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脚架坩埚: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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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琼府办[2009]1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有关单位:

《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九年八月十五日

 

 

 

 

 

 

 

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储备土地的登记发证行为,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以及省级土地储备机构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而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按本办法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宗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储备土地证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储备土地证】 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按以下规定填写:

(一)土地使用权人一栏,填写省或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一栏,填写政府储备;

(三)地类(用途)一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填写;

(四)取得价格和终止日期栏,不填;

(五)记事栏,填写储备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抵押、转让;

(六)其余栏,参照《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填写方式填写。

第五条预征储备权益证】省级土地储备机构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但尚未办理征收手续而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经省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向省级土地储备机构颁发《储备土地权益证》,并按以下规定内容填写:

(一)储备土地权益人一栏,填写省级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权益内容一栏,填写根据协议取得的相应权利;

(三)取得方式一栏,填写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后纳入储备;

(四)签订协议时间、支付费用总额、储备土地面积及储备土地座落四栏,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五)存续期限一栏,填写自颁发本证之日起至按照规定注销本证之日止;

(六)备注栏,填写此证书不能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凭证。该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可以按照《海南省储备土地登记发证规定》的规定,换发国有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储备土地发证材料】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手续时,应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权属证明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

(四)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权益证书发证材料】省级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储备土地权益证》时,应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省人民政府同意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土地储备机构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四)补偿款的支付凭证;

(五)地籍调查表及地籍测量成果;

(六)办理土地权益证书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办理程序】对申报材料齐全、权属无争议的储备土地登记和储备土地权益证书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九条抵押登记手续】依据本办法第四条办理储备土地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需要进行抵押融资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一)属于市县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行审批后,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属于省级储备的土地,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请批准后,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条 【注销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注销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相关证书的,颁证机关可以直接注销相关证书:

(一)按照本规定第四条颁发证书的储备土地,根据国家和我省储备土地管理的规定,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颁发证书的储备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且按本规定第四条换发证书的;

(三)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颁发证书的储备土地因故未能征收并经省政府决定取消储备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注销情形的。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擅自发证的,或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权益证》的格式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