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联合国英语:彭宇案,南京徐老太比窦娥还冤 / 北周韦孝宽 /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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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南京徐老太比窦娥还冤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页码: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39   
    此案被网友大骂主要在于两点:
1.彭宇“见义勇为”被老太反咬;
  2.法官认为“如果不是你撞的,怎么会送老太去医院”,凭此荒谬推理认定彭宇有错。
  
  真相如何呢?
  1. 彭宇在案发后一直承认与老太相撞,只不过他认为是老太撞了他。这被记录在警察现场笔录中,上有彭宇签名,手印。一直到第二次庭审(事发约半年后),彭宇才改变口径,首次提出他是“做好事”,“见义勇为”。
  
  2.“如果不是你撞的,怎么会送老太去医院”云云,判决书中根本没这样的话(下文附判决书全文),这是被媒体和网络断章取义歪曲后的说法。
  法官做出判决,主要在于几点证据:
  认定碰撞事实的证据:
  a. 现场笔录照片,彭宇陈述老太撞了他,上有彭宇签名,手印;
  b. 出警民警证词;  
  c. 同时被告在庭审时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并在下车过程中与他人相撞。法庭觉得这已形成一个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相撞的事实,
    
  被告证人只看到被告搀扶原告的过程,没有看到他们是否相撞的一瞬间,不能排除相撞的可能。
  
  
  这事就是被南京几家小报一手炒作起来的。
  99%“评论”彭宇案的网友根本没有去认真了解一下彭宇案。
  
  这些媒体需要一个“见义勇为反被诬陷”的题材,正好彭宇的案子给他们提供了这个机会,他们当时在采访徐老太的时候,徐老太的儿子又对他们很不客气,得罪了媒体记者,于是这些媒体火力全开,大炒特炒。
  
  结果,在炒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以后,《现代快报》等媒体又拿出一副“主持正义”的形象大举宣传彭宇案的社会影响,其实是在故意扩展社会问题,对这些媒体的问题,闾丘露薇曾明确指出过。
  
  前不久,《现代快报》又极不负责的恶炒“老太撞车事件”,上来就做导向性的“碰瓷”报道,尽管当事人自己根本没有这样说。不过这次其他媒体没有跟进,反而及时披露了老太并非“碰瓷”,《现代快报》的恶炒没能继续下去,于是回头继续拿彭宇案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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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40
  如果彭宇受了天大的委屈,为什么被人告上法院近半年后才说自己是做好事的,这时他正好请了律师,谁能把这个问题解释一下?
  
  彭宇从案子宣判后再也没有露过面,全国各地的记者追他、要为他立碑写传,为什么他一个都不见而且还换了手机号码,谁又能把这个解释一下?数以万计的糊涂虫为彭宇摇旗喝彩,但彭宇却就是不出来说声谢谢,谁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42
  南方周末到南京来采访彭宇案应该说是第一时间,两个记者采访了中院、鼓楼法院及王浩法官,查阅了全部卷宗。同时采访了徐老太及她的儿子,还采访了南京媒体同行等。但让两位记者没料到的是,他们要当面采访彭宇却比登天还难,一会在电话里答应采访,一会又拒绝采访,最后见报的那点内容还是他通过手记告诉记者的,且容不得记者追问。只是,南方周末的稿子因上面干预,而未能在第一时间见报
  
  
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44
  今天是因为小悦悦事件, 我才仔细研究了彭伟案的情况,然后发现
  南京徐老太可能被冤枉了。以前我也跟风骂过徐老太和此案法官,抱歉。
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46
  @北周韦孝宽 2011-10-23 05:40:52
    如果彭宇受了天大的委屈,为什么被人告上法院近半年后才说自己是做好事的,这时他正好请了律师,谁能把这个问题解释一下?
    
    彭宇从案子宣判后再也没有露过面,全国各地的记者追他、要为他立碑写传,为什么他一个都不见而且还换了手机号码,谁又能把这个解释一下?数以万计的糊涂虫为彭宇摇旗喝彩,但彭宇却就是不出来说声谢谢,谁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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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称,原告方本来只要求彭宇承担10%,后来闹到满城风雨,最后还是回到了这个起点。
  
  根据后来有媒体调查到的情况,因为开始时候彭宇的态度很好,在医院检查的时候,徐老太的家人说问题不大就算了,但是检查出来的结果很严重,治疗要花十几万,徐老太有医保可以报销80%,剩下的20%提出让彭宇承担一半,即10%的治疗费用。自此彭宇态度转变,不肯赔10%,于是徐老太家人报警,说既然这样就公了,该赔多少赔多少。
  
