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压采血针重复能用吗: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0:24:42
清洗后的岩基在浇筑混凝土前应保持洁净和湿润。
4.5.4 浇筑混凝土前,应详细检查有关准备工作: 地基处理情况,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
工作,模板、钢筋、预埋件及止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做好纪录。
4.5.5 基岩面的浇筑仓和老混凝土上的迎水面浇筑仓,在浇筑第一层混凝土前,必须先
铺一层2~3cm的水泥砂浆;其他仓面若不铺水泥砂浆,应有专门论证。
砂浆的水灰比应较混凝土的水灰比减少0.03~0.05。一次铺设的砂浆面积应与混凝
土浇筑强度相适应,铺设工艺应保证新混凝土与基岩或老混凝土结合良好。
4.5.6 混凝土的浇筑,应按一定的厚度、次序、方向,分层进行。在高压钢管、竖井、
廊道等周边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
4.5.7 混凝土的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拌和能力、运输距离、浇筑速度、气温及振捣器的
性能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不应超过表4.5.7 规定的数值;
如采用低流态混凝土及大型强力振捣设备时,其浇筑层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
表 4.5.7 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
项 次 振 捣 器 类 型 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
电动、风动振捣器 振捣器工作长度的 0.8 倍1 插入式
软轴振捣器 振捣器头长度的 1.25 倍
2 在无筋和单层钢筋结构中 250mm 表面振捣器
在双层钢筋结构中 120mm
4.5.8 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应均匀地
分布于砂浆较多处,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在倾斜面上浇筑混凝
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浇筑面应保持水平。
4.5.10 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清除。
4.5.11 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若能重塑者,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浇筑混凝土的允许间歇时间(自出料时算起到覆盖上层混凝土时为止)可通过试验
确定,或参照表4.5.11 的规定。
注 混凝土能重塑的标准:用振捣器振捣 30 s,周围10cm内能泛浆且不留孔洞者。
表 4.5.11 浇筑混凝土的允许间歇时间
允许间隔时间(min)
混凝土浇筑时的
气温(oC)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
硅酸盐水泥
20~30 90 120
10~20 135 180
5~10 195 —
注 本表数值未考虑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特殊施工措施的影响。
4.5.12 混凝土工作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尚未到达25kgf/cm2 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
准备工作。
(2)混凝土表面应用压力水、风砂枪或刷毛机等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
在按本章第4.5.5 条规定处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压力水冲毛时间由试验确定。
4.5.13 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仓内的泌水必
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带走灰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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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温度控制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5.1.5 为了防止裂缝,必须从结构设计、温度控制、原材料选择、施工安排和施工质量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施工中严格地进行温度控制,是防止混凝土裂缝的主要措施。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和
最高温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宜浇筑混凝土。如施工单位有专门论证,并经设计
单位同意后,才能变更浇筑块的浇筑温度。
5.1.6 为提高混凝土的抗裂能力,必须改进混凝土的施工工艺。混凝土的质量除应满足
强度保证率的要求外,还应在均匀性方面符合本规范第4.9.17 条中的良好标准。
5.1.7 为防止裂缝,应避免基础部分混凝土块体在早龄期过水,其他部位亦不宜过早过
水。
5.2.2 粗骨料预冷可采用浸水法、喷洒冷水法、风冷法等措施。如用水冷时,应有脱水
措施,使骨料含水量保持稳定。
5.2.3 为防止温度回升,骨料从预冷仓到拌和楼,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5.2.5 在高温季节施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混凝土的温度回升:
1) 缩短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加快混凝土的入仓覆盖速度,缩短混凝土的曝晒事件;
2) 混凝土的运输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
3) 宜采用喷水雾等方法,以降低仓面周围的气温;
