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旦 罗马剧场:新婚姻法乐了地产商真愁了丈母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0:39:06
导语: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最新解释正式实施,关于房子、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

新婚姻法真愁坏了丈母娘
而最引人注目的恐怕就是“房子”的问题,一直以来,中国都有男方出钱买房的传统,所谓养女孩是“招商银行”,养男孩是“建设银行”。一度以来的舆论之潮,丈母娘看女婿,首先看的是房子,看的是家产。还有一度遭受非议的婚外同居补偿“二奶”条文被取消,回应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焦虑。这下当然就有些傻眼了,原来辛辛苦苦提出的一切,都有可能化为泡影。正所谓有人说,“男人笑,女人愁”。?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鼓励彻底AA制”的新婚姻法也被网友戏谑成“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偏向”男士保护强者
“新婚姻法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之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玲妹”说: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新婚姻法)最好加一条:房子是谁的,那谁来照顾打扫!网友“寞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新婚姻法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新婚姻法说不定会导致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
一些中立的网友显得有些悲观,认为现在掐架的男女们都不介意以最坏的意图揣测对方。
“婚前婚后都把小算盘打得这么精细,婚姻还有意义吗?”记者发现,网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一位女网友感叹,正在怀孕中,无论生男孩儿还是女孩儿都得准备再买房子。”?
婚姻法不负责提高婚姻质量,也不包治社会顽疾
婚姻法其实并不承担提高婚姻质量,保证爱情甜蜜的责任,法律只负责守住底线。而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底线,就是无论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时,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法律既不负责感情在婚姻中延续。司法唯一能做的就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
新婚姻法解释在调解婚姻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其实也透露出现实无奈。但这不是因为技术规则设定不完善,而是更多社会诉求超出其所能调解的范围。房价高企、妇女权益缺少保障,社会地位低,《婚姻法》无论怎么分财产、打击“小三”,也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一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无法包治百病。 ?
婚姻法从来就管不了男欢女爱、山盟海誓,它只在你输光一切感情的时候还能给你维持生存的尊严和权利。婚姻法新解释不过是把丑话说在了前头,若觉得无情、觉得刺耳,觉得房子票子的归属未能所愿,那只能说是欲望要求太多。?
新婚姻法让男人坐拥房子和小三
导读:虽然法律总是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但始终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而存在。众所周知,衣、食、住、行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四个方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子越来越重要,男人越来越有钱变得越来越风流,“小三”也越来越多令人越来越痛恨……。

新婚姻法让男人坐拥房子和小三
虽然法律总是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但始终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而存在。众所周知,衣、食、住、行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四个方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子越来越重要,男人越来越有钱变得越来越风流,“小三”也越来越多令人越来越痛恨……。这些新问题,无一不影响着当代人的情感生活。
近期,《婚姻法》这部关乎每个人生活的法律终于有了新动作。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1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
“意见稿”一出台,就引来议论声一片,意见也是褒贬不一。不过,新婚姻法的出台,多少折射出了社会上存在的各种情感问题。
关于房子:遏制物质主义的盛行以及离婚率的增长
“意见稿”对房子的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第七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而电视剧《蜗居》的热播,更是反映了房子对于老百姓的意义。据审理离婚官司的法官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如今,随着社会的进步,西方文化的冲击。社会上出现了不少为了房子而嫁和闪婚闪离的现象。对于许多年轻人而言,有了房子就是有了保障,解决了房子问题,就等于解决了婚姻的最大问题。而爱情,似乎已经被抛到了脑后。这种盲目的物质主义行为,引发了各种不良的社会问题。对于离婚人群而言,最大的财产则是房子。而新婚姻法关于房子的规定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夫妻离婚的念头,从而降低社会离婚率。
关于小三:遏制小三横行的现象
“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说到婚姻和感情,“小三”这个词总是不可避免。《蜗居》的热播,出了反映了房子的问题,也反映了社会上“小三”越来越多的现象。许多男人,为了能够摆脱自己的“小三”而选择用钱买脱关系,这钱就是所谓的“分手费”。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
这项规定,更好保护了合法妻子的权利。同时对于那些为了满足钱欲的“小三”而言,也是当头一棒!
婚姻法新解 保护男人or婚姻?
