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洲五大洋的笑话:税务写手:县(区)税务局稽查局有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权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13: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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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一纳税人检查结束后,向其下发了罚款金额为5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不服,咨询了税务律师,律师认为,根据《征管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的规定,县稽查局是县税务局下属的正股级单位,和税务所是平级,且实际上由县局视同税务所进行人事、经费管理,应和税务所的处罚权限一样,只能进行二千元以下的处罚,处罚5000元明显超过其处罚权限,应是无效处罚。据此,建议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其实,对于县(区)税务局稽查局的执法权限问题,不只是纳税人,相当一部分税务人员的认识也存在误区,认为稽查局的处罚权只限于2000元,这样的认识有断章取义之嫌,稽查局的执法权限应不受《征管法》第七十四条的限制,只要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行使的处罚权都可以行使。

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县(区)税务局稽查局是《征管法》明确的一级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省、市、县各级稽查局都是税务机关,都有独立的处罚权。

(二)、由于稽查局是税务机关,征管法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处罚的都可以由稽查局实施。在征管法中的相关条款主要是六十条到七十三条,在这些条款中处罚的主体要求的都是税务机关。具体项目是:(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4)偷税的处罚。(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6)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7)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的处罚。(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处罚。(1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12)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1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处罚。(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处罚的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五十万元(开户银行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这只是对税务所这个特定的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作出的特别限制性规定,稽查局不是税务所,该条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县(区)级稽查局,稽查局没有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限制。

(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该条款同时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稽查局在县区局是股级(也有是副科级),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处罚主体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并不矛盾,精神是一致的。

由从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县(区)税务局稽查局不但可以处罚二千元以上,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某些行为罚款金额最高可达五十万元,上述案例稽查局罚款5000元并不违法。

但是,税务机关内部实务中,根据国税发[2001]21号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为了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到上年案发数10%的,可以自定报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标准,各地可能不尽统一,有的地方也可能定处罚二千元以上为重大案件,须经县(区)税务局审理。但这只是一个内部管理范畴,对纳税人而言,县(区)级稽查局下达的二千元以上的处罚,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并没有超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