4) 混凝土浇筑应尽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间进行;
5) 当浇筑块尺寸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浇筑法,浇筑块高度应小于1.5m。
5.2.9 采用冷却水管进行初期冷却时,埋管应在被覆盖一层混凝土后开始通水,通水时
间由计算确定,一般为10~15d。混凝土温度与水温之差,以不超过25oC 为宜。对于φ
25mm水管,管中流速以0.6m/s 为宜。水流方向应每天改变一次,使坝体冷却较为均匀。
5.2.14 气温骤降频繁季节,基础混凝土、上游坝面及其他重要部位,应按《重力坝设计
规范》SDJ21-78 第166 条要求进行早期表面保护。
5.2.15 在气温变幅较大的地区,长期暴露的基础混凝土及其他重要部位,应妥加保护,
寒冷地区的老混凝土,在冬季停工前,应尽量使各坝块浇筑齐平,其表面保护措施可根
据各地具体情况拟定。
4.6 止排水、伸缩缝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7.1.1 止水设施的形式、位置、尺寸及材料的品种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7.1.5 止水设施深入基岩的部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金属止水片在伸缩缝中的部分应
涂(填)沥青,埋入混凝土的两翼部分应与混凝土紧密结合。
7.2.1 为排除建筑物内部和地基的渗透水而设置的排水设施的形式、位置、尺寸及材料
规格等均应符合设计规定。
7.4.4 管路安装应牢固可靠,通过伸缩缝的伸缩节,应能自由伸缩,并不得漏气和漏水。
7.4.6 管路安装好后,应以压力水或通气的方法检察管路是否通畅。如发现有堵塞或漏
气现象,应进行处理。
7.4.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对管路妥加保护,以免管子受到损伤或发生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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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应用
5.1 混凝土防渗墙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
2.0.5 重要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在地质条件类似的地点,或在防渗墙中心线上进行
施工试验,以取得有关造孔、固壁泥浆、墙体浇筑等资料。
3.0.12 槽孔孔壁应平整垂直;不应有梅花孔、小墙等。
3.0.13 槽孔嵌入基岩的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岩面需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依照防渗墙中心线地质剖面图,当孔深接近预计基岩面时,即应开始取样,然
后根据岩样的性质确定基岩面;
(2) 对照邻孔基岩面高程,并参考钻机情况确定基岩面;
(3) 当上述方法难以确定基岩面,或对基岩面发生怀疑时,应采用岩芯钻机取岩样,
加以确定和验证。
4.0.1 建造槽孔时泥浆的功用是支承孔壁,悬浮、携带钻渣和冷却钻具。泥浆应具有良
好的物理性能、流变性能、稳定性以及抗水泥污染的能力。
4.0.12 海水或地下水可能对泥浆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应进行水质分析并采取保证泥浆质
量的措施。
5.1.3 配置墙体材料的水泥、骨料、水、掺合料及外加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
配合比及配置方法应通过试验决定。
5.1.5 防渗墙墙体应均匀完整,不得有混浆、夹泥、断墙、孔洞等。
5.1.6 墙体施工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除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和补救外,并应提供事故发
生的时间、位置、原因、补救措施、处理经过等资料。
8.0.2 地层严重漏浆,应迅速填入堵漏材料,必要时可回填槽孔。
8.0.3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导管堵塞、拔脱或漏浆需重新下设时,必须采用下列办法:
(1)将导管全部拔出、冲洗、并重新下设,抽净导管内泥浆继续浇筑;
(2)继续浇筑前必须核对混凝土面高程及导管长度,确认导管的安全插入深度。
《土石坝碾压式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试行)》SD220-87
1.0.6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正式施工前,应进行现场铺筑试验,以确定沥青混合料的施工
配合比、施工工艺参数,并检查施工机械的运行情况等。
2.1.9 在配制与使用稀释沥青时,应特别注意防火。
3.1.1 沥青混合料拌和厂(站)位置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各点:
一、尽可能靠近铺筑现场,以减少沥青混合料的热量损失与离析,并便于施工管理;
二、在工程爆破危险区之外,远离易燃品仓库,不受洪水威胁,排水条件良好:
三、尽可能设在坝区的下风处,保护坝区的环境卫生;
四、远离生活区,以利于防火及环境卫生。
3.2.1 沥青的溶化、脱水和加热保温场所均必须有防雨、防火设施。
3.2.7 沥青加热宜采用内热式加热锅,加热锅应采取保温措施。内热式加热锅当采用柴
油等油料作燃料时,应调节好风压、油压,使油料充分雾化燃烧。油路、风路应经常检
查,严防因管路漏油而引起火灾。
3.2.8 当采用外热式加热锅时,加热过程中应防止下部沥青因急骤受热体积膨胀而损坏
锅体,并应适时清理锅底,以免沉淀物焦化引起锅底过热而溶裂。
8.2.1 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施工系高温作业,必须注意安全,应建立安全组织,订立安全
制度,进行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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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接触沥青的人员,应发给必要的劳保用品和享受保健待遇。
8.2.4 沥青混凝土制备场所,要有除尘、防污、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材。
