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场舞燕姐图片:晨风:如何“过河”——“法治式威权体制”的“渡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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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风:如何“过河”——“法治式威权体制”的“渡轮”论

发布时间:2011-11-19 11:18 作者:晨风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445次

  我们正在过“大河”。过这样的大河继续“摸石头”肯定是一个笑话。但是乘船还是过桥需要选择。船有冲锋舟、有渡轮,也需要选择。还有,人数很少但力量很大的一些人正在拼命阻拦,人数可能更少力量也很大的另一些人,则因为乘船怕船沉、乘车怕撞车而迟疑不决举棋不定,如何打消他们的疑虑冲破他们的阻拦,同样需要选择。


  如何“过河”,考验着“政治体制改革”。


  本文认为,有一种大型“渡船”是乘载量大、不惧风浪的“次好”工具。它虽然航速较慢,但既平稳安全又能与彼岸码头从容“对接”。它就是“法治式威权体制”。下面即为对这一体制的框架性设想,之后再结合某些问题,力图从现在尚不为多的“操作实务”的角度,陆续作一些具体的描述铺陈,与网友交流。


  一


  “法治式威权体制”,是在“威权”与“宪政”之间可能发展出的一种相对民主的政治体制。它仅仅是一种过渡形态,这样的形态一旦生成,当会逻辑地向着“宪政”发展,并最终实现与其的平稳“对接”。


  根据吴晓云、吕增奎《西方学者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的发展》[1](以下简称“发展”)的介绍,“尽可能地列举出中国政治发展的多种可能性成为许多西方学者所采取的策略,其中有三种比较明确的观点:(1)民主转型;(2)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3)走向非自由主义的民主”。


  按照“发展”一文的介绍,“非自由主义的民主”是有别于以“立法民主”或“议会制民主”为特征的“自由民主”,“就中国未来的非自由主义民主政体而言,它可能是“党政民主”(party-statedemocracy)、“合宜的民主集中制”decentdemocraticcentralism)或者“法治的宪政”(ruleoflawconstitutionalism)”。进一步说,就是“中国的国家是权力的外在制度表现形式(各种国家制度)和内在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总和。在其中,中国共产党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西方式政党,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构”。


  上述引文表明,西方学者在理论上提出了在中国发展“非自由主义的民主”体制的可能性。其实,在这之前,哈耶克也有过类似的观点,认为:“自由主义关心的是政府的作用,尤其是对他的一切权力的限制,而民主关心的则是谁在领导政府的问题。自由主义要求限制一切权力……民主制度的对立面是威权主义政府,而自由主义制度的对立面是极权主义政府。这两种制度同对方的对立面未必互相排斥:民主制度可能握有极权主义权力,而威权主义政府可以遵照自由主义原则行事。”[2]显然,非民主的政府可以走向“限制权力”从而有效的“保障权利”,用哈耶克的话地说,“并非不可想象”。


  笔者即将这样一种“非自由主义的民主”的政治体制称之为“法治式威权体制”。简而言之,它是一种民主和自由权利都不充分但又有着基本保障、并基本上达到了“限制权力”法治要求的“威权”体制。


  无独有偶,知名学者于建嵘2008年在一次演讲中也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概念——“法治式的威权政治”。他为这一概念给出的几个特征是:


  一党执政,多党制衡;党政有限区分;强调统治集团内部的民主;政治职务实行任期制;权力的转让以有限选举的方式进行;执政集团的政治行为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强调政治合法性来源于民意;重视司法独立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承认公民权利,政治制度性参与扩大。


  在演讲中于建嵘宣称:“在中国实行宪政和民主,是我的梦想”。不过,他同时认为:他的这一梦想“可能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做不到。如果它能做到‘法治式的威权政治’,也是我们有可能看到的比较好的结果”。他强调,“法治式的威权政治”是“现实有可能做的,而且也是过渡性”的[3]。


  本文作者与于建嵘先生有着相同的判断与同样的“梦想”,在关于“法治式的威权政治”的制度设想方面,我们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其构成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如果说有所贡献,仅仅在于作者将对于这样的设想作一些具体的描述。


