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倩倩2017星光大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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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颁布时间:2009-9-27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有关营业税部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7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税[2009]111号: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划分原则问题

2009-11-5 13:47 赵国庆 【大 中 小】【打印】

  旧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对于新条例的这个原则性规定,财税[2009]111号文给予了细化的指导原则: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为清楚的说明上述指导原则如何进行实际的运用,我们还是分营业税税目和大家分别说明:

  (一)交通运输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运输业务(包括起运地不在境内的运输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包括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也在境外和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在境内的客货运输业务,我们就要好好分析了。

  对于起运地在境外,但到达地在境内的业务,不属于财税[2009]111号文所说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按规定由于接受方在中国境内应征收营业税。对于起运地在境外,到达地也在境外的业务,属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但是由于运输劳务不在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列举的劳务范围内,按规定也因接受方在中国境内要征收营业税了。但是,这只是我们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指导原则所做的推断。然而,这一推断导致的征税结果却是比较奇怪的。特别是对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起运地和到达地都在境外的客货运输业务,仅由于接受方是中国的企业或居民个人就要让这些境外企业在中国申报营业税,则令人费解了。因此,我们估计,对于交通运输劳务的境内外划分原则应该还有新的政策规定。

  (二)建筑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建筑业劳务(包括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免征营业税。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但建筑业劳务又不在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条第二款列举的劳务范围内,似乎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了。但是,按照我们正常的理解,这类劳务仍应该属于境外劳务。将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仅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就判定为境内劳务是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实践中也不可行。所以,这一块我们也期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能有进一步政策的明确。

  (三)邮电通信业

  1、境内单位提供的所有邮电通信业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邮电通信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四)金融保险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金融保险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根据新条例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2、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为对象提供的金融保险服务,无论提供地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内外,都属于境内劳务。比如:

  ①境外单位或个人将资金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

  ②境外单位或个人买卖境内发行的各种金融商品;(但是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税)

  ③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但是,按金融保险业征税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经过商务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④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文化体育业服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除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而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除播映外的文化体育业劳务,不属于新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六)娱乐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娱乐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娱乐业劳务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但是,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娱乐业劳务,不属于新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七)服务业

  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服务业劳务(不含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2、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劳务应按以下情形划分:

  ①代理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代理业服务,无论提供地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②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根据财税[2009]111号号文第四项第二款规定,不属于新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③旅游业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属于境内提供劳务。

  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组织旅客入境旅游,是否因为旅游期间,提供方和接收方都在境内而判定为境内劳务?同时,对于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国,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完全在境外为其提供的旅游业服务,是否因为接受方在境内而被判定为境内劳务呢?我们倾向于认定,以上两类劳务都应作为境外劳务处理。但是,对于这一块,我们还是要关注财政部和总局进一步的政策规定。

  ④租赁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动产租赁业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业务,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按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所在地判定劳务发生地。出租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反之,属于境外劳务。

  ⑤广告业

  境外单位或个人以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对象提供的广告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⑥其他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中的情况相对复杂一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以及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

  ◎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其他服务业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属于境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 境外单位或个人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照相、美术、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咨询等服务,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新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都应属于境内劳务。

  新条例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主原则变为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原则。但是,财政部和总局后续的文件都没有对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究竟应该如何判定做出过详细解释,比如单位,究竟是以注册地在境内还是以实际经营场所在境内来判定,还是两者兼有。对于个人,是以居民身份判定在境内,还是以实际所处的实际地点进行境内外判定,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前财政部和总局行文的意思来看,我们对于企业是以注册地和实际提供劳务地双重标准来进行境内判定的,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无论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免征营业税,还是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梳理出这个共同的特点,也有便于大家进行记忆。

  这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些劳务都必须要依附在一定的不动产之上进行,换句话说,这些劳务在提供时都是有一个固定地点的。

  比如,建筑业总是要在一定的土地或不动产上进行。文化体育业(除播映)比如表演,他总是要在一定场所进行的。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这种特点也是非常明显。餐饮、仓储、旅馆,娱乐都是要在一定的房屋中提供的。但是,像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他们都无须依附在一定的不动产之上进行,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无形的途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