8.2.7 斜坡施工应设置安全绳或其它防滑措施。机械由坝顶下放至斜坡时,应有安全措施,
并建立安全制度。对牵引机械和钢丝绳、刹车等,必须经常检查,维修。
5.2 灌浆工程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1.0.3 下列灌浆工程在施工前或施工初期应进行现场灌浆试验:
(1)1、2 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帷幕灌浆;
(2)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1、2 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和水工隧
洞固结灌浆。
1.0.7 已完成灌浆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如必须进行
爆破作业,应采取减震和防震措施,并应征得设计或建设、监理部门同意。
3.1.2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按先固结灌浆后帷幕灌浆的顺序进行。
3.1.3 帷幕灌浆必须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
3.4.4 进行帷幕灌浆时,坝体混凝土和基岩的接触段应先行单独灌浆并应待凝,接触段
在岩石中的长度不得大于2m。
4.1.1 水工隧洞混凝土衬砌段的灌浆,应按先回填灌浆后固结灌浆的顺序进行。
5.1.1 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蓄水后,
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时进行。
5.1.2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的施工顺序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接缝灌浆应按高程自下而上分层进行;
(2) 拱坝横缝灌浆宜从大坝中部向两岸推进。重力坝的纵缝灌浆宜从下游向上游推
进,或先灌上游第一道纵缝后,再从下游向上游顺次灌浆。当既有横缝灌浆又有纵缝灌
浆时,施工顺序应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 SD266 —88
3.2.5 造孔深度应大于隐患深度 2~3m。如副排孔处无隐患,孔深约为相应主排孔深的
1/3。
4.1.3 灌浆施工前应做灌浆试验。选有代表性坝段,按灌浆设计进行布孔、造孔、制浆、
灌浆。观测灌浆压力、吃浆量及泥浆容量、坝体位移和裂缝等。试验孔不少于3 个。试
验结束后应分析资料,总结经验,修改参数,完善和熟练灌浆工艺,然后方可全面施工。
4.5.5 充填式灌浆应尽量避免坝面出现裂缝。
5.3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
《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 -98
3.3.3 产品存储时必须避免阳光照射;远离火种;存放期不得超过不同产品的有效期。
6.3.7 排体锚固。岸坡上的排体必须保持稳定,在坡顶与坡底应分别加以锚固。缓坡上
排体坡顶锚固可采用锚固桩,即在坡肩稍向里处设挂排桩,用尼龙排挂在桩上。陡坡可
采用锚固沟法,即在坡肩向里平行于坡轴,开挖宽、深不应小于0.6m的沟,用石块、砾
石或镇压梁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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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
3.1.7 土工合成材料应具有经国家或部门认可的测试单位的测试报告。材料进场时,应
进行抽检。
3.1.8 材料应有标志牌,并应注明商标、产品名称、代号、等级、规格、执行标准、生
产厂名、生产日期、毛重、净重等。
3.1.9 材料运送过程中应有封盖,在现场存放时应通风干燥,不得受日光照射,并应远
离火源。
《聚乙烯(PE )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T231-98
2.3.4 保护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压式 PE 土工膜防渗层表面必须设保护层。
6 单项工程施工
6.1 堤防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2.2.3 堤防基线的永久标石、标架埋设必须牢固,施工中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检查维护,
定时核查、校正。
2.3.3 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划定取土区,并设立标志。严禁在堤身两侧设计规定的保护
范围内取土。
5.1.3 当堤基冻结后有明显冰夹层和冻胀现象时,未经处理,不得在其上施工。
5.2.2 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地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
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6.1.1 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堤防横
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 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5。
3 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
禁出现界沟。
7 用光面碾磙压实粘性土填筑层,在新层铺料前,应对压光层面作刨毛处理。填
筑层检验合格后因故未继续施工,因搁置较久或经过雨淋干湿交替使表面产生疏松层时,
复工前应进行复压处理。
8 若发现局部“弹簧土”、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质量问题
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铺填新土。
6.1.2 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它透水料与粘性土料
混杂,上堤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
