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对中国的重要性:国家最近对军队退役人员做出的优抚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37:17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和提高。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在生活、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作出重大决策,集中出台了体现从优抚恤、关怀照顾要求的相关政策文件,使他们切实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是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30%,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0%和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是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三是完善了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助。
四是完善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新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就医予以优先和照顾。
五是完善了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针对各地在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明确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规定,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中,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地方政府要多渠道筹资,帮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所在的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纳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六是完善了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针对目前部分1993年至1999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无固定经济收入、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数地区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小,部分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及取暖费用高、无力承担等问题,对以往的政策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针对这部分复员干部存在的生活困难,明确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
一是再次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30%,城镇和农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20%和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是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三是完善了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从2007年8月1日起,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生活补助。
四是完善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新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主要内容是: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保障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补助;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就医予以优先和照顾。
五是完善了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针对各地在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明确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规定,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中,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地方政府要多渠道筹资,帮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所在的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纳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六是完善了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针对目前部分1993年至1999年复员的军队干部无固定经济收入、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多数地区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小,部分租住公有住房的租金及取暖费用高、无力承担等问题,对以往的政策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贯彻落实的可操作性。针对这部分复员干部存在的生活困难,明确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复员干部家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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