导读:新婚姻法可说得上是最年轻,最与时俱进的婚姻法。它把目光聚集到当前适婚的80后身上,并且聚焦到当前房价高企、不少女性拜金,语气找个好工作不如找个好老公,为了财产不惜去做富人的情人与小三的社会现象上。可是,新婚姻法却有失平衡,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上午10时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共19条,13日起正式实施。最高法负责人表示,新婚姻法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通过的,重点对结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而“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问题立即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战。
新婚姻法可说得上是最年轻,最与时俱进的婚姻法。它把目光聚集到当前适婚的80后身上,并且聚焦到当前房价高企、不少女性拜金,语气找个好工作不如找个好老公,为了财产不惜去做富人的情人与小三的社会现象上。可是,新婚姻法却有失平衡,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新法要实施,我们在议论之余,是否也该转变我们一贯以来的观念,以适应新的法规呢?
婚姻法把女人推向了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

陆琪
凤凰网时尚:您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款合理吗?
陆琪:司法解释中得条款,有部分是合理的,有部分是不合理的。我这里所说的合理,不是说法理,而是说社会的现状。不合理的地方在于房子的第四点,内容比较多,可以参见我最近写得两篇博文。
国内的离婚现状,是男方出轨多,而男方在离婚时比较强势。女方过错少,但女方由于抚养权的死穴而吃亏的多,甚至无过错净身出户的多。婚姻法没有保障这种情况的发生,反而把女人推向了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
新司法解释把共同还贷当做共同债务承担而不是参与了共同购买,我觉得是严重不合理的。
凤凰网时尚:婚前房产归自己是否让女人在家庭中越来越被动?
陆琪:我倒不认为女人在家庭中会被动,只是她的安全感会降低,对于家庭的付出会相对减少。其实在我看来,很多女人反对新司法解释,并不是为了房子,或者拥有房子,而是因为这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房子我也买得起,但凭什么我供的房子,最后会不属于我,为什么老公出轨,房子反而是小三的。凭什么我住了一辈子的房子,最后我和孩子要给小三让位,我只能去申请赔偿?
这是一种不正义。
凤凰网时尚:70%男人认为女人必须生孩子才是履行义务,您怎么看?
陆琪:这种男人应该被趁早推进历史的坟墓。生育是女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女人有权决定是否生孩子。那些把女人当成生育工具的男人,他们又承担了什么义务?射精吗?
我一直说,什么是社会真正的男女平等?像这种男人觉得女人必须生孩子的现象消失,而一半的孩子可以跟母亲姓,这才是社会男女平等。
凤凰网时尚: 您认为在婚姻中如何能“谈钱不伤感情”?
陆琪:什么是安全感?就是一个愿意主动在房产证加上你名字的男人。。。你不怕他惦记着离婚,他也不怕你贪图房产,这就是安全感。要特别注意的是,安全感应该是一件相互给予的事情,单方面都不能称为真正的安全,也不是外表和气质上给予的东西,更不是女人对男人的单方面无条件信任。而是顺理成章、根本没有必要去想。。。那才是安全感。
专家介绍:
陆琪:情感奶爸、职场、情感、励志等跨界专栏作家、编剧,中国首批网络广告公司创始者之一,在任何时候,都只为小人物说话,著有《潜伏在办公室》、《上班奴》等书。
Ayawawa: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让婚姻更加动荡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新解释》)
《新解释》出炉,顿时哀鸿遍野。女人们纷纷感叹不愿意结婚了,男人们则忙着发声:明明是保护双方的利益,为什么非要说是保护男方的呢?《新解释》共有19个条文,东西比较多,我总结了六个我觉得重要的要点,然后用大白话帮大家翻译下:
1.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意思:如果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找女方一起鉴定,如果女方不愿意配合,法院将认定孩子不是男方的。如果女方认为自己的孩子是男方的,找男方一起鉴定,男方不愿意配合的,法院将认定孩子是男方的。
2.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意思:对方父母给买却没有写上你名字的,永远属于对方个人财产。(此外还要提醒各位,婚后八年财产共有的制度早已废止。结婚二十年后,你照样可能一无所有。)
3.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意思:婚前对方首付买的房子,哪怕你实际参与还贷,但始终属于对方个人财产。离婚的话,有良心的会给你补偿,没良心的话就和你没关系了。此外,如果对方房子卖了,和你也基本没关系。
4.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意思:对方的房子租金,银行利息,房子增值,都和你永远没关系(除非对方愿意)。除非你们一起经营公司,收入才是你们俩人的。
