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通告:纸上破案:客观物证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挖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0:05:08

纸上破案:客观物证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挖掘

(2011-11-16 10:24:34) 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案例 纸上破案:客观物证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挖掘2011-11-16

纸上破案

客观物证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挖掘

——网络匿名发表

昨天偶见伍雷,打个照面。只问了一个问题:“风衣是在水产码头还是渔轮码头出水的?”答曰:“水产码头”。他正忙,我就走了。

晚上看了一下现在已公开的周泽、徐天明、王兴律师的辩护意见。觉得有两项证据理应在辩护意见中做更加深入的发挥:一是死者背部及裤子上油漆;二是打捞出的风衣。

个人认为,对这两项证据的讨论,可能给受众更少情绪化、更客观表达的感觉;同时认为,这两项证据是命脉,风衣证据更暗示着本案在某一时刻性质的变化,应予多多着墨。

一、 对于油漆。

在七八月份时,据当时公开渠道了解的北海案情况,当时有个感觉,就是这个案子,几乎没有客观的证据。别说老刑辨,就是办过三五件刑案的律师,就会感到,客观物证少到了远远低于“一般地公认地行业内普通的常识性的”标准。这是该案当时的“核心所在”和“价值所在”。

这样缺少物证的案子,笔者认为表示出两个意思:1、做为一个不“真实”的案子,不可能凭空造出客观物证(所以才要坚持“重证据—物证,轻口供”的原则)。2、如果以“行业公认的标准”衡量,法官不应下判。但现实中,法官又不能不下判。这也是法官左右为难去年不判,今年开二十天大庭的“核心所在”。法官拿捏一个度,也是“奇”、“妙”所在。

所以,核心之核心,是物证。油漆就是最关键的一个物证。因为根据死者头部及手部是否有油漆等,可以判断死因。

(一)根据油漆沾在背部和裤子上(全身)的特点,可以判断,必是入海前形成。

因为如果是尸体入海后漂移所碰到的油漆,则:1、不可能碰到未干的油漆;2、沾染的油漆必是星星点点,不可能是现在整个背部的形态;3、尸体漂移中即使配到一些油漆,在海水中也会很快掉脱。

当然,因为尸体在两个码头之间漂四天不被发现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是从水产码头潜水到渔轮码头的。如果是潜水,则更不能碰到新鲜的油漆了,更应是入海前形成的。

(二)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油漆是死亡当时形成的?还是死后抛尸形成 ?如果是死亡当时形成,则有两种可能:1、打斗时,摔在有油漆的地面上形成?2、死者在有油漆的地点自已摔倒。

(三)如果是死亡当时---打斗中或其自身摔倒,则其手部、头部、小臂部必有油漆。因为摔倒时,人会条件反射一般,必然手要支撑。同样,因为摔倒时有惯性,因背部有油漆,则头部必然已着地,且头部有油漆的部位,应是着地部位。

(四)如果是死后抛尸形成,则其手部或脚部必有一部分无油漆-----因为一般要提起尸体的手或脚。但在有油漆的地方拖动尸体,其头部形成的油漆应深入到发根,与摔倒时形成的油漆应不同。

(五) 油漆在海水中泡了四天都没有脱落,是否是油漆完全干了以后,才抛尸入海的?因为如果油漆未干就抛尸入海,那么油漆就会脱落。

(六) 那么又产生一个问题:该油漆从沾上(暴露在空气中)到干掉需要多少小时?这是否又产生了:黄焕海是死在有油漆的地方,并且在油漆干了之后才抛尸入海的?哪有一个问题:抛尸为什么不抛远点,要在码头附近抛(没看案卷,渔轮码头上,船应较多,如果从远处漂来,应早发现)?哪么还有个问题:尸体变成巨人状,至少要多少时间(法医当时应根据不同程度的巨人状鉴定浸水时间)?不在水中,在潮湿的空气中是否可成巨人状?如果巨人状不是形成是海中,而是形成于藏尸的水箱等容器中,是否有可能?那么,更可怕的是,是杀人者没机会远海抛尸?还是故意近海抛尸体让人发现?头皮发麻,不往下想了。

希望辩护人能根据案卷材料进行分析。因为案子已走到这一步,不妨就往下走一走,亲自或委托当地的志愿者,走访一下当地船民。应该会有收获。

但无论怎样,根据背部的油漆,就可以判断,检方指控的水产码头为杀人现场是不成立的。因为:1、如果死时形成,则水产码头没有油漆。2、如果是抛尸形成,水产码头亦无油漆。

笔者认为,油漆是最终打开这个案子密码锁的钥匙。

(七)一个不愿的猜想。杨金柱律师一直信誓旦旦的“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是否与此有关,现在还有人说杨根本就没有这个证据,但伍雷---只有伍雷---在微博保证有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笔者不做猜测。只觉得杨或伍雷在辩护意见中是否会隐隐地暗示一些与“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相关的内容?