  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四六开,彭宇承担40%,还要加上律师费等。等于是媒体炒作大赚特赚、彭宇自己反而吃了大亏。当时他虽然知道媒体是在利用他,但是只有依靠媒体闹到底。
  
  后来在政治介入下,进行了大力调解,最后还是回到了开始的10%基础上,这对彭宇自身来说是很难得的机会。彭宇同意这份调解方案,但是提出要对调解的具体内容保密。此后他就不再同媒体接触,但是媒体仍在利用他炒作。
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48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
  助人被家属感激不是新闻,“活雷锋”被家属反咬一口才是新闻。
  
  媒体为点击率制造新闻效果,刻意搜集那些耸人听闻的消息,并夸大其辞。媒体为盈利误导大众之后,又假惺惺跳出来,故作义正辞严做一番总结。可怜的网民就这么被媒体玩弄了。
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51
  我来情景再现一下彭宇案大家看看是不是比目前怎么都说不通的很多人所坚信的“真相”更合理一些。这不代表准确事实,这是我的分析。
    
  彭宇和徐老太发生了相撞,彭宇开始不错,把老太送到了医院,他认为自己没有撞老太,是老太撞了自己,自己没责任。徐老太在当时也认为自己没大问题,所以也没有在当场为难并未一走了之的彭宇。
      
  到了医院,检查发现伤势严重,徐老太无法自己承担这个后果,就指出是彭宇撞了自己。彭宇此时发现问题严重,表示是老太撞了自己(他当时并不知道即使是相撞,也要承担责任)。
    
  双方调解不成到了派出所,彭宇留下了“不是自己撞了徐老太,而是徐老太撞了自己”的笔录。徐老太的儿子是公安局的,他看到了这份笔录,觉得对自己有利,利用关系(当然这不对,但是我想有这样的关系可能很多人都会用)用手机拍了下来。
      
  派出所调解不成,上诉到法院。双方各执一词,此时徐老太提出彭宇在做笔录的时候承认和自己发生了相撞,法院去派出所提取笔录,发现笔录丢失(不要说笔录不可能丢失,皇帝的传国玉玺都丢了,何况是一份之前卢所长也没怎么在乎,可能拿进拿出忘了归档的笔录了)。
      
  法院发现缺少了证据,派出所卢所长怕承担责任,想起来自己的朋友(可能是朋友吧,反正大家都觉得公安系统都是一窝的)也就是徐老太的儿子拍过这个笔录,于是让徐老太的儿子把照片拿来,然后撒了个谎,说自己虽然原件找不到了,但是有照片。
      
  可是这位所长显然是个电脑盲,不知道数码照片的属性会显示是谁拍的照片(其实这也说明了不可能造假,人家连这最基本的都搞不懂,你认为他会修改照片上的供词?),于是愚蠢的谎言被拆穿,当场傻眼。不但把自己搞得很被动,也把徐老太搞得很被动。(事实上知道现在,很多不清楚细节的人还是以此推断其中有黑幕。)
      
  但是其实笔录原件丢失也无妨,笔录民警还在,他的供词和照片形成了证据链。尽管彭宇知道笔录原件丢失之后,他的律师也以此为漏洞展开辩护,但还是难以推翻笔录民警的口供。
      
  此时,按照民事案件看证据力度的原则,徐老太的证据力度明显大于彭宇(彭宇没有任何证据,包括那个证人陈先生其实也不算证人,因为他没看到徐老太倒地过程和原因。)
     
  法院因此作出判决,考虑公平原则,彭宇赔偿40%损失。
    
  但是此时彭宇跳出来了,他不服要继续上诉,要把事情搞大。但是由于此前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已经造成了全国影响,江苏省南京市各方面压力太大,况且十七大即将召开,必须迅速平息这个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于是,在高官批示之下,此案以调解收场。而徐老太的儿子是体制内小蚂蚁,奉旨闭嘴,吃个哑巴亏。被骂到现在。
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56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完整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 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
  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
  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
  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
  费3000元、伙食费 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 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
  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
  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
  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 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
  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
  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
  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
  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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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周韦孝宽 提交日期:2011-10-23 05:57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
  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
  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
  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
  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
  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
  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 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
  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
  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
  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
  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 年11月20日其在21
  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
  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
  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
  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
  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
  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
  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
  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
  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
  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
  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
  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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