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柯达速派大灯:来历不明的印花税应当取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20:27
来历不明的印花税应当取消
         时寒冰

    中国人喜欢寻根,但是,对于印花税的来历,却鲜有人去用心考证。现行的许多税收教科书这样对印花税进行定义:它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凭证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如果对照这个定义,会发现一些非常明显的谬误。
    第一,现在的股票交易已经实现了电子化(无纸化),投资者在交易时把印花税粘贴在何处?虚拟世界中没有粘贴印花税的地方。不知道是印花税本身在股市被误用了,还是现行教科书对印花税的定义已经与实际脱节?
    对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发现同样存在着这个谬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显然,印花税是用来“粘贴”的。假如“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但是,从未听说过有哪个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过这种申请,在股票交易时,无论印花税额大小,一律被直接扣缴。
    第二,印花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后面,附了一个《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其中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财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共计13项,都涉及合同、证照,都符合“贴”印花税这一前提条件,其中并没有股票交易印花税。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也为财政部留了一个自我发挥的空间:“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为“应纳税凭证”,问题是,落脚点仍在于“凭证”上面,以便粘贴,股票印花税在实行电子化交易以后,实际上已经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之内,说得再直接点,目前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已缺乏足够的合法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印花税率,仅从比例上来看,基本上在万分之三和万分之五之间,最低的是万分之零点五,最高的是千分之一。除此,还有“按件贴花五元”、“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的规定。如果对比这些规定,股票印花税即使征收,税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最高标准“千分之一”,也缺乏足够的依据。而我国印花税从1990年开征的时候,就是按照6‰的标准征收的,高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最高标准5倍。期间,印花税率多次修改,但大部分时间都高于千分之一的标准(比如,1997年5月12日,我国把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提高到5‰),但这种明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最高标准的税率,始终未受到公众的关注。
    是的,当我们追溯真相,往往会发现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只是我们自己笑不出来而已。当印花税成为调控股市,在资本市场兴风作浪的神奇工具,当投资者屡屡为这种税率的变动牵肠挂肚,当有关部门屡屡挥起印花税这个大棒——在另外一个时期它又会变成胡萝卜——人们突然发现,我们原来是在被一个来历不明的工具所左右。西方国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是交易税,目前,全球100多个股市,仅20来个市场开征交易税,即使把我们的印花税等同于交易税,这一税率在全球依然是名列前茅的。但是,税种必须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之上。我不知道将股票印花税称为“恶搞”是否合适(有关部门或许是出于理亏,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与西方国家的交易税合起来起名字,叫“股票交易印花税”,可谓不伦不类的变通),但是,在以法律、法规为主体构筑基本游戏规则的今天,我们不能不从源头上对一些义务验明正身,以免成为某种乱收费的牺牲品——尽管,现在觉醒似乎来得晚了点。
    在股市,有乱征税、重复征税之嫌的并不仅限于印花税。目前,我国股息红利的所得税率为20%,但股息红利是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再征收红利税明显有重复征税嫌疑。
    像这种来历不明的税种或者重复征税的现象,应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