但目前王兴、周泽、徐天明等发表的辩护意见中均未有这方面的线索。那么这个“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是杨金柱律师一人的,还是律师团的。如果是律师团的,其它人不提是否妥当?

对这个问题的不明白,是笔者写这笔小文的一个起因。

杨金柱律师在一审中未出示该“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据,不避讳地讲,已经引起了不少不同的看法。律师团退庭的事情,不是已经让吴成智法官写了一篇“杀手锏”的文章吗?笔者不同意吴成智对律师退庭的看法,因为,他没有分析律师为什么要退庭。就好像,指责拆迁中的自焚是杀手锏一样,没有分析为什么要自焚。

二、 关于风衣。

总觉得,各辩护人对风衣这一“关键证据”的论述不足。

笔者认为,对风衣,不应从对一般物证质证的角度入题。你们觉得这件风衣不“诡异”吗?你们不想说说自己为什么认为“诡异”吗?

笔者从公开渠道看不到检方材料中被告人是何时、如何脱掉死者的风衣等细节。但:

(一)被告何时脱掉死者衣服?

打人时,要先脱掉风衣再打吗?

打死人后,要先脱掉风衣再抛尸入海吗?

活人衣服不好脱,对方要挣扎;死人衣服更不好脱,对方不配合,二者都不会少于一分钟。不知检方的16分钟时间内,含不含这一分钟?

(二)不知是否有打捞报告?

做为国家事业单位的打捞局是收了钱的,几万块钱不可能就用几件烂衣服交差,应该有个书面的东西吧,况且这是一个有人要被杀头的案件,应该记录详细点吧,总不能说在北部湾水域打捞出水吧。其实,打捞出水还要录像?此地无银,总不是暗示打捞局会做假吧?况且,你怎么知道何时会有东西出水呢?全程录像又有点累。

码头总是隔些时间会专业清淤的,这两年是否清过,如何清的,清淤的区域等,也应调查一下,当然清淤也可能有遗漏。

大海那么大,打捞局共打捞了多大的范围?为什么就确定在这个范围而不是别的范围打捞?专业上的理由是什么?是否风衣最后出水?风衣出水后就停止打捞了?是谁、根据什么理由决定停止打捞的?给被告辨认的风衣是清洗过的吗?是先辨认还是先停止打捞的?

以上这些问题,不知案卷里有没有?

还是那句话,案子做到这一步了,辩护人不如做些调查。我想,案子到做到这一步,对辩护人提交的东东,不会再“一律伪证”了吧。

(三)风衣的“技术参数”

天天红风衣,如果真是在离码头岸边较近处打捞出水,则该风衣真如唐朝开元大铁牛一样“稳重”了。(“理应”在距岸较近处,如果在离岸较远的茫茫处,则会产生一个问题:打捞局是如何确定要在这茫茫处的一个水域打捞的?)

可以向服装厂调查一下,该款风衣所用材料,不同部位的材料,有些材料在海水不烂,但有些材料肯定会烂。

甚至问问厂家,现在打捞出的风衣,该款式和型号是何时生产的?销往何处?由谁批发?在证人说的那个商场中当时是否有销售点?现在都电子收银,有小票明细,也可以到商场调查当时是否卖那种风衣。

11月14日就要到了,要不我们卖件相同的衣服,干衣服扔到水产码头的海里,也全程录像,看它是沉下去还是漂走了?看它是多少时间才沉下去?当然要调一下,两年前的气象记录,风力风向要大致一样,因为风会产生浪,浪会冲卷衣服。

不厌其烦在风衣上罗嗦。是因为:要说有揭“画皮”,风衣就是“画皮”。如果风衣真有问题,那么这个案件比聂树斌和赵立海的案子就更恶劣,性质这一刻就由错案变假案了。希望辩护人能对风衣这个证据,从一定的高度进行论述。

三、末了,还想隔空给公诉人和北海公安人员说两句话。不说枪口抬高一厘米才免罪的真实事实,也不说张法官在庭上所言的良知以及良知对法律人的要求。

我想说一下,不能以革命党的思维,干执政党的活。

现在你是执政党的一员,不是革命党的一员。这个思维要转变了。

革命党要求针锋相对,不问对错,甚至以牺牲生命奉旨唯上为最可贵。

执政党要求的是形象、是口碑、是人心。可以说,如果能收拾人心有口碑有形象,就是冤死你也是对的。何况你们现在是真错了!你们的言行,对执政党来说,是在损形象、坏口碑、散人心。

这是一个有人被杀头的案件,也许会有许多无辜的家庭、孩子心灵会一辈子受伤、一辈子抬不起头,也许他们周围许多亲人从此对法律对政府不再相信,甚至做报复社会的事情。笔者真对你们做为一个法律人的言行不理解,真的不理解!你们越自觉得是自豪卖好的事情,我们越不理解。在可以自由谋生、越来越开明的朝代,真是不能理解。难道你们认为现在还是不能自由谋生、不开明的朝代吗?你们要是真这样想,就真是为执政党丢脸了。原听过一个爱国贼的词,国是不指望你们了,难道说你们是爱党贼?

