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试纸什么时候用:实行记件工资制度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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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记件工资制度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chenxing85 发布于 2009-6-22 16:35:52 | 510 次阅读 字体:大 小问:我在一家私营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工人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我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左右。有段时间,由于公司急需赶制一批时装,在我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企业经过与工会和我本人协商,安排我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企业以我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我发放加班工资。我觉得企业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我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我认为企业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答:你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算和支付加班费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底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你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你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企业的正确做法是,根据你在加班期间的施加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