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歌曲春之歌:北鸣燕蓟:人大代表选举的一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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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鸣燕蓟:人大代表选举的一次观察

发布时间:2011-11-18 10:27 作者:北鸣燕蓟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672次

  L女士自荐参选


  随着江西的刘萍在微博上曝光自己自荐参选人大后的遭遇,以及同在江西发生的钱明奇爆炸案,一种“以选票来制止炸弹”的声音在中国大陆的网络世界流传开来。这种声音倡议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积极参与选举政治,渐进式推动中国政治生态的改良,缓和社会矛盾,消除激烈的社会冲突和动荡。而2011-2012年恰是中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年,而这也是目前的人大制度中,中国选民唯一可进行直接投票选举的人大代表选举。于是,在合乎现行法律的情形下,全国各地出现了上百名自荐参选人大代表的公民。笔者工作单位所在的选区,就有一位自荐参选人——L女士。


  L女士目前是自由撰稿人、某知名财经类报纸的专栏作者,曾为一位颇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做研究助理,长于研究1980年代的中国经济改革史,2010年出版了关于1980年代中国经济学人的著作,反响颇佳。而她更不凡的是生活阅历。她的儿子是位少年作家,因罹患绝症于五年前去世,而儿子患病时儿子本人、她以及家人对抗疾病的乐观精神曾广为传播。儿子去世后,L女士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投入到重症病人的康复问题。在从事研究写作的同时,L女士把长跑作为了持之以恒的健身项目,并参加了在西藏等地举行的马拉松的半程跑。L女士的丈夫也是1980年代的传奇人物。这样一位热心于公共事务和公共活动、熟知公民权利、具有服务精神,且在政治上并非“敏感”的女士来自荐参选区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选举来说,应当说是有利的活力因素,至少可以激发一些选民的参与热情、提高选民登记率和投票率。如果不是有自荐参选者,笔者就不会进行选民登记。出于对L女士的支持,又在她所在的选区上班,笔者以北京户籍在该选区登记为选民后,就参加了L女士的参选活动,成为志愿者。


  由于对外地户籍居民在选民登记上所设立的门槛——区选举委员会要求外地户籍者须由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具“选民资格证明”(而笔者一位同事,回户籍所在地咨询,相关部门竟称不知如何开具),实际上能够登记为选民一般都是北京户籍居民。笔者所在公司有约50位员工,因为户籍所限,只有5人登记为选民。虽然只有5人,但我们主要是要给予L女士以支持,自始至终都作为主力积极参加了选民小组会议。整个选区共设置三个社区,常住人口共约2.5万人(2006年数据),而这次选举,登记的选民一共才约3700人,可见登记率之低。


  而志愿者帮L女士做的,集中于“十一”长假期间,在选区内的各小区散发L女士做的“致选民的一封信”。L女士在信中对自己进行了简介,扼要表达了参选意愿和对选民的承诺。在此期间,L女士接触了一些选民,其中不少人表达了对她的支持。从最后的投票结果来看,这种广而告之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长假一结束,L女士就被刚刚上班的居委会和街道的干部约谈,被告知不能进行个人的宣传、不能接触选民。之后,L女士遂遵照他们的要求(尽管这种要求在法律上不尽合理),停止了参选的活动。


  选民小组会议与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


  当第一次选民小组会议推荐候选人时,准备推荐L女士的选民被告知必须当场一一签名填表。在这种情形下,L女士共获得40多位选民的推荐,成为初步候选人(据现行选举法,获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即可成为初步候选人)。然而,另两位获得数百人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一位是一家中央研究单位的女性少数民族官员,一位是选区内一个社区的女性党委书记),推荐她们的选民却以***、***、***(共几十人的人名)“等(几百人)”的方式,或“**选民小组”的形式出现在推荐表格上。显然,“推荐”她们的选民,甚至其中的大多数,并未能一一签名。这种在程序上对待自荐参选人的不公平,让人不免猜想其背后的官方操作;而这种操作实际上贯穿到选举结束。不过,不同于一些自荐参选人一开始就受到的阻挠,L女士在成为初步候选人这一环节上还比较顺利,这与L女士这一阶段采取的避免对抗、尽量合作的做法有关(L女士与居委会、街道干部进行了若干次谈话,并递交了自己个人的详细资料)。补充一点,第一次选民小组会议还选出选民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出于避免对抗和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尊重,我们同意居委会提名的一位退休女士任组长,但同时笔者自荐担任副组长并获得通过。