其实,真有事了,你们也不能怪上级,上级的错,往往也是被下级蒙蔽、误导、惯出来的、被下级拉上或胁裹上贼船的,你说上级有好气吗,有好脸给你们看吗。

你们到底是有治外法权,还是有法外治权?

声明,本文根据各辩护人博客、各论坛帖子中的案件信息发析,可能分析的内容在案卷中已有材料回答。请各位阅者参考、研判决并明鉴。

纸上破案

昨天写了一篇小文。提到了油漆和衣服两件证据。
回想一下,如果是衣服上的油漆干了以后,才抛尸的,那说明有个藏尸的过程在藏尸中油漆干了。这个藏尸的地点应距发现尸体的地点不远可能就在船上。因为活人好背,但你去家乐福背一袋50公斤的大米上肩试试,如果真能上肩,那试试能走多远?尤其是怕人看见,像真的贼一样慌不择路时。同样,因为搬运的难度,藏尸地点距造成死亡的第一现场也不会太远。造成死亡的第一现场也许就在船上或渔轮码头。如果发现尸体后,警方能花三十分钟这样想,再花三十分钟去码头看看船-看看裴家或黃家的船,破案应该不难。
如果我们真的猜对了,我们交税养这些饭桶警察真不如养猪了!
于是乎,有个大胆的想法,集网友之力,在纸上把这个案给“破”了-律师团介入伤害案,是为了把杨立新伪证案釜底抽薪我们大家把案“破”了,就是把那口锅给砸了,顺便把一些睁着眼睛说瞎话东西的饭碗也给他砸了。
是为檄!

当然对纸上破案,要做以下最郑重的声明:本纸上破案并未阅读案卷材料,因此结论也就不可能有法律意义,也就不产生对某人犯罪的确指或暗示。但欢迎对号入座,入座者后果自负。
本纸上破案只是根据一些生活常识和知识,略加办案经验的一种推论,是社会舆论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一个普普通通的声音。

一、一、可能有藏尸过程。油漆既不在死亡的第一现场,也不在藏尸的第二现场,而是在移尸过程中沾上的。

怀疑有藏尸过程的原因,是基于其身上的油漆干后才被抛尸,而油漆干透需要时间。油漆干透的时间就是藏尸的时间。
藏尸是要移动尸体的,黄在当晚是赤脚的,但尸检未发现其脚部有油漆,说明油漆不在死亡的第一现场。当然也不会把尸体藏在油漆中,不合常理,藏尸者衣服上、鞋上也不会干净。
是否可以推论出,死者尸体是被藏在一条正在维修或维护中的船上。在搬运或移动尸体的过程中,沾上了油漆。
如果藏尸船上,按一般人的心理,会藏在船舱底部,潮湿或有积水的地方,用渔具等等东西遮盖。

二二、基于第一现场在船上或码头对可能的凶手的分析

死者与裴金德发生争执的地点及李警和的位置,均在洪记大排档附近。裴和死者没有大矛盾,根据一般的心理,也就是在洪记附近打死者一顿就算了,似乎没有必要大半夜的自己也不休息,把死者架到较远的码头去打,也就是说没有动机。因为,如果费劲架死者到码头去打,就有打死的可能了,但裴自己不去码头的情况,李警和将其打死的可能性也不大,同样没有动机。
那么,死者去码头就是自愿去的了。那么能让死者自愿去码头的只能是死者的小叔了。
请注意一个细节,某辨护人的辩护意见说,检方材料中,有被告人在水产码头抛死者手机的情节,说明死者当时是有手机的,这样其小叔就能很方便地联系上他。但为何又有死者小叔和一个被告人互与留手机号码,共同找死者的情节呢?这似乎有所矛盾。
如此分析,死者生前最后在一起的人就是其小叔了。
同样,以下的一些情节也使人对死者小叔产生怀疑:1、对一个成年人几个小时联系不上来说,第二天(14号)就报失踪,2、第二天(15号)死者的另一个叔叔就从福建赶回;3、18号唾液送检,19号才发现尸体;4、家属几次三番围攻律师(我不相信,他们不明白,律师在帮他们找真正的凶手。况且这些被告也是穷人,不能赔他家很多钱)。

三三、根据致命伤位于脑后颅骨上对可能的凶手的分析

致命伤位于脑后,则一定是非故意摔的,不是主动打的。打一个人,除非是暗中背后袭击,否则一定是面对面打击(暗中袭击多打在头顶部)。
如果是摔伤的,哪谁有可能藏尸呢?显然,死者的小叔不可能,亲人们一定会送他去医院。
从这里分析,死者摔昏倒后,李警和藏尸的可能性较大。

四四、什么地方、什么动作,能往后一摔,就把颅骨摔折呢?

