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1575航班有商务座:试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省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9:26:44
试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省略
完整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及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么文种发文。如:<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省去一个要素,在什么情况下可省去两个要素,又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省略,三要素必须齐备呢?笔者根据多年积累的经验和近年学术探讨结果,浅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发文机关的省略
下行文和平行文的复函,一般要在标题中标出发文机关,不可省略。如<<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的通知>>、<
二、关于事由的省略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除一些非正规的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司法部门所使用的专用公文之外如:司法机关用于公布审判结果的布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告>>等,一般公文的标题都要标出事由(即简明、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不可缺少。<
三、关于文种的省略
按常规来说,公文标题都不可缺少文种。但是,随着公文改革的深入,目前在批转、转发式公文中,既可省去。标题的发文机关,也可省略文种。如:<<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在中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报告》(中办一发(1982) 32号),这种标题既简明(因为批转、转发式公文所使用的文种均是“通知”,在这种情况下,不标明文种,也不会混淆),又可避免标题中介词“关于”和文种的重复出现。这一改革,已被大家所公认,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1991年1月2日公布的<<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格式细则>>就明文规定:“批转或转发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可省去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但是,应注意三种情况,予以区别对待:①批转、转发的原文中没有介词“关于”,新拟标题出现介词“关于”的,新拟标题不得省略文种。如转发(印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原文。中无介词“关于”,转发(印发)时的标题可拟为:<<关于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或拟成<<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拙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一而不可拟成<<关于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但可拟成(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见中办发[1982] 32号文件),在一般情况下,批转、转发的原文中无分词“关于”的,最好不采用省略文种这一形式,应提倡”《关于转发(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这种形式。③被转发(印发)的原文标题中有介词“关于”的,为避免“关于”的重复出现,新拟标题的新拟部分,不可带有介词“关于”,同时可省略文种,如:要将<<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的通知>>转发下去,标题可拟为,<<转发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的通知>>,不可拟为<<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的通知》(因为,公文标题一般有四种结构形式:一是偏正结构形式,二是主谓宾结构形式,三是动宾结构形式,四是介词结构形式。此属介词结构形式的标题。这一结构形式要求二 有介词“关于”,必须有“文种”。而此题不仅出现两个介词“关于”,且缺少了新拟部分的“文种”),更不能拟为<<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关于传达学习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的通知)的通知>>(此标题问题出现在两个介词“关于”和两个文种“通知”上)。③转发上级<<通知>>时,不管什么情况,必须省略“文种”,不然的话,新拟标题中的介词“关于”、文种“通知”,就会反复出现,不仅显得标题累赘、冗长,而且不简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