  而第二次选民小组会议是推荐正式候选人,因本选区可选出的人大代表名额是一名,故需从三位初步候选人中推出不多于两位作为正式候选人。虽然笔者所在的选民小组是推荐L女士,但选区内整体上推荐过程缺乏明确的规则,而这恰给官方的操作提供了便利,特别是最终由以居委会干部、选区内国有单位负责人为主组成的“协调会”来确定正式候选人,导致选民小组的推荐沦为走过场(听闻有一个选民小组竟然以对三人都进行推荐为会议结果)。“协调会”的酝酿协调的结果,在形式上仍按联名推荐时候选人各自获得的推荐人数多少,确定除L女士外的另两位为正式候选人,实际上延续了联名推荐时对自荐参选人在程序上的不公。在这种情形下,L女士要想成功当选,就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以“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支持自己。在大规模的参选活动未能进行展开的情况下,这对于L女士而言,难度很大。


  与第二次选民小组会议合并召开的第三次选民小组会议上,笔者自荐成为监票人,这使笔者有机会观察投票和计票过程。


  而第四次选民小组会议是推举参加与正式候选人见面的选民代表,选举组织规定一个选民小组只能推举一名选民代表,同时竟然规定选民代表一人只能向正式候选人提出一个问题。让人不禁感慨:选民的权利被置于何种程度?!未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L女士在我们这一选民小组。她作了相当准备,成为我们这一选民小组的选民代表。之后L女士参加的与正式候选人见面会人,据说一位候选人回答得相当仓促,而另一位候选人则未回答一句话(让人不免联想,是有意安排?)。而当有人提出要提高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时,作为见面会与会者主体的居委会人员则鼓起了热烈的掌声。


  计票故事


  投票日当天,笔者就在一位正式候选人所在的中央研究单位投票点(社区的多个投票点之一)监票,该单位有数名政工人员也是监票人。该投票点设有“秘密写票处”,但距离领票处和划票处过远,对投票人有所不便;更为关键的是,将“划票”和“写票”地点作出显著区分,使秘密写票的投票者一定程度上被暴露,实为不妥。在自上而下式运作机制的作用下,该中央单位人员200多人一般都参加了投票,绝大多数也投给了本单位的候选人。这个投票点的开放时间是8:00~20:00,针对的选民是该单位及周边邻近的单位、居民(包括笔者工作地)。在投票点关闭之前,居委会工作人员为提高投票率,还设法催促登记的选民投票,并携带流动票箱登门服务。而每个社区的中心投票站,开放时间是0:00~24:00。


  当晚20:00后,笔者所在投票点将票箱封闭并运往社区中心投票站。随后,就在中心投票站,由各投票点的监票人员自己打开票箱,直接进行手工计票和统计,并无唱票过程。这样的计票方式在程序上存在问题,无法保证计票结果的高度准确率;而且,虽然选票都要封存入档备查,但也有条件发生选举人员在授意下或合谋进行的集体舞弊,因为并无明确规定要求监票人中须有一定比例的普通选民。当然,在由推荐初步候选人到确定正式候选人到选前选民会议的各环节,已有多种做法设法使官方属意的候选人当选(如笔者8年前曾在一中央机关参加同样的人大代表选举,选前单位开会明确提出不要选举一位成为正式候选人的自荐参选人),因而舞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较小。这次笔者所在的选民小组由分散于不同单位、企业和居民的选民组成,为混合小组,且L女士也在我们小组,因而居委会工作人员不便说出对选民投票的期待意向。而全选区共有约70个选民小组,其他小组的会议如何进行,有无投票意向的说明,笔者就不得而知了。


  笔者监票的投票点的计票结果在意料之中,约八成的选票投给了投票点所在单位的那位候选人,约一成的选票投给了担任居委会书记的另一正式候选人,笔者工作单位的几位选民都以“另选他人”方式投给了L女士,但其中一张票因写了两个L的名字而成为废票。在另一个投票点,L女士则获得了58票。