  二


  对“法治式威权体制”描述,之后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党政分开”与“党政合一”;


  (2)有限或有条件的选举民主;


  (3)基本的公民权利保障;


  (4)基本的司法独立;


  (5)“依法行政”等。


  众所周知,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曾经有过一场真枪实弹的政治体制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党政分开”。笔者至今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政治进步。“党政合一”,在语义上虽然与其截然相反,但在内容上其实是一种发挥:它继承了“职能分开”的基本要义,同时导入了“合一”体制的概念,其要旨是将执政党的执政功能与组织活动功能分开,从而实现执政党执政团队与国家机关的“合一”,从而形成“政出一门”的格局,并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可能,依法执政。进一步说,就是实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明确规范党的组织的职责,改革党的组织结构与活动机制。作为政党组织,执政党应遵循党的主张与规范性要求对任何党外个人与组织都没有约束力的原则;党的组织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发展党的资源优势,其活动方式主要是通过优势资源“引导”人民;党的组织结构可以分为两个动态的系统,一个是党务活动系统,一个是职业政治家即执政团队系统,党务活动系统负责组织、开展党组织的日常活动,执政团队承担对国家的治理责任。


  二是实行党的执政团队与国家机关“合一”,使党的执政团队成为国家权力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执政团队”的成员应当职业化,成为“职业政治家”,党组织通过“引导”使他们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构的成员,并在国家权力机构占有决定性的“票决”优势;执政团队的主要任务是“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进而行使国家行政权予以贯彻实施,国家机关的宪法和法律地位据此也将得到落实。


  有条件或有限的选举民主,是指一种能让选举人在一定范围内表达真实意愿的制度保障,它基本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同时,通过“法”的规范,保证执政党的“底线诉求”得以实现。


  本文作者在2003年撰写的《关于改革选举制度的思考》[4]即提出了这样一种制度改革的初步设想,其要旨是参考德国(多数与比例的)两票混合制选举办法制定新的选举规则:人大代表候选人分为政党候选人与一般候选人,一般候选人根据选民表达了真实意愿的投票结果按“多数制”确定;“政党候选人”则由选民在规定范围内依其基本真实的意愿投票,以“简单多数”确定当选人。


  可以推导出的结果是,即使相当多的选民根据其“真实意愿”不投票甚至投反对票,执政党也将通过制度规范所确定的“政党候选人”提名优势及其资源动员优势,取得绝大多数“政党代表”的席位;同样,在“一般候选人”的选举中,执政党也能得到一定的席位,两者相加,将保证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主导或“领导”地位。


  这是一种既保证了执政党执政地位、并有利于其转型为现代意义的“执政党”,同时使公民部份“真实意愿”得以表达、“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的制度安排。


  基本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基本的司法独立也是基于这样一种考量的设想——通过“法”的规范限制和制衡权力,在不至于突破执政党“地位底线”的条件下,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独立行使”的“审判权”、“检察权”得以基本落实。


  三


  “法治式威权体制”之所以可能成立,在于它基本不突破执政党的“地位底线”——现阶段的政治改革必须要有“改革理性”,要充分考虑具有“专政”优势的执政党的利益,要有“赎买”的大度。


  从“基本点”、“基本原则”等等“教科书话语”体系的关键词中,人们应当可以体察到,“中国特色”实际上是一个“除了……之外”的开放性概念,其宣称坚持的“主义”,已经很少意识形态色彩,以传统的定义和分析工具都是难以解读的。无论是所有制、经济体制和分配原则,与传统的“社会主义”定义都相距甚远,“除了……之外”什么东西都可以装进去。在这个层面上,姓“资”姓“社”的争论甚至已经多余。不能动摇的,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党的领导”,及其维护“领导”的必要“原则”。由此可见,即使当局能够启动全局性实体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党的领导”也是不可挑战的底线。而这条底线,恰恰与“宪政”无法融合。因为“宪政”是“竞争性”的政治体制,不可能也不允许保证某一个组织