3 铺料厚度和土块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
参照表6.1.2 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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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2 铺料厚度和土块直径限制尺寸表
压实功能类型压实机具种类 铺料厚度(cm) 土块限制直径(cm)
人工夯、机械夯 15~20 ≤5
轻型
5t~10t 平碾20~25 ≤8
中型
12t~15t 平碾
斗容 2.5m3铲运机
5t~8t 振动碾
25~30 ≤10
重型
斗容大于 7m3铲运机
10t~16t 振动碾
加载气胎碾
30~35 ≤15
6.1.3 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值,方法见附录B。
若已有相似条件的碾压经验也可参考使用。
2 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
应错开。
3 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堤轴线;
2) 分段、分片碾压,相邻作业面的搭接碾压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0.5m
垂直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
10.4.1 土料碾压筑堤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9 碾压土堤单元工程的压实质量总体评价合格标准,应按表10.4.1-1 的规定执行:
表10.4.1-1 碾压土堤单元工程压实质量合格标准
干密度值合格率(%)
堤 型 筑堤材料
1、2 级土堤3 级土堤
粘性土 ≥85 ≥80
新筑堤
少粘性土 ≥90 ≥85
粘性土 ≥85 ≥80
均质堤
老堤加高培厚
少粘性土 ≥85 ≥80
防渗体 粘性土 ≥90 ≥85
非均质堤
非防渗体 少粘性土 ≥85 ≥80
注: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不合格样干密度值不得低于设计干密度值的 96%;
②不合格样不得集中在局部范围内。
6.2 土石坝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5.1.2 施工单位对勘测设计单位所提供的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调查试验资料应进行认真核
查。对批准的设计文件中选定的每个料场的储量与质量,应辅以适量的坑探和钻孔取样
复核。如发现勘察项目和精度与规定不符,应及时提出意见,并会同勘测设计单位进行
复查。
6.1.2 土石坝施工试验的项目,一般有土料、砂砾料及石料的碾压试验;石料场的爆破
试验;坝料加工试验;粘性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以及混凝土防渗墙、基础灌浆、震动水
冲和砂井加固坝基、减压排水井和其它施工试验。
6.1.3 1、2 级坝和高土石坝工程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有关施工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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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坝体填筑必须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
8.0.5 必须严格控制压实参数。压实机具的类型、规格等应符合施工规定。压实合格后
始准铺筑上层新料。
坝壳堆石料难以逐层检查,尤须严格控制填筑压实参数。
8.1.14 心墙应同上下游反滤料及部分坝壳平起填筑,按顺序铺填各种坝料。优先采用先
填反滤料后填土料的平起填筑法。
斜墙也应同下游反滤料及坝壳平起填筑。斜墙也可滞后于坝体填筑,但需预留斜墙
施工场地,且紧靠斜墙的坝体必须削坡至合格面,方允许填筑。
8.1.16 填筑面进料运输线路上散落的松土、杂物以及车辆行驶、人工践踏形成的干硬光
面,特别是汽车经常进入防渗体的道路,应于铺土前清除或彻底处理。
10.1.1 反滤层厚度、铺筑位置及反滤料的粒径、级配、不均匀系数、含泥量等,均应符
合设计要求。
10.1.8 对已铺好的反滤层应作必要的保护,禁止车辆行人通行、抛掷石料以及其它物件,
防止土料混杂、污水浸入。
在反滤层堆砌石料时,不得损坏反滤层。与反滤层接触的第一层堆石应仔细铺筑,
其块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防止大块石集中。
10.2.1 排水设备所用的石料必须质地坚硬,其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均
应满足设计要求。
6.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
2.0.3 当确定未浇筑混凝土面板的坝体挡水时,必须对上游坡面进行碾压砂浆、喷射混
凝土或喷洒阳离子乳化沥青等防渗固坡处理。
5.1.2 堆石坝填筑开始前,应进行坝料碾压试验,优化相应的填筑压实参数。碾压试验
的压实参数,主要为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加水量等。
5.1.3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压实参数,并应进行抽样检查。对规定的铺料厚度应经仪
器检查。
5.2.5 坝料碾压必须采用振动碾,并按材料分区分段进行。碾压过程中应保证振动碾的
规定工作参数。
垫层区的水平碾压,振动碾距上游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 40cm。
6.1.2 面板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面板设计性能外,尚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1)水灰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2)掺用减水、引气、调凝等外加剂及适量的掺合料时,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坍落度应根据混凝土的运输、浇筑方法和气温条件决定。