5.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女人不想生,男人管不着。
6. 明确与有配偶者同居者,无权要求支付补偿。倘支付方支付后也不能反悔主张返还,但如果支付方的配偶出面追讨钱款,法院将会支持。
意思:当二奶有风险,因为原配出面追讨的话,男人给你的都会被拿回去。
说到婚姻,我在这里想追溯一下婚姻的本质。婚姻并不是男女生来就有的,它是双方为了更好地抚养后代而达成的契约;但从动物性来讲,人类男性本来就是倾向于轻微多偶的,而女性在拥有家庭的情况下猎取其他更好的基因供也占非常高的比例。换句话说,人类的单配制婚姻并不符合人类的本能。就好像说,素食大多数时候并不合人们的口味,人类只是为了健康才吃它们。而想要健康,想要加固一个家庭,需要双方加大投入,同时增加撤销婚姻的成本。
长期和高院接触的一位叫王芳的律师就总结过:“离婚率增长主要原因之一是离婚成本降低,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也包括程序过于简化。”
相对来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国都更为容易简单。比如,在爱情浪漫的法国,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分居三年以上,除非对方有严重过错。一般婚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如果六个月后共同申请离婚,还要3个月的考虑期。
在德国,根本不承认协议离婚,即使双方都愿意离婚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同意,且要求双方分居一年以上才可能申请无争议离婚。如果是一方申请诉讼离婚,则要求分居三年以上。瑞士也与德国一样。
在英国要求双方若协议离婚,则从第一次声明之日起要经过九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才能再次申请离婚,而对于诉讼离婚,则要求先分居两年,若被告同意离婚才同意判决离婚,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起诉前连续分居五年。
而中国申请协议离婚是“立等可取”,结婚后当日离婚也无限制,闪婚短婚很常见。另外,即使是诉讼离婚也只需当事人分居两年。
此外,在很多国家,离婚之后的女性可以获得赡养费直至再婚,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非常容易的。
拿我们的邻国举例吧:在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相比之下,中国可能是世界上离婚异常自由,异常低成本的国家了。当离婚的成本降低,离婚率当然会更高。离婚成本降低,意味着男性只需要付出更小的义务就可以离婚,女性得到的权益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千古以来,维护和保证女性的权益,意味着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试想,由于两性繁殖方式的不同,一夜风流意味着女人可以拥有一个孩子,而男人却未必能因此拥有一个孩子。但由于人类幼儿是很难抚养成人的(在我们的大多数演化期内),因此,女人很难独立抚养一个孩子,需要男人和她一起协作;而不参与亲职投资的男人,往往也很难拥有自己的健康的不会夭折的后代。所以对于男性而言,他们也需要婚姻来获得确定的后代,但同时他们对非婚的性更急切,因为性意味着彩票,如果他中了彩票,那就是天大的好运气。而女人更渴望婚姻,婚姻意味着有男人愿意承担她和她的后代。
因此,性是女人给男人的礼物,而婚姻则是男人给女人的礼物;从维多利亚时期开始,那些父权家庭们便是如此,父亲将女儿和她的贞洁送到新郎手上,以此换取新郎的聘礼和对他女儿的承诺。放到动物世界,山雀求偶之前要衔来嫩枝,企鹅求偶之前要运来石头,都是在当前情况下最为稀缺和罕有的事物。
但《新解释》实际上是掏空了男人给女人的这件“礼物”的内核,让婚姻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缺乏保障,没有安全感也不意味着必然承诺的物事。换句话说,男人送出的礼物实际上只是一个盒子,里面没有任何实质性内容。打个比方说,你一直以为自己是50%股权的合伙人,现在《新解释》突然告诉你,其实你只是有50%期权的打工仔,而且随时可能下岗。可想而知,男人会更愿意结婚,因为结婚/离婚对他而言并无损失;而对于原本处于弱势的女性而言,她们对婚姻会更加保持观望态度,会更愿意不婚和不生育,因为婚姻并不意味着任何保障。
而且这是在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下进行的。男女生理特征和择偶策略有着根本区别,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点。字面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其实意味着更大的不公平。有个根本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到底应该是男女平等,还是应该男强女弱各自做好各自的角色?我是倾向于后者的。女性生殖价值随生育、年龄增长、婚史而下降,而男人却基本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在婚姻中,婚姻法应该向女方倾斜。现在貌似男女平等的司法解释,实际对女方不利。有个老比方,一起酿酒,男的出水,女的出米;酿好了,酒应该一人分一半吧?现在《新解释》告诉女人:男人应该拿回自己的水,女人应该拿回自己的米,这样才是平等和公平的。这不是瞎扯吗?
