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气男人的面相: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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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通地税发〔2009〕168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管理职责
(一)征收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向逾期仍未申报的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负责将经限期改正仍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清单向管理部门传递;
3.负责对管理部门提交的已认定非正常户的发票资格注销、实施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征收部门提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负责对走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欠缴税(费)等情况进行核查;
3、负责受理非正常户解除初审工作,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费)进行补征,同时对其走逃期间涉及的涉税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4.负责对查找到的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
5.负责提交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解除处理意见;
6.负责将非正常户的认定情况向征收部门传递;
7、负责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的调查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因经营地址变更或停业等原因而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责任区管理员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查找纳税人。
1、责任区管理员应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
2、利用掌握的纳税人的联系电话等方式查询纳税人;
3、利用国地税交换信息查询纳税人相关情况,或者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沟通,查询纳税人相关情况;
4、对有欠税的企业类纳税人要走访纳税人开户银行,调查纳税人账户账号的使用情况,对银行账户有往来的,要依据征管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经上述方法调查核实后,仍查找不到纳税人的,责任区管理员应将调查结果填入《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见附件),作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的依据。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
经责任区管理员实地调查、电话查询、国地税比对、银行账户查询后,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存入纳税人档案,将其按非正常户进行管理。
三、非正常户后续管理
1、各基层分局要定期将非正常户的认定情况报市、县(市、区)综合治税办公室,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信息交换;对涉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同时提请公安部门阻止出境。
2、非正常户认定后三个月内,责任区管理员应组织1-2次实地巡查,巡查的内容和方法按上述非正常户认定前的调查要求执行,将巡查结果在税收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管理员风险管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有欠税(费)和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在非正常户认定三个月以后一年内,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3、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责任区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涉税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清缴欠税(费)等,对其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非正常户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全部处理完毕后,履行非正常户解除手续,将其列为正常户进行管理。
对查找到的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非正常户企业纳税人,在解除非正常户后1个月内,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
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县级税务机关应当于季度终了10日内,在办税场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宣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对未使用发票公示作废。涉及国、地税联合发证的纳税人,提请国税部门联合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事宜。
对宣布失效又找到的纳税人,除按照前款规定恢复外,应由纳税人重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5、市局将通过税收风险信息管理系统推送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新办税务登记相关信息,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处理,新办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
6、各单位要定期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户籍交叉比对,对非正常户进行清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要定期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跨区登记户、恶意走逃户等工作,确保非正常户户籍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解除以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非正常户管理的各项调查、核实工作,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应达100%,并详细填写各种文书,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3、市局将各单位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不定期对全市非正常户管理工作进行效能通报。
各单位也应将非正常户的管理列为全员考核的内容,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公告、解除、后续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正常户没有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
3、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4、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
6、税务登记失效公告
7、    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地方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限改〔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你(你单位)                                                                                       。根据                                                                                                 ,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                                                                                                                                 。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非正常户认定调查表
纳税人税务管理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及电话
注册地址及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调查情况
1
走逃时间(具体注明)
2
生产经营地址(或注册地址)调查情况
3
对掌握的纳税人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的调查情况
4
利用国地税互联系统或与国税机关沟通的调查情况
5
欠税企业纳税人银行账户使用情况
6
其他情况
调查人签字
管理科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税务管理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享受优惠情况
实际经营期限
已享受税收优惠
发票
库存
情况
发票领购簿
证件号码
发票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数量
发票起止号码
未纳税款情况
未    纳    税    款
税种
所属时期
税额
证件
情况
税务登记证正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其它有关证件
证件号码
数量
数量
证件号码
税务机关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
税务管理码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税员:                        年    月    日
发票流
失情况
流失发票代码
流失发票名称
流失发票数量
起止号码
发票领购簿号码
核查
情况
核查意见:
核查人:                                           年    月    日
欠缴税
款情况
欠缴税种
所属时期
税额
证件情况
登记证件是否失效


税务登记证正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其它有关证件
号码
数量
数量
号码
税务机关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地方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地税责告[  ]1号
等 户纳税人:
你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属期为  年  月份         (税种)的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个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正的,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责令限期改正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年×月×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需送达的文书
未申报税种
《×××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地税限改[  ] 号)
附件6: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税失告[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下列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未缴销发票作废,现予以公告。
(地税公章)(国税公章)
××年×月×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税务登记
日期
附件7:
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地税失告[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下列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未缴销发票作废,现予以公告。
(公章)
××年×月×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税务登记
日期
注:附件6适用于国、地税联合发证户,附件7适用于纯地税管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9〕70号
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省局制定了《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次日以12366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的,由县级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 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填制《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税务机关的实地核查应采取多种方式,多方面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确保核查结果的真实性。
(四)《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第四条  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仍在生产经营但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作为检查选案案源移交检查部门处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的使用。
第六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但不得作注销税务登记处理,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应在办税服务场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日期。
对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应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规定及时上报省局进行对外公告。
第七条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到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或被查找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如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应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二)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第(一)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加强户籍管理,强化日常税源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
被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查找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和合伙人,依法督促其改正,以减少税款流失。
加强与国税机关的沟通协作,定期比对双方的非正常户信息,对地税机关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而国税机关为正常户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协同国税机关实施实地调查,追回所欠税款及滞纳金。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对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公告、解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