6.2.1 趾板混凝土浇筑应在基岩面开挖、处理完毕,并按隐蔽工程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行。趾板混凝土浇筑,应在相邻区堆石填筑前完成。
7.2.5 金属止水片就位后,与聚氯乙烯垫片接触的缝隙,必须作防止混凝土砂浆浸入其
间的封闭处理。金属止水片中心线与设计线的最大偏移量,不得超过5mm。浇筑混凝土
时,应防止止水片产生形变、变位或遭到破坏。
6.4 碾压混凝土坝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1.0.3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碾压试验验证碾压混凝土配合比的适应性,并确定其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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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4.5.5 每层碾压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按网格布点检测混凝土的压实容重。所测容重低于
规定指标时,应立即重复检测,并查找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4.5.6 连续上升铺筑的碾压混凝土,层间允许间隔时间(系指下层混凝土拌和物拌和加
水时起到上层混凝土碾压完毕为止),应控制在混凝土初凝时间以内。
4.7.1 施工缝及冷缝必须进行层面处理,处理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
5.4.9 相对压实度是评价碾压混凝土压实质量的指标。对于建筑物的外部混凝土,相对
压实度不得小于98%;对于内部混凝土,相对压实度不得小于97%。
6.5 水闸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4.2.1 场区排水系统的规划和设置应根据地形、施工期的径流量和基坑渗水量等情况确
定,并应与场区外的排水系统相适应。
4.2.2 基坑的排水设施,应根据坑内的积水量、地下渗流量、围堰渗流量、降雨量等计
算确定。
抽水时,应适当限制水位下降速率。
5.1.2 对已确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作现场试验,并编制专项施工措施设计。在处理过程
中,如遇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修改施工措施设计。
5.2.1 砂垫层的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试验确定。如用混合砂料应按优选的比例拌
和均匀。砂料的含泥量不应大于5%。
5.3.1 振冲法适用于砂土或砂壤土地基的加固;软弱粘性土地基必须经论证方可使用。
5.4.7 灌注桩钻孔的质量标准应符合表5.4.7 的规定。
表 5.4.7 灌注桩钻孔的质量标准
项次项 目 质 量 标 准
1 孔的中心位置偏差 单排桩不大于 100mm,群桩不大于150mm
2 孔径偏差 +100mm -50mm
3 孔斜率 <1%
4 孔 深 不得小于设计孔深
5.5.1 沉井施工前,应根据地质资料编制沉井施工措施设计。选定下沉方式,计算沉井
各阶段的下沉系数,再确定制作、下沉等施工方案。
5.5.11 沉井施工的全过程应按时观测。下沉时,每班至少观测两次,及时掌握和纠正沉
井的位移和倾斜。
5.5.19 沉井下沉完毕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刃脚平均高程与设计高程的偏差不得超过100mm;
(2) 沉井四角中任何两个角的刃脚底面高差不得超过该两个角间水平距离的0.5%,
且不得超过150mm;如其间的水平距离小于10m,其高差可为100mm;
(3) 沉井顶面中心的水平位移不得超过下沉总深度(下沉前后刃脚高差)的1%;
下沉总深度小于10m时,不宜大于100mm。
上述偏差应在沉井封顶时,根据水闸上部尺寸的要求,予以调整补救。
6.1.2 水闸混凝土必须根据其所在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强度、抗冻、抗渗、抗侵
蚀、抗冲刷、抗磨损等性能及施工和易性的要求。
9.2.6 打入板桩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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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2.6 板桩位置的允许偏差(mm)
项次 项 目 允 许 偏 差
1
木 板 桩
(1) 桩轴 线
(2) 垂直 度
(3) 桩顶高程
(4) 最大间隙
±20
1%
±50
10
2
钢筋混凝土板桩
(1)桩轴 线
(2)垂直 度
(3)桩顶高程
(4)最大间隙
±20
1%
-50~+100
15
9.3.1 钢筋混凝土铺盖应按分块间隔浇筑。在荷载相差过大的邻近部位,应等沉降基本稳
定后,再浇筑交接处的分块或预留的二次浇筑带。
在混凝土铺盖上行驶重型机械或堆放重物,必须经过验算。
6.6 水电站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
15.1 调压井施工方法
(1)调压井(下称竖井)施工方法应根据围岩的稳定性,开挖断面尺寸,竖井上、下
通道情况,顶部的结构型式,下部扩大开挖后对上部结构施工的影响以及施工设备等因
素确定。
15.6.1 竖井混凝土衬砌分段高度,应根据围岩稳定条件,衬砌结构形式及浇筑方法确定。
(1) 围岩稳定性差的竖井宜分段开挖、分段衬砌。
(2) 衬砌结构型式有变化时,变动处宜分段浇筑。
(3) 大断面的竖井采用普通模板浇筑时,可根据模板结构、拌和及运输能力,分成
对称的偶数块浇筑。
16.1.1 斜井开挖方法
(1) 斜井的开挖方法,可根据其断面尺寸、深度、倾角、围岩特性及施工设备等条
件选定。
(2) 倾角6o~25o的斜井,可采用自上而下的全断面开挖方法。
(3) 斜角为25o~45o的斜井,可采用自下而上挖通导井,自上而下扩大开挖的方法,
并应有扒渣或溜渣措施。
(4) 洞的倾角小于6o 时,可按平洞开挖的规定执行;倾角大于45o 时,可按竖井开
挖的规定执行。
16.3.1 钢管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洞内岩石开挖完毕,水平管顶部及两侧宜留40cm净空,底部宜留50cm净空。
斜井钢管四周应留有40cm净空;管径小的净空应适当加大。
(2) 支持钢管的混凝土支墩或墙具有70%以上的强度。
(3) 钢管四周埋设的锚筋直径不小于20mm,埋设孔内的砂浆应具有70%以上的强
度。