少数人会硬拗说:那女人你也可以出水,让男人出米啊?不是男女平等吗?女人也可以去工作啊?也可以自己赚钱买房子啊!但我想请这类人想一想:女人还得生孩子奶孩子对不对?生的孩子也有男人的一半对不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不能干重活累活不能出差对不对?你要是老板,你愿意雇个随叫随到的男人还是随时可能怀孕歇菜的女人?你愿意给谁开更高的工资?在男女生理所限无法实现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强求男女义务平等,其实就是彻底不平等。所以我要引用一句弗洛姆的话:男女平等的历程上取得的一些正面性成果,不应该成为我们认识事物本质的迷障。
但反过来说,世事有所损益,男女之间的博弈需要动态平衡,男人看似得到的,必然将在其他地方失去。部分男人得到的,必然有另一部分男人失去,就好比说,企业开工资少福利少活路重,大家自然不会想好好干,光想着挖公司墙角。而那种积极为弱势群体考虑,充分保障对方的企业,才能赢得最大的尊重和利益。婚姻也一样。一部婚姻法,影响深远,但却一改再改。失范性增大,必然导致社会的相对不稳定。把社会的主要矛盾转嫁到小家庭身上,必然导致婚姻的不稳定。
我能够理解,年长的父母为儿子买了婚房,却被儿媳闪婚夺走那种苦楚。但是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针,势必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对于女孩而言,同样是和有房男人结婚,原本的所有权变成居住权,必然导致女孩们更愿意和买不起房的男人白手打天下或者索性傍大款。这好比说二线品牌在质量不变的前提下突然提价,用不起的自然就用三线品牌去了,用得起的索性用一线品牌去了。中间的男人的老婆跑了,他们怎么办?要么靠双方约定承诺(增加公证工作量),要么只能找更差的女人。从长远来看,根本问题是房价问题,房价不解决,改婚姻法有弊无利。
总而言之,我不看好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真的,很遗憾。这次的新解释抽空了婚姻的内容物,减低了离婚的成本,使得两性地位发生了马太效应,强的更强,弱的愈弱。同时也使得同性竞争发生了马太效应,强的更强,弱的愈弱。对大多数女性权益的维护力度降低,因此女性会更倾向于寻找新的保障,这不利于婚姻稳定。同时,这是相当于鼓励雌性参与雄性竞争,最后导致男性化的女人充斥整个社会,人口素质下降,人口减少(计生委该偷笑了)。从社会角度来说,这会导致整个社会向连续性一夫多妻制倾斜,变相刺激女性抓现钱。使得两性始终处于竞争和相互提防的对立面,不利于家庭和谐。
房产证上该写谁的名?
婚姻理财感觉是比较伤感情的一个话题,但是面临现代社会的压力和诱惑,似乎又不得不把婚姻理财重新审视下。作为婚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房产到底应该写谁的名字呢?
