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萨斯州别称: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49:55
第一章 纪检监察信访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不服处分的申诉。”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最重要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以中办发1991年19号 通知作出《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 》专门作出规定。 
   三、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处理信访的主要流程为: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以上这些都好理解,我只讲一下统计分析的问题。各乡镇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填报信访统计表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上报的信访总数不包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下去的信访数;如果将大信访交由乡镇纪委或县直纪检组、监察室统一处理的,所有的来信来访件均列入登记,但上报给县纪委的统计表中的信访数,应扣除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数,即只上报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数;对一信多投的信访,3个月内重复收到,只算1件,3个月之后或查结后又重复反映相同问题的,算1件重复信访,并作重复件统计上报。
  四、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  
  1、按照分管范围,确定查办案件,办理批准手续。
  2、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3、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①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②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情况;③主要错误事实;④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⑤处理建议等。
    信访案件的办理 ,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立案案件除外)。
  4、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5、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两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匿名信。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
  在处理中应注意:
  1、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不登简报、不转载;
  2、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存查起来;
  3、对反映一般问题,摘报有关党政组织可按一般信酌情处理;
  4、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5、一般不要追查写信人;
  6、要把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开来,把诬告与误告严格区别开来。
  (二)、申诉信访。一般来说,申诉人不服原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问题的事实有出入,要求重新调查;二是定性处理过严,要求减轻处分。党员和干部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的,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地处理或重新处理,不得扣压。对组织处分不服的,要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处理。
 第二章 案件检查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下面逐一讲解: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初步核实。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作为我们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一般不机械地按照《案件检查教程》上所要求的程序办理,能简化的尽量简化,不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和《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步核实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从举报内容看: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注意:对三个条件要客观综合分析;有案不查要被追究责任。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成立不少于二人的初核调查组,明确调查组组长;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核调查。
    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准确全面核查清楚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法定情况和其他情况。为立案审批以至处分审批打基础,这涉及到权限问题。
   (2) 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实践证明,任何案件都有薄弱环节。比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那么获取帐据又从哪一些薄弱环节下手呢?你再深入一步来研究,只要是肯动脑筋,方法得当很快就能事半功倍。
   (3)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往往就比较容易取得初查成功的主动权。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⑷ 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纪检机关通常采取8种措施调查取证是: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使用的4种措施是: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⑸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初核结束,要写出初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承办室应对初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根据情况处理:
  4、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二种情况: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作口头或书面检查,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帮助;有的需退出违法所得;有的向组织部门建议调整职务;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要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
   第三种情况: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如对被反映人产生一定影响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消除影响,这是关系到被反映人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检举人总结经验教训;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四种情况: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5、初核的时限规定。初核的时间规定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如有重大、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再延长。初核的时限,从初核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怎样写初核报告?
    ⑴初核报告的概念
    初核报告,是调查人员根据批示对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处理。
    ⑵初核报告的结构要求
    ①标题
    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核报告,不能笼统写成“初核报告”。如:《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核报告》。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等”字。如:《关于反映××乡副乡长××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②导语
    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括。初核的依据应交待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的概括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方法及起止时间等。
    ③被初核对象的简况
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④初步核实的事实
    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要求,实事求是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即使不能肯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客观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
    ⑤处理建议
    这一部分要根据核实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和性质的依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不需立案检查,但需做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初步核实后,发现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对于初步审查后,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次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⑥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核报告的时间。  
    二、立案检查   
    (一)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经初步核实,凡属确有违纪事实,且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如认为宣布立案决定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除外)。党组纪检组有立案检查权,但根据中纪委83年7月6日颁发的《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党组纪检组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违纪事实查清后,只能按干管权限及相关的纪委纪工委,党委、党工委讨论给与其党纪处分。
     关于是否违纪,如何把握的问题,主要从违纪构成四要件分析,这里暂不多讲,在后面讲到审理工作中重点讲解。
    (二)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所谓准确,就是不立错案。所谓及时,是要把握好时机,不超前、不拖后。所谓分级立案、规口办理。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省属单位的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地方纪检组织立案,当然也可根据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总的原则,不管是条条还是块块立案,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案件处理和处理的效果出发,协商解决。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已经处理的需要给予党员党纪处分的案件纪检机关是否还要立案的问题。 根据中纪办(1991)80号文的精神,对受到刑罚处罚、免予刑罚处罚、免予起诉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纪检机关依据司法机关的调查材料可以直接审理作出党纪处分的,不再立案,纪检机关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的,应予立案。列入案件统计(为便于统计,可填一份立案报告表放入卷宗)。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三)立案的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五个内容:一是审查立案材料。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内容包括⑴案件线索来源⑵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⑶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⑷立案的党政纪根据⑸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五是重要案件的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凡立案调查的,未经立案机关批准,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辞职或者调动、提拔、奖励。
    怎样写立案报告呢?
    1、立案报告的概念
    立案报告,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应做为案件进行调查的,向本级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审批的文字报告。
    必须强调的是:
    ⑴立案报告实际属于“请示”的一种,它不仅是报告给有关组织或机关,让他们知道和了解情况,而是请求对这些“情况”和“问题”予以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即能不能够立案调查。这里采用“报告”的形式,实际上是为适应人们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的约定俗成的用法。
   ⑵立案报告必须是在对所反映的问题经过初步核实之后,确认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这也是从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经验。由于反映问题人的情况复杂,如对反映的问题匆忙立案,有些失实的情况,就可能给被反映人带来不良影响,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损害。
    ⑶所需立案的案件,必须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2、立案报告报涉及内容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分别受理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从立案的问题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公开诋毁、否定四项基本原则。
    ⑵抵制、阻挠改革开放,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⑶严重以权谋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⑷官僚主主失职错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⑸违犯党的组织纪律,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党的团结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