  的“当然”的“领导”地位。由此可以推论的是,掌控“改革”资源的人们不可能启动直接步入“宪政的“改革”。“绝不”即已绝对地证明了这一点。


  当人们津津乐道的赞誉清末“新政”时,切莫忘了它的初衷和“棋眼”是“永固皇权”。因此,人们应当理解,维护自己的“底线”,是任何个人和阶层、群体的天然理性。


  当然,由此也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底线”,假如互不让步,便会争斗不已,永不“和谐”。幸运的是,智慧的人类总能发现一种平衡力,可借阻于它将“底线”和谐起来,呼唤起“底线”各方的理性妥协。


  那么,掌控“改革”资源人们的“底线”,能与其他阶层和群体的“底线”达到一个平衡吗?


  在“教科书话语”体系中,“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一个“平衡点”。但是在人们的常识中,“领导”无疑具有“指挥”的强制性权力,相对应的“被领导”则必须“服从”。显然,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有机统一”的平衡点就难以成立:既然是“人民当家作主”,你又来“指挥”“人民”,这个“主”还怎么作?“依法治国”意味着不能有“治外法权”,但是他又“指挥”并要求司法“服从”,客观上他就处在了凌驾于“法”之上的地位。


  不过,“领导”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里仅被解释为“率领并引导朝一定方向前进”,而“率领”即为“带领”。显而易见,它的主要功能是“引导”和“带领”,与人们的常识性理解有很大的不同。现实中“领导”功能的扩展,无疑与人们尤其是“领导者”们的误读有关,与传统的“官府”功能的影响有关——中国几千年的皇朝统治,“官府”历来是说一不二的“父母”。当我们回到文本意义的理解上来,再导入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时,我们的视界就会豁然开朗。“领导”、“主人”、“法治”就不会面临悖论,“有机统一”的平衡就有可能实现。换一句话说,当“领导”仅仅是通过其优势资源和权威“影响力”来“引导”“被领导者”时,由于不存在着强权的胁迫,“领导党


  ”就可能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执政党,“主人”与其就可以在同一个屋檐下良性互动。


  何况,一些人寄以希望的“台湾经验”,它的地方自治、对“社会”的控制较弱、自由权利是“有多少”而不是“有不有”的问题,以及含有诸多宪政元素和“酵母”的“宪法”之存在,这些条件都是大陆所不具备的;并且像蒋经国那样一言九鼎、可以“谕令”改革的“英明”统治者也不存在。因此,“宪政”不可能在现阶段通过改革直接建成,但将现有的体制,改革成为一个“领导”主要通过其优势资源和权威影响力来“引导”、“带领”人们的更为和谐、更为民主和更有规则(秩序)的“法治式”体制,则是可能的。


  四


  法治式威权体制”其实在现实世界里已有很好的“实证”参照体——新加坡的政治体制与人民行动党。


  从“普适”的视角看,新加坡无疑是一个“自由度”较低的国家,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权”色彩。但比较于其他的“威权”国家和“专制”国家,它无疑又是一个“法治化”的“准宪政”国家。如下几个特征当可大致勾勒出新加坡的“准宪政”性质:


  第一,在那里,公民的自由权利虽然并不充分,但公权力尚未越过“底线”,存在着能算“起码”的竞争性选举制度和组织反对党的权利。尽管人民行动党凭借垄断性资源优势和技术性操作技巧,使得真实意愿的选举表达大打折扣,反对党也难有作为,但是并不能否定这两个事实的存在。反对党的存在与监督、竞争性选举制度的淘汰可能,同时构成了人民行动党追求“先进性”的外部压力和内在动力。“


  第二,执政党不直接行使公共权力、对国民发号施令,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代表国家意志的是国家政权机关。除了法定的、其他政党和组织在理论同样拥有的权利,不存在执政党“当然的”、凌驾于其他政党和组织的特权,“公务员一般不能加入政党,任何人到任何部门求职填表时都无须填写‘参加何种政治组织’或‘政治面貌’的栏目,也没有执政党党员可以优先录用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定”[5],这使得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里活动”不仅可能而且成为现实,“依法治国”意义上的“法治”基本成立。