  为了提高有效票率,虽未规范填写,但能明确辨认选民意愿且选出的是不多于一人的选票,在笔者监票的社区计票时仍视为有效票,因而该社区的废票率较低(约1.5%)。选区中有一社区共收回选票600多张,废票却多达60张(废票率近10%)。


  关于选票有效与否的认定,有一个插曲(简称“废票风波”),值得一道。在社区内的其他投票点选票计票时,笔者看到两张写有L女士姓名,但在这一姓名右侧的方框内又划了“○”的选票(“○”的上方方框内是一位正式候选人的姓名,而两位正式候选人的上方均按要求划了“×”表达了反对)。依照严格要求,“另选他人”时,不再划“○”,因而社区选举工作负责人(同时也是社区党委书记)一开始认为这两张选票无效;笔者认为,选票已按要求明确表达了对两位正式候选人的反对,而“另选他人”栏也只写了一人的姓名,其右侧的“○”表达的是对该“另选他人”的赞成。争执不下,笔者提出,可以提交区选举委员会及其分会决定,对于选举委员会的决定,笔者将接受。这位选举工作负责人同意了笔者的提议,但话锋一转,却带着怒气谈起了L女士,问笔者为什么要支持她。笔者刚一说出L女士作为丧子母亲一直关注着大病重病病人的康复问题,这位书记却反问L女士为何没有参加过2008年奥运会志愿者、“国庆”50周年活动志愿者等活动,旁边的社区工作人员也跟着附和。还有工作人员说笔者作为监票人,应该监督各个候选人,包括L。笔者不再纠缠于此,而是提出不要论候选人的是非,选票有效与否,属程序问题,与选票上选的是哪个人无关;监票人负责的是监督选举过程中的投票和计票,也有权利对存疑选票提出异议和要求提交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特别说明争执归争执,希望选举工作负责人不要发火。而后,笔者突然意识到,作为居委会工作人员,他们在思维上与笔者的差别——他们的日常工作主要是执行上级官员的各种指令和要求,而上级评判考核他们的依据就是他们执行得如何。那么,能否配合他们执行来自上级的指令和要求,能否积极参加上级号召的各种活动,就成了他们对社区居民的重要评判标准。于是,笔者走到社区书记身边,与他进行了一番交谈,表达了对他做社区工作的理解,并表示:自己之所以开诚布公地提出选票有效与否,正是因为自己以与他的几次接触来判断,他是一位可以坦诚对话的人。


  笔者在“废票风波”中进行的一番谈话至少在当时来看,是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局面。两张存疑的选票最终被认定有效。还有,刚进中心投票站、各分散投票点计票之前,*书记曾问笔者为何也过来了,笔者表示想看到整个计票过程和结果;当时书记说没必要,是不是不信任他们。而当笔者在“废票风波”之后提出要离开时,书记却说不能离开,要等到24:00后整个社区计票完成;不过,他还是要笔者不要公开看到的计票结果,待选举分会公布结果。笔者还是离开了一段时间,回到办公室小憩。值得一提的是,之前,有一工作人员向*书记表示,投票率可能会不到90%,因有一些社区居民未投票;而*书记表示,看看社区工作人员还有多少人。在24:00之前,笔者又回到了社区中心投票站,工作人员都在等待24:00到来时给最后一个票箱即流动票箱开箱计票。24:00之后,各社区的计票结果陆续出来:L女士在其中较大的社区(也是中央单位候选人所在社区,共1600多人投票)得到有效票66张,较小的社区(600多人投票)获得有效票20张(但不知这个社区的60张废票中有多少实际是投给L女士的),而在居委会女书记作为候选人的那个社区(1300多人投票),得票可能不及10张(这个社区计票较晚,在笔者监票的中心投票站计票完成后仍未完成计票;因而笔者当时未能看到结果就与其他工作人员一同散去。直至投票的第三天上午,笔者打电话问*书记,才知道了大概的结果,但未问及废票数目。)。这样计算,L女士共获得了3600多张投票中的约100张(得票率约3%),是联名推荐她的选民人数的2倍多。而这是在整个选区选民登记率仅20%左右、其中国有单位选民又相当多(选区内共有近十家各种国有单位)、L女士的参选宣示活动被中断情况下取得的。功过是非,任由读者评说吧。