16.4.1 钢管管线开挖应符合4.2.10 有关规定,管槽周边应采用预裂爆破,清除危石,做
好排水和边坡处理措施。
16.5.4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管节长度根据制作、运输和安装条件具体确定,一般不宜超过
5m。管节型式应优先采用承插式管。管节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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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不得低于强度的 70%。沉陷缝、伸缩缝的位置、形式、止水材料以及管节接头
止水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止水材料应粘接牢固,封堵严密,无渗漏现象。预制管节
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6.5.4 的规定。
表 16.5.4 预制管节安装允许偏差单位: mm
项 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1 管节安装轴线偏移 ±5
2 相邻两管内表面高差 3
3 沉陷缝与伸缩缝宽度 ±5
4 承插管同一接头缝隙差值 ±5
17.1.1 地面厂房开挖宜结合尾水渠开挖进行布置,开挖及地基处理应按本规范4 和5
的规定进行。
17.1.2 地下厂房开挖。
(1) 应合理布置施工支洞,并充分利用永久洞作为施工通道。
(2) 应首先开挖导洞,其位置可按采用的施工方法确定。
(3) 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施工:
对于Ⅰ~Ⅲ类围岩,可采用先拱后墙法。
对于Ⅲ~Ⅳ类围岩,可采用先墙后拱法,如采用先拱后墙法时,应注意保护和加固
拱座岩体。
对于Ⅳ~Ⅴ类围岩,宜采用肋墙法或肋拱法,必要时应预先加固围岩。
中间岩体可采用分层开挖或全断面开挖的方法。
(4) 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观测,了解岩体和支护结构的应力,围岩破坏区的范围,
量测岩体及支护中的位移及变形。
(5) 当有相邻平行洞室时,应先加固岩墙,再往下挖。
(6) 在厂房交叉部位施工时,应先对交叉部位进行加固,加固长度应结合围岩条件,
控制住软弱面的延伸范围等确定,一般不短于5m。
17.2.2 厂房水下混凝土应在当年汛前达到相应的安全渡汛高程并封堵与渡汛有关的所
有孔洞。
17.4.2 分层分块的形式及要求。
(1) 厂房下部结构分层分块一般采用通仓、错缝等形式,小型水电站厂房宜采用通
仓浇筑。
(2) 分层宜按底板、尾水管、蜗壳、水轮机层、机墩和发电机层进行分层施工。贯
流式和冲击式机组厂房可以参照分层。
(7) 错缝分块的上、下层浇筑块搭接长度一般取浇筑厚度的1/2~1/3,且不宜小于
50cm。错缝施工应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缝继续延伸。
(8) 相邻块应均匀上升,当采用台阶缝施工时,相邻块高差一般不得超过4~5m。
17.5.3 尾水管模板放样可采用图解法、数解法或放大样制作。数解法可参考附录R 进
行计算。采用图解法应作图精细,误差精度能满足工程设计和表17.5.2 的要求。
表 17.5.2 蜗壳及尾水管模板制作的允许误差单位:mm
项次 偏 差 名 称 蜗壳 尾水管
1 模板的长度和宽度 ±5 ±5
2 相邻两板面高差 3 2
3 局部不平 5 3
4 面板缝隙 2 2
注: 局部不平指曲面模板与设计尺寸的误差;平面模板用2cm直尺检查所得的误差。
84
17.5.6 模板就位后应测量复核与机组纵横轴线、安装高程的吻合精度,其安装误差不得
超过表17.5.6 的规定。
表 17.5.6 蜗壳及尾水管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单位:mm
项次 偏差项目 蜗壳 尾水管
1 模板平整度:相邻两面板高差3 3
2 局部不平 5 5
3 轴线位移 ±5 ±5
4 模板标高 ±5 ±5
5 截面尺寸 ±10 ±10
6 预 埋 件 5
7 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5 10
注: 蜗壳内部尺寸指径向断面尺寸。
17.6.1 下部混凝土施工应以浇筑混凝土为主,机电安装配合;上部混凝土施工则应以机
电安装为主,土建施工配合。
17.6.2 主要运输、浇筑混凝土机械的配备及其可能达到的生产率,应根据厂房结构形状
复杂、埋件多,辅助工作量大等特点决定。
17.8.1 厂房二期混凝土除满足本规范6 规定及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二期混凝土强度宜高于一期混凝土强度 5MPa。
(2) 二期混凝土的骨料不得大于二期混凝土最小结构厚度的 1/4 或钢筋(或预埋件)
最小净间距的1/2。
(3) 当二期混凝土最小结构厚度小于 30cm时,与原一期混凝土相邻的二期混凝土
最小结构应设置连接钢筋并以之固定二期混凝土预埋件。
(4) 二期混凝土浇筑前所有预埋件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埋设完毕,其浇筑仓面已按
规范作有效处理。
(5) 在进行二期混凝土浇筑时,混凝土入仓不得冲击预埋件和模板,尽量避免冲击
钢筋。混凝土振捣机械机头不得在与模板、预埋件及支撑的距离为振捣器有效半径的1/2
范围内振捣,并不得触动预埋件、止水片和与预埋件、止水片相接的钢筋等。无法使用
振捣器的部位,应进行人工捣实。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 – 83
4.2.1 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同时应做好危石清理,坡面加固,
马道开挖及排水等工作。
4.2.4 进洞前,须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4.4.2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防止井台上杂物坠入井内;
二、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
三、井深超过 15m时,人员上下宜采用提升设备;
四、涌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五、Ⅳ、Ⅴ类围岩地段,应及时支护。挖一段衬砌一段或采用预灌浆方法加固岩体;
六、井壁有不利的节理裂隙组合时,应及时进行锚固。
10.2.5 洞口应根据地形和水文条件,采用经济合理的排水设施,不得使地表水流倒灌入
洞和冲塌洞口及附近路基。
6.7 泵站
