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阴有毛囊炎什么症状: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如何少走弯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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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教改革进入“深水区”《科学时报2011年3月15日》
添加时间:2011-3-15 10:50:34  阅读次数: 609
的制度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学者一旦成为大学校长、学院院长,主要工作基本都在行政上。
现在关注的焦点在于,由于校长、院长、系主任掌握的资源比较多,如果他们缺乏公心,就会出现不公正、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在日本,学部长、系主任几乎是没有任何权力的,纯粹是一个为学生、老师服务的角色;在香港,校长、院长也不能为自己谋任何私利。他们有约定俗成的传统,大家都不会违反。
事实上,行政本身不是问题,任何一所大学都需要管理层。适度的管理是必要的,关键要把握好度。管理上的度,既不能太疏,也不能太密。
盛连喜: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管理,无序是不会产生效益的。高校“去行政化”和加强管理并不矛盾,改革方向在于理顺关系,关键是行政权力能主动服务于师生。
王建华:在大学的具体管理中,一定要有一套行政体系。现在的行政体系专业化程度不高,行政化程度不够。行政化意味着职业化、专业化,否则办事效率不高、做事水准不高。
但是在决策方面,特别是学术决策方面,则不能以行政管理人员取代教师群体,“仆人不能代替主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一定要分清楚,权责分明。学术评价、学术方向的制定、学术成果评价等都属于学术权力范畴。而学术部门作出的决定,也要通过行政系统来执行。
钱锋:高校需要行政,但不能过度,更不能行政化。高校应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健全制约行政领导权力,促进民主、科学管理的监督查处机制,推进校务公开;建立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健全问责、咨询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杜绝个人行为和“暗箱”操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等团体的作用,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设立校长接待日、信访信箱等多种形式,拓宽师生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的制度化渠道,扩大师生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做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
教授治学是根本
顾海良:“教授治学”、“学术自由”是《纲要》中新的亮点。
以往关于教授在大学里的地位只有在《高等教育法》里对学术委员会的界定,“教授治学”历来没有进入正式文件。教授在大学的地位往往有3种提法:教授治校、教授治教、教授治学,三者有所区别。“教授治校”是精英教育阶段的大学管理方式,到了大众化教育阶段的大学一般由专门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治理学校。“教授治教”的内涵不明确,“教”若指教育就太宽,若指教学就太窄。只有“教授治学”符合现代大学制度,其中的“学”指代学术、学科、学者、学风、学生。
在我的印象中,中央文件里也从来没有把“学术自由”看做大学的构成要素,此次在《纲要》中的出现,还是第一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把现代大学的灵魂把握住了。没有学术自由就不会有学术创新。
葛晓音:目前,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实现在大学里是合一的。院系的一把手是行政的第一领导人,同时在学术上也是第一领导人。院长或系主任的职务是促进整个学科的发展,除了把握专业方向外,最重要的就是教员队伍建设。而教员队伍建设无非是评职称和招聘人才,这就需要考察教员的学术成果,可见,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很难分开。“去行政化”不在乎表面的形式,关键在于有行政权力的人能不能出以公心。即使制度再完善,也不能保证有一定权力的人没有私心。
盛连喜: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应以“治学者优先”为核心理念,倡导学术民主、学术争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大学的功能主要是培养人才和研讨学术,这都要靠教授、学者来实现,所以要建立符合学术发展、人才成长规律的教授治学模式。
钱锋:建立学术本位的“教授治学”管理体系。健全和完善保证学术组织权力的各项制度,明确学术组织产生的民主遴选规则及其工作的决策权、决定权、督促权、议事程序和处事规则等,形成学术与行政权力相互促进、相对独立的均衡机制。学术组织可决定学校学术类项目评审,教学、科研计划的制定,教学、科研岗位的设定,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等学术事项;同时,在教师聘任、解雇方面发挥主要作用。行政管理者行使解聘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不应有权直接解聘教授;对于教授职称的评定,构建自下而上的职称评价体系,赋予教授发言权。
李向玉:事实上,现在各校一般都设有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制度规范也比较完备,在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重大事务上能够自觉主动地提供教授参与的机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教授的意见并不是最终的决策,很多与学术相关的决策权力往往控制在从职能部门到校领导这条单线上,教授对行政和党委决策的各个环节难以真正参与和监督。