一位网友考虑问题非常周全,列出了在5种情况下该如何署名:
1婚后的房子,谁有空办理就写谁的吧.写两人的较好,有时需要用房产证办事时不用克意出示结婚证人家就知道两人都有份了。
2婚前的房子,首付不管是谁出的,按揭是共同承担,应该写两人的名字,除非有一方放弃写自己的名字,即使放弃了,建议还是写两人的名字,有利感情稳定。
3婚前男方全款付清的房子,如果不用女方装修,写出男方的名字(男方自愿主动加上女方名字例外)。
4婚前女方全款付清的房子,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装修,男方都不应该计较名字,当然如果男方装修款跟房款差不多的从格,也应该写上男方的名字,毕竟人家也出了那么多钱.(女方自愿主动加上男方的例外)。
5从情感上保护女性弱者来说,及有利家庭稳定方面来说,男方出的大头钱后,我还是觉得同一个家有共同的名字比较好。
出于保护弱势者的考虑,很多网友谏言:女方不要只出装修费和全部结婚费用,最后离婚时房子是男方的,家俱电器等物品已经又旧又破不值钱了,什么也得不到。
也有网友比较有远见,为了不让房子成为家庭财产大战的焦点,采用了比较折中的办法:“我家房子是婚后买的,两套,不偏不倚,一人一个”。
啃老族不在少数,一些网友考虑到了父母给子女买房的情况,一些网友认为“如果是老人出全款买的房,写老人的名。如果老人出首付,写老人和小两口的名字,按出钱比例约定房产比例。”也有网友坚决反对这么做,称“如果我和男友谈婚论嫁时,男方父母决定出首付给我和男友买房子,想加上他父母的名字,我宁愿不要这首付。以后有能力了和男友再买。
或者打借条给他父母也愿意,就汨不愿意加他们的名字。如果他父母不愿借我,我也无话可说。不会觉得理所应当。反正打S也不愿加他们的名字,如果他们愿意借,我愿意打借条。白白给我们,我心里也记着这恩情。掺和在一起坚决不同意!”
房产证上是否要写公公婆婆的名字?
前天我问老公如果我们买房子公婆给我们首付是否房地产证上要写公婆名?老公气哄哄的答:为什么写他们的名字?贷款他们能还吗?首付才多点钱?不写!只写我俩名!除非他们把全额房款付了才能写他们名。我又问:写他俩名也是我们住有什么不同?老公答:万一他们哪天心不顺把咱俩赶出去怎么办?咱俩到哪住?我笑着说:那不是你父母吗,你还信不过?老公答:除了你我谁也信不过,父母也有私心。哈哈哈哈,我很开心,接着问:他们出首付写咱四个名行吗?老公答:除非他们出整个房款一半钱或者一半以上,只出首付就想在房产证上写名?这好事哪里找的我也去找找。
这里声明老公很孝顺公婆,嘘寒问暖,我们跟公婆的关系也很融洽。但老公是有原则的,他不准公婆干涉我们的生活,跟公婆没有任何的经济瓜葛,愿意公婆来我家玩但只能短住不能长期和我们住在一块,他不喜欢和老人住一块怕有矛盾,给公婆多少钱买什么东西全由我决定,很少过问,有时我预算多了些他会反对,理由是不能打肿脸充胖子。
因为他这样我俩非常相爱,公婆对我也很尊重,首先他们都心地善良其次他们知道媳妇是儿子的宝,得罪媳妇后果很严重。刚结婚我没找到工作时婆婆天天打电话问,后来我向老公哭诉,老公给婆婆打了个电话说了婆婆一顿,并告诉她不要总给我打电话瞎打听,不要管我的事。婆婆看老公生气了下午和公公一起跑到我家通过我妈给我道歉,她自己不好意思直接跟我道歉。从此以后婆婆长了心眼再不过问我的事了。
妈妈教导我房子不能只写我一人的名
还记得当初,男友及他家出首付给我们买房时,男友准备只写我的名,我开心的打电话告诉了老家的妈妈这件事.听的出来妈妈也是高兴的,但她不止一句的叮嘱我,房子不能只写我的名,要写上两人的名字.这样感情比较稳定.如果只写我的名,以后他家知道了,或者男友反悔了,必有口角或心里压抑之情况发生.而且最重要的是首付毕竟是男方出的,我们也不能不厚道.所以必须写上你们俩的名,以后慢慢供首付.后来我遵从了妈妈的建议,强烈要求写上二人的名字.虽然他为了爱我,答应只写我的名.但最后在我的坚持下加上他的名字. 看的出来老公还是非常开心滴.有房子了不就希望我和他都能超级开心吗?否则真的只写了我的名,难保时间长了,男人心里没点点嘀咕和畏惧(畏惧情逝了房子也没能有,怕最后一无所有,为了留在这个家里,假意讨好,这样的日子你我会喜欢吗?)
