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损友这首歌的意思:遂昌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勤廉遂昌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45:47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努力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不符合岗位要求,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原则;

5、强化用人导向和实事求是原则;

6、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原则。

第四条  确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坚持采用定性考察与定量考核、定期考察与日常考核、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经组织考察核实,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具体分定性和定量两种情形:

定性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策部署不够坚决有力,影响全局工作的。

2、主要领导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导致班子、队伍战斗力不强的;其他领导干部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3、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4、组织领导能力弱,在急难险重等任务面前畏缩不前,缺乏有效手段,工作不能打开局面的。

5、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因循守旧,缺乏激情,得过且过的;或者工作不作为,不勇于挑担,群众有反映并经组织查实的。

6、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于工作失误,引发社会不稳定等事件或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

7、诫勉期间发现新的问题或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进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情节较重且受到书面效能告诫以上责任追究的。

8、由于管理不严,下属干部多人(次)违纪违法,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违纪违法,影响领导干部本人形象,难以正常履行公务的。

9、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所在单位或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作风飘浮、办事拖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并造成不良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

10、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重要事件中,缺乏大局观念,不服从组织安排或由于个人主观原因推进工作不力的。

11、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评价较差,或自律不严,生活作风不检点,群众有反映并经组织查实的。

12、因身体或心理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等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领导工作的。

定量方面:

1、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党政正职或分管工作的副职;本人分管工作连续二年在全县或全市列末位的。

2、因个人主观原因未完成年度实事计划,影响全局工作,经组织考核认定排名末两位的。

3、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

4、经组织认定,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称职以上票数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5、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认定为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需负直接领导责任的。

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未达标或两年内本单位集体受到纪检、监察部门书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的。

领导干部具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列入调整范围。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调查核实。根据考察考核结果或有关专项督查及群众反映等情况,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本人申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听取本人对调查事项的申述。

3、综合分析。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本人申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4、研究决定。县委研究确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和调整意见。

5、领导谈话。由县委或组织部领导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说明调整理由。

第七条 被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参加由县委举办的领导干部能力提升培训班。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根据平时工作实绩和学习培训期间的现实表现作以下调整:

1、适岗交流。由原岗位调整到适合本人特点和专长的其他岗位。

2、改任非领导职务。对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干部的,可直接从领导岗位改任为非领导职务。

3、重点工程锻炼。对需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的,可安排重点工程锻炼一定时间,再视情处理。

4、降职使用。因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差等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降为下一级职务。

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如涉及滥用职权、违纪违法、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后,按新岗位确定相应待遇。

第十条 被调整的干部到新岗位后,各级党组织要继续给予关心,主动帮助其改正错误和缺点,提高履职能力,对进步明显、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乡镇管理的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双重管理单位领导干部有本办法所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由县委组织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本办法由中共遂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