核销通知单遗失,导致税务不能核销,请问该怎么办?
可以由公司出具一个情况说明并由海关签字盖章后,携带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核销手册。
2、财税[2003]238号文规定了软件出口是免税的,请问常州在这方面的具体流程是如何的?
软件出口属于政策性免税,可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免税。
3、我公司属一般纳税人,有内销也有出口销售,上个月增值税申报时有一笔进项税作了进项税转出,因业务员说此张进项发票对应的货物用于出口,可到了这个月因其他原因该货物暂不出口了,放在公司作库存,至于到底要出口还是内销待定,我可不可以将这个月出口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少转出一部分(差额是上个月待定货物已作进项税转出的部分),还是应该另行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
二、申报纳税
1、我公司目前流动资金很缺,银行账款不足以缴纳本月税款,请问:能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或分期缴纳税款,需要什么手续?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增值税
1、我们想成立一个公司,我们提供种子,化肥、技术,农民帮我们种,长成后,我们公司再包装配送销售,请问是否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必须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才可以免征增值税;或者,可以考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内农民销售种子、化肥、和将社内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我企业生产车间用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增值税发票可不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乘车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新办的一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增值税是否可以免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规定,在2010年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不适用此项先征后退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
1、公司招聘大学生作为非全日制临时工作人员,未为其缴纳社保。请问此人员的工资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若企业支付给非全日制雇员的工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异地集团公司,在本地设立的子公司,部分工作人员派到本地工作,工资在本地公司发放,但各类社会保险的缴纳仍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由母公司在异地缴纳的社会保险如何在子公司列支?
在不重复列支的前提下,可凭母公司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子公司社保款项银行支付凭证(与母公司代付社保金额存在对应关系)在子公司税前列支。
3、我公司为职工上下班租赁交通车,请问发生的租赁费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按标准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扣除。
4、我企业为一新办企业,买了一块土地,交了土地出让金700多万,也已交完,后政府部门(园区办)返还170多万,作为基础设施补贴,请问我这个要交所得税吗?账务是怎么处理呢?能计入递延收益吗?
土地出让金票据上的金额作为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根据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文,政府补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5、我公司是一家新办的工业企业,设备已经陆续采购进来,但是还没有正式投入生产,产品还在研发阶段,请问已经购入的设备可以开始计提折旧了吗?还有厂房的租赁费用怎么摊销,从什么时候开始摊销?如果现在马上开始计提折旧的话,折旧费和摊销费是都进制造费用结转到生产成本下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9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厂房的租赁费用按租赁期平均摊销。
生产经营用设备和厂房折旧费和摊销费进入制造费用。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6、我公司通过担保公司贷款,发生的担保费,担保承诺费,担保额度支用收费可以计入成本吗?
合同票据齐全,可计入期间费用。
五、发票管理
1、顾客(一般纳税人)购买黄金珠宝后,可在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购买的黄金珠宝只需取得普通发票即可。
2、我公司是是营业税的纳税人,现有一客户从我公司手上买了一批建材要开发票,我公司销售(仅此一次)购进的原材料该如何开票?可以到税务代开吗?税率是多少?
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偶尔发生销售货物的业务,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税率是3%。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下列资料: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购货单位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合同;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若发票领购簿不慎丢失了要怎么办?可以补办吗?
纳税人遗失发票领购薄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六、认定管理
1、我准备办一个机械制造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需要哪些条件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七、税务登记
1、税务注销的主要流程是怎样的,要提交审计报告吗?国税和地税是否可以同时注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5、 核销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6、《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7、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