应该首先提高党政职能部门对民主办学的认识,淡化学术组织的行政色彩;其次要强化以教授为主的各个评议委员会的作用,如在招生考试、教学运行管理、设备图书购置、质量保障、教研机构的设置、职称评定、学位授予、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等事项中赋予相关评定委员会实质性的权力。行政管理机构则是主要负责落实评议机构的决定,进行日常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通过以上方式,让教授参与治校的理念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
葛剑平:行政只是保障,教授要成为大学的主体。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学校内部建立行政力与学术力互相协调的现代大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当前尤为重要的是从国家层面上立法,明确高校内部学术力的地位、责任和权利,从根本上强化和实化“教授治学”的法律地位、存在形式和运行机制,真正使得教师在学校目标定位、学科专业布局、资源配置等治学核心领域成为主体,建立以教师为本、以学术为本的现代大学制度,平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构建优良学术环境。
要充分依靠和发挥教授在高等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实现高等教育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高校通过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授参与高等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提高教授在高等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提高高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大学章程:从人治走向法治
顾海良: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国外大学的章程一般有两种制定模式(先有章程后有大学、先有大学后在办学过程中制定章程)、两个制定章程的主体(谁主办谁制定、学校师生共同制定)。大学章程需要有明确的制定主体,制定章程的主体不同,会有不同的倾向性和弊端,相信以后会逐渐形成统一原则下的多样性。无论哪种模式、由谁来制定,大学章程都有法律法规的作用,一旦制定大学章程,学校不能违背、社会也不能违背。
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度体系,使大学从传统的人治走向现代法治,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走向上下互动的善治,使大学的管理真正走向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盛连喜:理想的大学制度,需要制定一个既符合法律、又能充分体现自主性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需要得到大学与政府共同认同才能有效执行。我认为,应该分别制定国立大学、省立大学等基本章程,高校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本校章程。
钱锋:通过制定大学章程,明确高校办学宗旨、办学特色、教育理念与历史传统,明确高校与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的关系,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机构、决策体制与机制,促进高校决策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公办高校体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原则与要求,依法落实和明确党委、校长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规范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创新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王建华:每一所大学都有自己的一套治学办法和管理制度,这些也可叫做大学章程。但是这与国外大学作为立校标志的大学章程并不一样。某些国内大学尝试制定新的大学章程,其主要目的是想对管理制度进一步梳理和明晰,建立更科学的制度。在此过程中,有些学校也许会碰到一些阻力和困难。
王祖温:我国大学自创办以来,其建设大都是在国家和政府的行政主导下进行的,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学术权利等发挥的空间有所限制。当政府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来分配稀缺资源或决定大学利益时,大学实际上已被行政化了,多按行政思维、行政逻辑、行政权威来治理大学,大学的行政权力高于学术权力,大学与政府都实行的是一种行政化的体制,形成了“政校同构”。在“政校同构”下,复旦大学章程所追求的“学术为魂、依法治校”必然受阻。
复旦“立宪”意味着我国大学办学将告别长期以来没有大学章程的困境,真正依法治教——为此,高等教育界给予很高的期待,这也是其意义所在。能够真正实现一个合理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大学章程,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相互制衡格局,责任重大,任重道远。
葛剑雄:复旦“立宪”事实上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没有搞清楚,就是由谁授权的问题。作为一所公立大学,大学章程光有大学通过还不行,还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大学制定的章程才能发挥作用。
南方科大也碰到同样的问题,它不是私立学校,大学章程也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据了解,此前深圳市政府承诺,将使用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