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语再见发音:沭阳县纪检监察机关申诉案件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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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纪检监察机关申诉案件听证暂行办法

2006-12-1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不服党政纪处分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提出的申诉,根据案件需要或申诉人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业务单位对所申诉的事由进行公开复议复审的程序。

      第三条  申诉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经案件审理人员审阅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向分管领导提出实行听证的建议,同时征求申诉人意见,征得同意后可以进行听证,一般案件由分管案件审理副书记审批,特殊案件由书记审批。

     进行申诉听证的案件,申诉人应当在听证组织单位告知听证权利后,10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要写明申请内容、相关事项并附上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条 申诉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证据确认,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诉听证分为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两种形式,涉及司法机关处理、重大秘密、个人隐私等问题的申诉案件适用不公开听证的形式,一般申诉案件适用公开听证形式。
实施申诉听证的案件,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分管领导审批后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诉人或代理人在接到申诉听证受理通知书后应在回执上签字。
   
    二、申诉听证组织

    第六条  案件审理室为申诉听证组织单位,对申诉听证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申诉听证组织由听证审议小组、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组成。

    听证审议小组由7—9人组成,人员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副局长、常委及信访室负责人,组织、信访、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案件涉及部门业务或专业技术人员。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审议小组组长。

    听证主持人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案件审理室指定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担任,负责听证会议记录。

    第八条 听证审议小组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听取申诉人、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等问题的阐述或辩解;

    (二)审查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及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审议结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和组织单位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 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 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 接收有关证据;

    (六) 维持听证秩序;

    (七) 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八) 本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申诉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申诉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诉听证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自愿参加申诉听证的证人、申诉人所在单位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诉听证案件承办人有以下职责:

    (一)调阅全部案卷,做好阅卷笔录;

    (二)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补充调查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三)与原案件调查、审理人员共同研究申诉人在听证过程中可能提出的新的辩解、请求等,并预先作好相应的答辩或说明;

    (四)制定申诉听证方案,送领导审批;

    (五)将听证时间、地点及主要案情等用《申诉听证告知书》形式提前一周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诉人或代理人的权利:

    (一)申诉人接到参加听证告知书后,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但必须办理委托手续;

    (二)按时出席听证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三)申辩、质询及要求举证的权利;

    (四)要求他人回避的权利;

    (五)核对听证记录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申诉人或代理人义务:

    (一) 如实陈述案件相关情况,对自己主张提供有效证据;

    (二)如实回答主持人、办案人员或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提问;

    (三)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的秩序;

    (四)正确对待自己所犯错误,不得无理狡辩,提出无理要求,发泄私愤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四条  代理人是指受申诉人委托并经审理人员核准,在申诉听证时为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发表意见的人。代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执法执纪工作实践两年以上,具有一定党纪国法知识的;

     (二)品行端正,未曾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及司法处理的;

     (三)党纪案件的代理人,应为中共党员;政纪案件的代理人,应为国家工作人员。
党纪案件的代理人如系申诉人同支部党员的,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十五条  申诉听证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听证组织成员及参加人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四、申诉听证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诉听证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本级纪委、党委、行政组织或相应的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诉听证案件的受理范围是:

    (一)申诉人要求听证的案件;

    (二)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并经申诉人同意的案件。
   
     五、申诉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审议小组组成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申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需发言的,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申诉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处理;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者有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通信工具;

    (七)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申诉人或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缘由;

    (二)申诉听证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事实、定性、处分种类等情况;

    (三)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请求事项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四)申诉听证案件承办人员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说明或举证,出示证据时应注意保护证人或举报人;

    (五)申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申诉人与案件承办人对各方阐述、举证中或不明之处进行提问、辩论、质证;

    (七)经主持人允许,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发表意见;

    (八)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九)申诉听证案件承办人员作最后陈述;

    (十)参加听证的审议小组成员、申诉人或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押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由审议小组进行合议;

    (十二)听证审议小组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条例、政策、法规等对申诉人的处理发表听证结论意见,经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三)听证主持人安排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合议后形成的听证结论写出听证报告,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作出处理结论;

    (十四)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的缘由;

    2、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审议小组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听证的简要经过;

    5、审议小组认定的违纪事实及处理建议。

    (十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并宣布听证结论和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  此项处理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由审议小组将听证结论意见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工作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将听证会材料收集整理按审理卷管理方法归档。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沭阳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