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uuu色.com:南宁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5:24:58

南宁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办发〔2006〕43号)的通知精神,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企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和驻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条 中共南宁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全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审核、确认、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各县(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审核、申报、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申报、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确认和备案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应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全面衡量,突出重点。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的依据是:
(一)中央、国家机关关于保密范围的规定;
(二)机关、单位产生、传递、使用、保管和销毁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数量。
第六条 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涉及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重要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涉及是指日常工作中生产、传递、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等,不包括一般性的传阅。
第七条 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下列专用、独立、固定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一)保密、机要室;
(二)涉密载体集中存放、保管的库房;
(三)涉密载体集中制作、处理和销毁的场所;
(四)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机要通信的中心机房;
(五)存放国家秘密载体较多的市四家班子领导、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干部办公场所;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保密要害部位。
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时存放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存放数量较少的场所,原则上不予确定,但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定,并填写《市属机关单位确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见附件1)。
(二)各县(区)保密工作部门对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确定,并填写《县(区)属机关单位确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见附件2)。
(三)市属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所在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审核、确定,报送市国家保密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确认;县(区)属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所在县(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审核确定后,报送市国家保密局确认。
(四)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确认后,向申报机关、单位核发确认书(见附件3)。市国家保密局汇总,报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因机构、任务、职能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新增或撤并的机关、单位应适时作出调整,并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和备案。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职责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责任,应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督促、指导、协调有关机关、单位开展确定、审核和申报工作,及时做好确认审批工作;
(二)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基础知识和保密防范技能的岗位培训;
(三)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落实有关保密制度和防范措施;
(四)与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签订保密责任书(见附件4);
(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督促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负总责。具体负责:
(一)确定和调整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四)按照保密要求,强制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备;
(五)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见附件5);
(六)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七)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明确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机关、单位领导的职责:
主要领导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负总责,要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保障,保证其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保密设备设施符合保密要求;
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进行研究和部署,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证和督促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保证本办法在所分管业务部门的实施,保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每年安排1-2次保密知识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是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
(一)保证本办法在本部门、部位的贯彻落实,确保本部门、部位国家秘密事项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实际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见附件6),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组织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积极参与保密工作协作组活动;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七)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八)定期组织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
(二)负责所在工作场所和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三)维护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正常使用和流转秩序,防止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依照保密范围有关规定和定密程序,提出所在部门、部位产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建议;
(五)协助和参与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开展的保密活动;
(六)参加保密业务学习和培训;
(七)履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基本保密制度:
(一)涉密人员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考核、离岗出国(境)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四)办公场所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五)涉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制度。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同时确定涉密人员具体范围,涉密人员应包括:
(一)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二)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通过传阅、传达方式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以及临时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在确定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三个等级:其岗位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其岗位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其岗位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按照工作人员涉密等级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必须为中国公民;
(三)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选用的工作人员,由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报市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一)有吸毒、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有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的;
(三)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四)有移居境外或长期出境意向的;
(五)临时聘用的;
(六)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严重保密违规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和人事部门按照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对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并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涉密资格审查表》(见附件7)。
涉密资格审查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标准按涉密资格审查的规定执行。
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必须与所在机关、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拒绝签订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以下权利:
(一)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二)举报、控告、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对本部门、本岗位保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五)因履行职责致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应得到适当的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私自复制、下载、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
(三)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五)违规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政务网、党政信息网等非涉密网络以及在上述网络中传输、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六)违规在手机、明码传真机等无线通信工具中谈论、处理国家秘密;
(七)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八)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二)有涉外婚恋行为;
(三)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
(四)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
(五)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
(六)拟辞职、调动,脱离本岗位;
(七)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部门的保密教育和培训,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南宁市保密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8小时。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定期组织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和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小时。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辞职、调动等原因离开涉密岗位或因私出国(境),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机关、单位审查批准,方可离岗或出国(境)。所在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应对其能否离岗或出国(境)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有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较大威胁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前应与所在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见附件8),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脱密期限由机关、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绝密级2至3年,机密级1至2年,秘密级6个月至1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脱密期情况应在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
脱密期管理原则上应在原所在机关、单位范围内执行。脱密期限过后仍应承担有关保密义务。拒绝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其离岗。
各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情况应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场所的保密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程度和实际需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保密安全防范措施,使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三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用、独立、固定并可实施封闭、隔离的办公场所;
(二)安装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检测认证的防盗门;
(三)安装防盗铁窗(铁枝直径不小于14MM,竖排间距不大于10CM,横排间距不大于30CM);
(四)有供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通过国家保密局检测认证的密码铁柜;
(五)有通过国家保密局检测认证的文件粉碎机;
(六)安装有防盗报警装置,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七)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
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应安装出入控制系统或电子监控系统,并配备专供存放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保险柜。
第三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军重要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应与国(境)外驻华机构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涉及党政军重要机关、单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同步建设。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由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负责承建;凡电子监控和出入控制系统的建设,必须由获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保密安防监控"单项资质的单位负责承建。
新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须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验收,符合保密条件的方可启用。已经使用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经检查发现不符合保密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要求停用。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必须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得存储、处理和保管国家秘密。
涉密信息应在经过审批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未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政务网、党政信息网等外部非涉密网络相连的涉密计算机单机上处理。
涉密计算机应安装有通过国家保密局检测认证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设备,并采取物理隔离、病毒防护措施。
(一)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
计算机应设置用户登入及访问控制口令,凡涉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加密措施;秘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少于八个字符,更换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机密级信息口令长度不少于十个字符,更换周期不超过一周,绝密级信息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认证措施。
(二)各单位对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应在登记、使用、维修、销毁等环节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1)对涉密软盘、硬盘、光盘、U盘等应当按照国家秘
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由单位保密室统一登记、存放在密码柜内。
(2)对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备维
修时,本单位不能自行解决的,必须送定点涉密计算机维修站(广西计算中心涉密维修站)进行维修(机要密码设备的维修送机要部门维修),更换设备应有专人监督,保证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所更换的设备或配件,未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允许和未采取技术处理,不得带离涉密场所,更不得降低密级使用。
(3)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磁介质秘密载体,应当登记造册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送市保密技术检查中心统一销毁。
第三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政务网、党政信息网等非涉密网络的非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禁处理、存储涉密信息。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使用者的保密责任,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三十八条 工勤人员需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通过保密审查,确认安全可靠;
(二)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并在用工合同中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
(三)制定必要的监控措施。
六、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各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防范标准执行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列为每年保密执法检查和保密工作检查内容。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机关、单位应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向保密工作部门书面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要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列为重点工作内容,定期组织保密安全情况的检查。涉及绝密级的,每年检查不得少于3次;涉及机密、秘密级的,每年检查不得少于2次。
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建立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密管理档案包括确定、确认、审查、审批、培训教育、检查、考核等情况及相关文字记录等内容。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档案应作为保密检查、岗位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和凭证。
第四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发生案件或事故,应立即向本机关、单位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在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案情重大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配合公安、安全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七、奖 惩
第四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岗位职责方面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关、单位和保密工作部门应给予奖励:
(一)在本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没有违反保密规定记录的;
(二)对保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重大泄密事件的;
(四)及时举报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
第四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应责令其改正;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确定、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致使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应按规定追究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和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及相关表格由南宁市国家保密局制作式样。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