  第三,人民行动党主要围绕竞选开展活动;其组织机制和活动方式也是紧紧围绕着这个“第一要务”来展开的——利用资源优势争取选票、吸纳人才。这也是很有意义的一点,不仅是转型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执政党可以借鉴的“有益成果”,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党活动的基本范式。


  第四,与本文所论极为接近的是,从执政党不以党的组织代替(或凌驾于)国家机关、不直接对国民发号施令角度看,“新加坡体制”无疑是“党政分开”的治理形态;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新加坡体制”又是“党政合一”的:作为占国会多数议席的执政党(最近选举前的3届国会,行动党议员有82位,反对党议员只有两位)组成内阁,内阁总理由党的秘书长担任,副总理和部长则多由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也是国会议员)或行动党其他议员担任,党事实上也就是国家权力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垄断着国家权力[6]。


  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新加坡现象”,反对“普适价值”的人们,往往强调“一党制”可以(其实更有可能相反——只能寄望于这个“党”的足够“英明”)实现“良治”的一面,强调“一党制”的效率(同样,既有建功立业的可能也有巨大破坏的可能,其“效率”都大于“民主”)和自律,而有意地忽略了存在“起码”的竞争性选举制度的前提,忽略了反对党的存在与制衡监督,忽略了自由权利是“有多少”的问题。


  当然,“新加坡现象”不大可能在偌大的、有着几前年历史和文化积淀的中国复制。无论民族、人口和幅员都是那个城市国家几十、几百倍甚至上万倍的中国,社会分层、社会意识和利益诉求都要复杂得多多,文化背景厚重多多。如果建立起一个允许反对党存在的竞争性选举制度,即便是中国共产党,恐怕也不可能像人民行动党一样,拥有无法挑战的控制力与影响力,从而具有不可替代的“当然性”。而且,在中国这样对宪政有着上百年追求或探索的国家,一旦达到“竞争性政治”的程度,恐怕也就能够直接步入“宪政”了。


  新加坡现象”的意义在于,它是“非自由主义的民主”或“法治的宪政”的实证标本,从实践上证明了这一理论假设的成立。同理,人们也没有理由质疑“中国特色”理论的成立。当一些人极力地将“中国特色”化为抵制改革的盾牌与大棒时,更为明智的选择是积极推动这一开放性理论体系的建设,激活其积极元素,将之导入“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体系之中,为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作出最大的努力。


  五


  当然,本文所论,只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才有意义,那就是执政当局愿意真枪实弹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具有全局意义的、系统性“实体”性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际上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已基本停滞,至少是进展甚微。更为严重的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精英同盟”已隐然形成、坐大,并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改革“话语权”,往往将“改革”导入谋其利益的轨道,不仅不可能将方便其寻租的现行体制作实体性调整,还导致了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社会矛盾冲突加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不“和谐”的后果。


  因此,在相当一部份人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其实已经“死亡”——掌控改革资源的群体主流,不仅已经失去了“改革”的动力,为了维护既得的利益,甚而根本就已成为其强大的“反力量”。毫无疑问,“改革死亡论”的确有很多的现实依据,人们甚至沮丧地看到:难以用充分的“实证”支持来证明“改革”仍在进行、仍有活力。


  但是“死亡论”者忽视了以下的变量:


  第一,在现实政治语境中存在着不少积极元素,除了执政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性宣示之外,“依法治国”、“改革执政方式”、推进“党内民主”,以及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关于一切政党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条款等等,都是一些蕴含着积极变化的重要酵母。回顾一下台湾的转型历史,我们就可以看到,从“训政”到“宪政”的华丽转身,其理论、逻辑支持即来自于这样的“酵母”,来自于“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历史背书和蕴含了大量宪政元素的“民国宪法”。虽然这些“酵母”和元素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曾长期沉寂,但是在人们的不懈推动下,在“互动”的合力下,便会借助某种机缘将其“激活”催生,从而占据政治语境中的道德高度及“合法性”高度,并借助语境高度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