妈妈的教导是对的,房子不能只写我的名。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的永远是婚前的,即使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五十年,一旦感情破裂,原本生活的房子倘若属婚前某一人所有,那么另一位只能空空走开.这到也无可厚非,可是各自的小九九就出来了。例如:女方开始要求男方婚前买的房因为要共同按揭所以加上她的名,怕将来男方出轨了,自己帮着付按揭,到头来还一无所有。男方因首付是婚前自己家出的所以拒绝加上女方名,并责怪女方还没结婚就想着要离婚。男方甚至想着,首付我家出,将来婚后按揭也是我来支付,所以名字不能有你的。否则万一离婚了,女方你就会分的我家首付的一半。等等各自的小伎俩,试问这样还没结婚就开始盘算的婚姻会幸福吗?
如果婚前,女方不要求男方有房,而是决定结婚前把准备的嫁妆钱也出在首付里写上两人共同的名,或婚前男方出的首付有按揭的主动加上女方的名,或婚前全款出的,女方装修,但也主动加上女方的名(可按标清股份),如果男方婚前全款并自行装修带家电,不要求女方为未来的家出一分钱的话,不加上女方的名字也无可厚非,女方嫁时也没必要带嫁妆或钱嫁进,人来即可。如果带了其他的钱或嫁妆也要让其有证据是婚前财产。那么互相不用盘算谁会吃亏倒霉,房子的小九九就可避免啦。婚后则一切从0开始。
我一表姐和家门口的男结婚5年,孩子虚岁5岁,因男方出轨,感情破裂离婚,最后法院判,房子属男方婚前财产,孩子判给男方,女方嫁妆判给作孩子的一次性扶养费,金子首饰算男方给予的精神损失费,就这样,25结婚,29岁离婚,好好的一个漂亮的姑娘变成了生过孩子的离婚女人,而且还一无所有的离开。还是托人在法院找了关系的,有其他同样的案例,离婚时,金子抵嫁妆,另还要判女方每月支付孩子400生活费。如果要孩子,则还要扶养孩子,将来如何嫁人呢。当今社会,女人毕竟弱者。如果她未婚我想将来一定有机会嫁个更好的男人,可是生过孩子的离婚女人嫁人在我们小地方确实是件难事。
如果不用陪嫁,直接买房时就出一部分钱,写上共同的名字,是不是对女方的伤害降到最低呢/?
所以房子不能只写一个人的名,要写上两人的名字才能把伤害降到最小。
房子虽然重要但要把伤害降到最低
看来这个话题最近挺热的,我也凑凑热闹!
对于许多打算婚前买房的咱们年轻人来说,房产证上到底该写谁的名字,还是写上两个人的名字,这事可千万不能马虎。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婚前最好不要与对方一起买房。如果无力单独承担购房款,在购房行为发生过程中应该明确分工,并事先做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防患于未然的有效做法。
比如A刚刚大学毕业,男朋友刚工作一年。两人已然热恋四年,现在的问题就是房子,A可以从家里凑够首付,男朋友和她的工资也刚好可以保证月供充足。A想到自己付的钱多,所以为了防止日后发生变故,她想在房产证上写自己的名字,但恋人之间并不好谈明白,A很有些顾虑。再比如,B先生今年28岁,打算和恋爱三年的女友结婚。现在B先生要用自己的钱付清首付,将来贷款由两个人共同承担;B先生坚持要在产权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为此两人小有争执。
遇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办?如果是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最好在购房合同上写上双方的名字。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只能写一个人名字时,要立下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说明,写清楚该房的出资关系。在不伤害双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做一份公证,或在律师见证下签一份协议,明确注明双方为该房已支付和将支付的款项,每人应享有的该房的份额等相关事宜。
有个别情侣之间喜欢用房子表达爱意,自己出资以对方的名字买房。针对这种情况,专业人士表示,表达爱意可以用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对方,不过应该写明赠与的附加条件,如“若双方不能结婚或婚后离婚,该房应归属赠与方所有”等条件。一旦今后发生变故,也可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子。
网友称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
新华网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周文林)从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此消息引起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而仅在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一石激起千层浪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从13日开始实施,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赞同者有赞同的理由,反对者有反对的原因,而更多的中间派网友,则是关注此项规定实施后,将对婚姻、家庭各方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在微博上,这个消息引起广泛转载和议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与此同时,微博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出现了不少为丈母娘支招的内容。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为何“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
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已是焦点问题之一。这次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同时,最高法院方面表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是,近年来我国婚姻感情问题正经历显著的变迁。近五年来全国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67.8万对。而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2010年达到137413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
而针对此次司法解释中网民争议最大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回归情感真爱才是真谛
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
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嫁个有房的老公不表明你就有房子了,有你的名字才是真的,切记结婚时要在房产证上双方共同署名。”一位网友留言。
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是房子等看得很重。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
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此前,有观点戏称,是“丈母娘”们推高了中国的房价。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从最高法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看,是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的结果。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此外,在网友争议的法律应该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也毫无疑问倾向于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应该偏重理性还是人性的两难。如今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难题,反映的是快速变迁中的社会真实一部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非治愈这些问题的良药。如何从本质上从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才是最为重要的。
