荨麻疹会出现小红点吗:柬埔寨在矿产资源立法中的事权划分情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21:46:47

    摘要:研究目的:柬埔寨与我国同属于单一制国家,在矿产资源立法方面属于中央集权较强的国家,但其矿业立法中对于事权向下划分的内容较细,对我国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研究方法:资料采集法与实证分析法相结合。研究结果:通过对行政设置体系的梳理,逐层介绍柬埔寨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个部门的具体权限。研究结论:柬埔寨与日本、泰国、韩国相比,在矿产资源事权划分方面是地方分权逐级减弱的,目前在矿产资源管理控制及收益分配等权限上目前仍然是侧重中央集权。 

    关键词:矿产资源立法;事权划分;柬埔寨 

    一、柬埔寨矿产资源立法中的事权划分情况

    柬埔寨王国(Kingdom of Cambodia)面积181035平方公里。 人口1340万,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中央政府下设20个省和4个直辖市。首都金边 (Phnom Penh) 。 省下设市(县)、大区(乡)、小区(村)。为4级行政区划。如下图所示。 

    柬埔寨的矿藏主要有金、磷酸盐、宝石和石油,还有少量铁、煤。其工业基础薄弱,矿产资源开发能力有限,规模矿业生产尚未建立,现仅有小型水泥厂及群采为主的宝石、金、锡、石英砂等小型矿山、矿点,产量只能满足国内需求,宝石可供出口。至今未进行全面地质勘探,目前发现或探明储量的矿产较少。其矿业政策是吸引外资到本国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但审批制度较为严格,必须通过工业矿山能源部的资质认证,对矿业权申请人的国籍、技术、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和商业登记情况都要综合衡量。

    柬埔寨《矿山和矿产法》规定,所有矿产资源所有权都包含在国家财产中,柬埔寨工业矿山能源部负责代替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力。矿业权许可证分为五类,包括手工采矿许可证(只发放给高棉人)、矿坑和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宝石开采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业开采许可证(只发放给勘查许可证持有者)。

    在中央与地方的矿业权划分方面,柬埔寨并没有将矿业权的批准权限下方到各省。而是规定,申请手工采矿许可证的高棉人,可向手工采矿所在省由工业矿山能源部授权的区域办公室官员提出申请。所申请的手工开采矿物仅限于土壤、沙子、砾石等,且必须是在面积不超过1公顷,深度不超过5米的空间范围内。申请其它四项矿业权证的自然人或法人,只能向工业矿山能源部设在金边的矿产许可证登记办公室提交申请。

    在矿产资源财政收益分配方面,柬埔寨政府也没有将财权下放到各省,而是规定所有采矿权证持有人都应该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将根据所开采的矿产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权利金等提交给工业矿山能源部设在金边的办事处。

    同时,为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柬埔寨政府的施政纲领规定,政府的每个矿业项目都必须与环保同步进行。从1999年8月起,柬埔寨所有矿业项目都要向柬埔寨环境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其施工计划达到环保标准后才准予动工。环境部还定期对所有工厂、企业、手工业作坊的环保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二、小结

    柬埔寨作为单一制国家,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因此,单一制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于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因此,单一制国家的国家权力向中央政府集中、对重大事件实行集权决策,地方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小。

    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分权,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划分明确的事务范围,并且在各自事务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够的宪政保障或政治实力,可以反制中央的随意干预,使之不能单方面削减地方政府的自主权;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项上联合作业或混合财政。

    单一制国家在矿产资源的管控与收益分配权限上主要存在着央地事权之争。由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最初各国中央政府都对矿产资源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执行一定时期后,由于地方政府缺乏主动管理的积极性,导致一些客观问题的产生,进而导致中央政府部分事权下放。而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说,事权下放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从财权事权统一的角度出发要求财权的下放,而财权下放又会导致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失控,又会转而收回权力。随着世界改革发展的潮流,每个国家都处在这种收收放放的不同周期中,原来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倾向于放权、分权,而原来实行地方分权制的国家则倾向于集中、统一。就这样周而复始。柬埔寨与日本、泰国、韩国相比,在矿产资源事权划分方面是地方分权逐级减弱的,目前在矿产资源管理控制及收益分配等权限上目前仍然是侧重中央集权。

    与联邦制不同,我国的国体也属于单一制。因此研究单一制国家在矿产资源事权划分中的经验和教训,应该说将会对我国的矿产资源立法修改有更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