  选举中的政治生态


  通过这次选举,笔者更加体会了威权政治(或曰“后极权政治”)下基层政治的运作机理。其一,官方宣传的超过90%的投票率可能不假;但这一数字是在低登记率的前提下产生的,外地户籍人口由于“选民资格证明”的门槛实际上被排除在选民登记之外;而本地户籍的人,特别是年轻人,也有不少因对这种更具形式主义的选举缺乏兴趣而不愿登记(笔者所在公司就有几位本地户籍的同事不愿参加选民登记)。如果以常住居民中的拥有选举权的所有选民为基准来计算,而不是以仅仅登记的选民来计算,那么,实际投票率将大大降低。而官方是将投票率超过90%作为硬任务下达到各选区,并将投票率的高低作为考核社区选举组织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这种情况下,流动票箱、上门服务的出现也就不难理解。尽管这次选举本选区三个社区的投票率都超过了90%,甚至超过95%,但若考虑相当低的选民登记率,实际投票率可想而知。


  其二,登记的选民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在国有单位(含国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为拥有本地户籍的居民中,固然有很多是因血缘关系(父母拥有本地户籍)而得,也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因进入国有单位而获得(户籍管制下,面向外地的新增本地户籍中,绝大多数是给予国有单位新增人员的)。国有单位中的选民,在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管理体制中,是很容易“贯彻”上级的意图的。况且,国有单位人员本身就构成了威权体制下既得利益集团的一部分,他们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支持威权集团安排的人选。值得一提的是,在那家中央研究单位监票时,有一位研究人员被“动员”参加投票,进到投票点就发表议论,发问他所在单位的那位正式候选人有无竞选纲领,人大代表是要监督政府的,应认真审核政府预算。他只领取了选票,并未投到票箱。而当笔者欲与他交谈时,被该单位的一位监票人阻拦,该监票人还比划形容这位研究人员的脑子有问题。表明正当的选民权利,竟被体制内的工作人员说成有精神问题,可见体制异化的程度。


  其三,官方出于人大代表构成中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等比例的形式主义要求和对官方忠诚度的实质要求,在相当多的选区中会有属意的候选人。而通过国有单位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候选人推荐、选民会议上所做的工作,利用程序细节上无明确规定的空间,在体制内人员占登记选民较大比例的选区,是较容易实现官方有意向的候选人当选的。其中的一个关键点是,本来应该客观中立的从事选举工作的居委会和街道工作人员,自身受制于自上而下的体制,成了要实现上级意图的工具和帮手。由这些工作人员组织的选举,岂不成了“裁判兼运动员”的游戏?!


  其四,笔者所在选区的三个社区,均是那位中央研究单位的少数民族候选人得票率最高,且与得票率第二的居委会女书记拉开明显的差距;即使在该书记所在的那个社区,也是如此。据笔者这次参与选举工作的了解,与中央国有单位相比,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是不太好的,而在与正式候选人的选民见面会上,他们也发出了要提高待遇的呼声。这次选举,可能有不少居委会工作人员投票支持了那位女书记。如果在女书记所在的那个社区,居委会的人在选举时做了大量的工作,从而使该书记得票最高,也算是有了点民主政治中集团政治的味道。但结果却是,即使在那个社区,胜出的仍是中央单位的人。这更加突显了基层工作人员在威权政治中的工具角色。


  其五,缺乏唱票过程,计票过程和结果不实时向选民公开,最终的选举结果也是由上级决定来公布,这一切都是居委会的基层工作人员听命于上级在行事。上级决定着他们的升迁荣辱;选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则不在他们的考量范畴之内。而且,如前所述,基层工作人员评判普通居民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居民对来自上级的指示和号令,和基层工作人员共同配合完成的程度。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多半是夸大其词的妄言;大陆中国的基本政治架构仍旧是自上而下的,高层(扩大而言,至多是中高层)依旧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中枢和主轴,基层乃至中低层官吏不过是(中)高层意图的“贯彻者”、执行者。这次区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种种现象,特别是自荐参选人的遭遇,不过再次证实了威权体制“自上而下”的特征。可以说,威权体制和高层政治是因,基层人大选举中的怪现状是果。


  计票结束的那个凌晨,笔者发了一条微博:看来,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改革的情况下,要推进大陆中国的民主,自荐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可能是一条歧路,而非正途。


来源: 共识网 | 来源日期:2011-11-18 | 责任编辑:鲁南珞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