《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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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泵站工程应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签发的图纸施工。如需修改,应报监理工程师处理。
4.1.2 泵房水下混凝土宜整体浇筑。对于安装大、中型立式机组的泵房工程,可按泵房
结构并兼顾进、出水流道的整体性设计分层,由下至上分层施工。
4.1.3 泵房浇筑,在平面上一般不再分块。如泵房较长,需分期分段浇筑时,应以永久
伸缩缝为界面,划分数个浇筑单元施工。泵房挡水墙围护结构不宜设置垂直施工缝。泵
房内部的机墩、隔墙、楼板、柱、墙外启闭台、导水墙等,可分期浇筑。
4.4.7 隔水墙、胸墙、水池等有防渗要求的构筑物,其厚度小于400mm 者,应配置防
水混凝土。
4.5.13 机、泵座二期混凝土,应保证设计标准强度达到70%以上,才能继续加荷安装。
4.8.1 缆车式泵房的岸坡地基必须稳定、坚实。岸坡开挖后应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上部
结构物的施工。
4.8.10 浮船的锚固设施应牢固,承受荷载时不应产生变形和位移。
5.1.1 钢筋混凝土流道应防渗、防漏、防裂和防错位。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提高混凝土质量,防止各种混凝土缺陷的产生。
7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7.1 质量检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试行)
4.3.2 施工准备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全面
检查,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3 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按《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中间
产品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
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
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
用于工程中。
4.3.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
作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设(监理)单位根据自己
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
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
析,并记入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
5.2.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
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试行)
4.1.3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
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4.1.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的监测和
评定。
7.2 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1.0.3 水利水电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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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
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 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
意。
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
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
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
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24h。由于
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
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
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d 内累计运行48h(含
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
不少于3 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
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
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
准。
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 3 个月内进
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试行)
5.0.3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
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
5.0.13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
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