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 morning聊天缩写:对违纪党员干部实施处分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0:32:30
重庆
依据党纪法规对违纪党员干部实施党纪政纪处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党章,严肃纪律,纯洁队伍,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实施处分中,笔者认为应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处分要与党员干部的个人利益相挂钩,防止受处分人员产生“虱子多了不咬人”的消极思想。实施处分的目的在于使犯错误人员警醒,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不重蹈复辙。而有些违纪人员受处分后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讲“一个处分背着走,两个处分挑着走,三个四个处分抱着走”。正因为这种心态,使他们不仅没有从中受到警示和教育,反而屡犯纪律,屡受处分,而一些单位面对这些屡教不改的“惯犯”,在给予纪律处分不见效果后,就束手无策了。要通过处分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就应该把处分与个人的利益相挂钩,比如当年不予增资、停发各种福利等,对一些屡教不改的人员,在量纪上可按“累犯从严”的做法,从重或加重处理,并视情做出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停职反省等非纪律处理方式。通过这些措施,使违纪人员在利益上有所失,对纪律有所顾忌,认识到受处分与不受处分不一样,树立“党纪法规是铁,谁碰谁流血”的观念。当然对受处分人员,应重在帮助教育,看其对待所犯错误的态度和受处分后的变化,看其是否吸取教训了,是否有了新的进步、取得了新的成绩,只要吸取了教训,改正了错误,有了成绩和进步,该肯定的就应给予肯定,该提升的在超出规定的影响提职晋衔时限后就应大胆使用。
二、坚持一把尺子量长短,防止“同错不同罚”的问题。党纪法规是我们实施处分的基本依据,但《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关于处分项目的划分并不是十分具体的,同一错误可视情节和性质的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纪律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而这些错误情节和性质的判定、处分的量纪,都是由实施处分的组织机构来确定的,这其中难免掺杂一些人为的因素,这些人为因素往往导致“同错不同罚”问题的发生,不仅不能起到警示单位、教育本人的目的,弄不好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甚至影响单位的安全稳定。比如,某劳教场所一名干部值班期间,发生了劳教人员脱逃事故,单位仅给了扣分处理。事隔不久,另一名党员干部犯了同类错误,却被给予行政处分,犯错人员对此感到处理不公正。这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教育警示作用,反而在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防止这种问题的发生,各级在处理违纪问题时,在严格依据党纪法规量纪的同时,可以采取比照以往同类案例的方法做出慎重、客观、公正、合理、稳妥的处理。
三、要抓好处分决定的执行,防止“干打雷不下雨” 的问题。在查清违纪问题,实施纪律处分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将处分材料装入个人档案、落实撤降职待遇、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职晋衔等是处分执行的重要环节。然而有些单位对这些环节没有很好地落实,不仅没有使违纪人员受到应有的教育,而且给组织上正确识人用人增加了难度,使从严执纪流于形式,放纵和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有的违纪人员因处分材料未装入档案,使组织在识人用人上缺少了重要依据,导致用人不当;有的因处分后的有关职级待遇、经济利益等规定未得到落实,使受处分人员产生受个处分对个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的心理,因而“旧病”复发,屡教不改。因此,对各类违纪问题的处理,既要注重做好查清问题,作出处理这个“上篇文章”,更要抓好处分执行这个“下篇文章”,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要正确把握“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防止“重错轻判,不告不判”的问题。有的单位在处理违纪问题时往往不是从违纪问题的性质、错误和造成的影响量纪,也不是从教育警示单位出发,而是片面地认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应以思想教育为主,组织处理应从宽从轻,因而一些严重违纪问题只做了象征性的处理,执纪偏轻偏软;有的单位发生违纪问题后,领导为了本单位的声誉,由违纪人员私了后,只要无人反映和上告,上级不过问,就不再做出组织处理;有的在处理违纪问题时,认为党纪处分的性质比政纪处分重,对干部切身利益和本单位影响较大,因而把本来属于政治思想方面的问题认定为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本应给予党纪处分的错误却以行政处分来代替,尤其对一些职务较高的同志,往往给予行政处分了事。这些问题长期下去,必然影响执行党纪的严肃性,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贯方针,是维护纪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减少违纪问题的根本,但教育不是万能的,对少数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人员,如果过分强调教育,忽视纪律处分,就会使教育显得苍白无力,使党纪法规失去应有的约束力和严肃性。处分的目的是为了教育人挽救人,执行纪律和进行教育,二者互为前提,互为条件,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因此,对各类违纪问题的处理,都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克服执行纪律中的人情干扰和随意性,将教育和惩处结合起来,做到惩教结合,寓教于惩。
五、要坚持纠正错误与处理问题并举,防止“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问题。有的单位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问题,在查清问题,纠正错误后,往往以犯错人员认错态度较好,问题已经纠正为由,让犯错人员做个检查,或对违纪问题发个通报,指出“下不为例”了事,而不依据党纪法规做出处理。有的则正好相反,在对违纪人员作出处分后,而对错误却不加以纠正,使违纪问题成为既定事实。这两种做法都是片面的,对问题的处理都不够彻底,不仅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极的误导作用。有的同志因此认为如果事情不败露,则个人得益,即使问题败露了,得不了益,个人好好检讨一下,也没有大的影响,因而对纪律这根“高压线”感到碰了也无所谓,存有侥幸心理;还有的认为即使问题查出来,个人受个处分,但事情已经生米煮成了熟饭,权衡利弊,还是个人得益。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应坚持两条标准:一是看犯错误人员惩处了没有;二是看违纪问题纠正了没有,所造成的损失挽回了没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使违纪问题尽可能得到纠正,尽可能挽回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又要使违纪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