没有去过渔轮码头,不知道!
颅骨上的着力点在哪里?很重要。但这要靠专业的法医了。(不知根据后脑勺的皮肤软组织能否解剖出着力点?着力点如果不在最凸出的位置,那就一定是摔在一个硬东西,而不是平整的面上了。)
看到陈有西律师和迟夙生律师考察的照片,码头上高高的架子,莫非从那上面摔下?

五五、尸体还能告诉我们一些什么信息?
(一) 1、尸斑。因为人死后,血液不再流动而下沉,如果真有藏尸过程,则尸体一定有尸斑。根据尸斑可以推断藏尸(固定一个体位)的时间长度。
(二) 2、酮体方面的检测。
只所以想到这一点,是基于以上第三点颅后伤为摔伤的推断。
我的意思是颅脑受伤是一种很难根据外伤来判断严重性或后果的伤。举个例子,脑外科对脑出血病人的治疗,全是保守治疗,只是输甘露醇降脑压,吸氧,并不进行什么治疗。因为脑子里的东西没法动,也无法预测。开颅的目的,不是要在里面治,而是人不行了,死马当活马医,只为放血、降压。所以,我的意思是,死者当时受伤后,有可能只是昏迷。但其他人以为摔死了,故进行了藏尸。
如果当时只是昏迷,则死者的肠胃功能仍正常运转,直至死去。(提醒检方,这里的仍运转与你们说的不一样,我的是躺在地上,你的是人扔在海里,扔在海里,马上就死了,死了胃肠就不动了)
肠胃运转就要消化,当胃里的食物消化完了,就要消化自身的脂肪等,消化了脂肪等,就会产生酮体。以此大约推断死亡时间,以及死因(不知对否,还需专业人士指教)。
颅脑损伤是神经伤,但伤哪根神经,谁也不知道。有的神经受伤马上就死,有的是昏迷瘫痪,清醒地活好多年。

六六、为何要在18号夜里抛尸
判断18号夜里抛尸,一则是因为渔轮码头人来人往,19号发现的,故应是18号抛尸;二则,已死亡四天了,不应再下沉了。
况且,如果尸体如巨人状,则不排除曾在水箱中藏尸。
也许是19、20号船要开工,水手们要上船了,无法再藏尸。也许是藏尸者有其它事情必须离开一段时间,走之前要扔掉麻烦。也许是尸体发臭了,害怕了(也不一定,船上有鱼惺味做遮掩,秦始皇不就放在鱼里吗)。
如果这样分析,则19、20号左右开工的船和19号离开北海的人具有重大嫌疑。不知卷宗中裴金德和李警和是何时离开的北海?
不知北海当时的温、湿度是多少,以及多长时间尸体会发臭?

七七、李警和受讯时为什么颤抖
我仍然认为,李警和受讯时颤抖,并不必然意味着他是凶手。因为存在一种可能性:李警和当晚确实打了死者,但打完就放了,现在人死了,怕说不清,所以就完全否认。
当然,做出李不一定是凶手的推测,还是因为没有证据-物证。
一切围绕物证,物证是根也是我们律师办案的原则!

八八、一点感想
我们俗人都能想这么多,警方是专业人士,如果他们当时按程序办案,应不是很难破的案子。但就是惯性做怪只要我抓了你,总不会承认抓错,总要弄个罪名戴上,不过,这个案子是有人要判死刑的命案,终于中奖了,不领奖还不行。后悔不后悔,只有自己知道。
只想自己面子,死不认错,哪管错要人家性命。良知呢!天理呢!尤其想起让被告人指认那件神奇的衣服就来气,有意义吗?那可是:两年前、大晚上、一个陌生人、打斗了一会,难道当时是时装表演,注意力全在对方衣服上?两年后谁能记住那件衣服啊!
我想问警察大人:2009年11月13日晚你穿的是什么样式的衣服?你可能说是警服,那请问你记得那天你穿的啥内裤吗?不会回答说里面是光的吧?
法庭这回还真要扒开看看你到底穿没穿内裤!

希望大家,合理推断,齐心把这个案给“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