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房有白色分泌物图片:网络监管与网络案件查处(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2:44:44
网络案件查处
网络经济时代为我们创造无限商机的同时,网上违法现象也随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阻碍了网络经济的建康发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查处网络违法行为,是作为“经济卫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无旁贷的任务。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网络违法案件的种类
根据网络案件查处实践和网站抽样巡查,影响电子商务“信息流”的网络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假广告宣传。包括网上经营企业本身、网上所售商品情况所做的虚假宣传和为虚假宣传提供媒体(网络)。
2、无照经营。包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为无照经营提供网络平台。
3、利用网络传销、变相传销。
4、利用互联网贩私。
5、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网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6、超越经营范围。国家实行许可经营的特殊行业,未经许可而从事经营。
2001年2月,上海市工商局进行随机抽样巡查的50家经营性网站中,涉嫌违法的网站达32个,涉嫌违法行为41起。各类网络违法行为中,虚假宣传与无照经营最为普遍,约为50%,网上传销占20%。
案例一:2000年4月在实施网上调查中,我们发现开办“蚌埠市玫瑰交友俱乐部”,从事婚姻介绍的个体户高某在网上建有自己的主页,宣传中有“公司简介”,“安徽省最具规模的大型婚配股份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字样,我们对其网页下载,通过调查,发现其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未参加2000年换照、所持执照已到期。我们在现场调查中,对其网页宣传中的虚假成份提出了严肃批评。对其“无照经营”等行为,由要素所进行了立案查处。
高某被处理后,我们对其网页跟踪检查,发现其删除了“公司简介”等字样,但迟迟未办理工商注册。没过几个月,“玫瑰之约”故伎重演,又以“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开展经营活动。我们到市电信局数据分局追踪,结果其服务器不在蚌埠,竟是在北京某网络公司租赁虚拟空间。我们派人实地调查,发现他们从颐和宫搬迁到了体育宾馆,租了几间房子继续无照经营,分局布置要素所会同公安部门联合办理此案,依法予以取缔。目前,“玫瑰之约”已被取缔,网站也被从互联网上彻底删除了。这是我市也是安徽省发现较早的网络无照经营案,并且具有虚假广告性质。
案例二:2001年6月蚌埠查获首例网上传销案。蚌埠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出击,查获一变相网上传销团伙,收缴电脑一台、待售的“神龙卡”1100余张以及大量的销售、宣传资料。
3名来自河南开封的年轻人王某、马某、李某(女),在蚌埠饭店挂着“广州市东方神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驻蚌办事处”的招牌,购置一台电脑上网,以“点击就是财富”、“点击神龙数码、轻轻松松养家”的广告,向社会上的网民推销“神龙卡”。其经营方式为:每张“神龙卡”380元,每推销一张“神龙卡”,该办事处得60元,剩余320元由该办事处通过蚌埠市交通银行汇入广州市太平洋卡中,同时将所售卡号及购卡人在其指定的交通银行开办的太平洋卡帐号一并发到广州,广州的“东方神龙数码科技公司”发出密码后,购卡人可在本市任何一台电脑上网点击“东方神龙公司”的广告网页,每点击一次,该公司付给0.30元的广告点击费,每天每卡限量点击33次。每卡使用期限为3个月。每月的8日、18日、28日为分利日。“东方神龙公司”将该办事处所售卡的点击总数汇总计算后,把分利款汇入王某的太平洋卡帐号上,再由其根据参加人点击广告次数分别将其分利款打入各人的太平洋卡账号。这样,每张卡按有效3个月计算,共可点击2970次,总金额891元,扣除“神龙卡”本金380元,可得511元。该办事处自4月14日开始营业至5月22日被查获止,已核实发展65人售卡147张,实际经营额55480元,该办事处共获利8820元。从工商部门查清事实后认为,这种推销“神龙卡”的经营活动,通过参加者购卡的方式,加入资格,获取高额回报,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变相交纳的费用,其性质符合变相传销的特征。5月25日,经省工商局依法认定,此行为为变相传销。
   随后,全国各地陆续查处“神龙卡” 传销案。广州市“东方神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广州工商局查封。
案例三:今年1月17日,我们分局电子信箱收到浪潮网吧的电子邮件。举报网上“新赢利商务信息网络”‘传销活动。喻静通过“QQ”聊天获取电话号码,发现传销者是江苏徐州人,其网址也已取得。传销人十分狡猾,收取传销费100元,分别在建行、中行、招商银行新开设四个户头,分别收到钱后才给上网密码。由于其网址和传销人都在外地,蚌埠暂时也没发现参与者,我们把有关材料向市局汇报,请市局或省局将有关材料转到徐州工商局查处。从掌握的情况看,“新赢利商务信息网络”变相传销比广州“神龙卡”更狡猾,神龙传销是集中点击公司网页,而“新赢利商务信息网络”是下线点击上线的网页。更分散隐蔽。
有关电子商务合同案件、商标案件、网上贩私案件,我们没有案例,这里就不多讲了。
二、网络案件线索获得途径
大致有以下几种:
1、12315电话举报。
2、电子信箱接收举报。
3、网络巡查。如玫瑰之约交友俱乐部案件就是我们在“珠城热线”巡查获取。我们还通过“珠城热线”巡查发现了“静园网吧”等几宗网吧无照经营案。
4、通过聊天获取。一是与网吧经营者、网民生活中聊天,二是在网上与上网者聊天、浏览网民之间聊天内容发现无照经营者。两年来,我们查处无照经营网吧约70起,有20%左右的线索是从此渠道获得的信息。
5、接收来人来电话等传统举报。
6、现场巡查发现。
三、网络案件取证手段
网络案件具有虚拟性的特点,由于网上电子文档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可以任意伪造,难辨真伪。因此,网络案件应充分利用传统办案取证手段,大致可采取以下几种:
1、司法实践中常采用公证方式明确网上证据效力。
2、为避免证据丢失,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以网上下载打印、纸面备份、拍照、摄像等形式保存证据。
3、应尽量当着当事人的面从网上下载证据,要求其当场在网上打印的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并以询问笔录的书面形式进一步印证网上下载材料中的事实,使当事人无法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力抵赖。
4、从网站服务商(网络公司、数据中心)采证,提取原始上网证据,并当场予以确认。
四、网络案件法律适用原则
1、明显的网络违法行为,有明确网络法规的,依据网络管理法规直接立案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一批法规规章已出台,是维护网络经营秩序的有力武器。
2、一般网络违法行为,直接适用现有法律法规。网络不过是一种载体,网上行为的本质也是经营行为,同样在现有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
3、现有法律未曾明文规定的可加强执法解释,运用“类推”原则,对有关条款适用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如可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执照”,解释为含任何介质、形式的营业执照,从而可认定伪造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伪造营业执照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4、对网络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馈,加快制订或修改法律步伐,弥补立法空白。
五、造就一批网络监管和网络案件办案队伍
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专业性强,要求较高,原有的经济检查机构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安部已成立“网络警察”,工商行政管理也应设专门的网络执法队伍,综合监管电子商务,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设网上举报窗口,建立网上巡查制度,从多种渠道发现案源。加强对工商干部的网络知识、网上执法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4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都要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和网络处理本职业务工作。技术人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技术发展方向和最新技术成果,提高技术水平。要特别注重培养与造就一支既懂技术又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