我的婚姻谁做主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六大焦点
2011年08月15日 18: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维汉、周宁、涂铭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生效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第三者是否受保护”“堕胎是否侵犯生育权”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记者进行了追访,让我们从中体会“我的婚姻究竟谁做主?”
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况?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肯定了第十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认为,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王芳说,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现在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实践,一方面可以立即开始救济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为将来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可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小三”条款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第三者”条款,此次被删除。
【条款】《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究其原因,俞里江副庭长认为,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尚不够丰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问题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就目前司法实践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争议太大,无论如何规定,总会有一方不满意,“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
但马忆南还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生不生孩子 老婆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表示,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张献博士认为,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
马忆南教授认为,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和马忆南教授都认为,现在的亲子鉴定已很成熟,准确率高,“实际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案例也始终在贯彻这一精神,但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三)实际把司法实践确定成文。”
婚姻法新解:
男人获利多 女人伤不起
导语:最高法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财产越分越清楚,我们不由得发问,在财富面前婚姻是否无处安放?法律的严肃性不容置疑,但是婚姻本是笔糊涂账,越糊涂的婚姻越有粘性,要想过得快活,切忌别算得太清楚!
婚前房产归自己 让女人越来越被动?

财产越分越清楚 钱真的直接影响感情吗?
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现代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是否会出现“老公变房东让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情况?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肯定了第十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啃老房产”归个人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
【条款】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北京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认为,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国情。”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但男人有权离婚
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表示,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和马忆南教授都认为,现在的亲子鉴定已很成熟,准确率高,“实际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案例也始终在贯彻这一精神,但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三)实际把司法实践确定成文。”
婚外同居态度模糊 最需明确的问题反而越来越说不清
婚外同居补偿就是一个热议问题,很多网友笑言同居补偿将促使男人包二奶,养小三,但司法解释三的取消,模糊了法律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我认为,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的回避,让法律或者说司法审判失声。
民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婚外同居约定补偿的条款被取消,最高法相关人士的解释是,婚外同居问题很复杂,用一个简单的条文来解决它难以涵盖全部情形。而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夫妻忠诚协议其法律性质和司法效力在司法解释三中也未有涉及。我们知道,司法解释最大的意义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对民众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明确、具体的解释,从而保证法院判决的统一性、权威性,而司法解释三对这些问题的因难而退并不意味着问题会消失。
婚姻法新解:男人获利多 女人伤不起
能婚前购买房屋的往往是男性,这是由于歧视女性的男权文化让男性拥有比女性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他们比女性更有能力买房。即使情侣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产权证往往也只落男方的名字,这是中国的风俗使然。这一规定让为家庭奉献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而得不到相应补偿,货币与飞涨的房价无法相比拟,而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甚至会缩水。同时也使男性离婚成本降低,从长远看不利于婚姻的稳定。
我们不否认立法者追求公平的立法原则,但忽视不同群体的特性、中立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面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只有给予倾斜和保护,才能使她们获得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才是法律、社会所追求的真正的平等。婚姻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亦充分考虑到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在强调男女平等的同时,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照顾妇女及子女的原则,并确立了经济帮助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