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齿矫正黑三角:[转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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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常见问题

(2011年第20期)

时间: 2011/09/22

1、公司因装修厂房购进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公司因装修厂房购进的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

  2、自来水公司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购进自来水取得的是专用发票,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公司从海关进口的货物,但海关完税凭证不慎丢失,请问抵扣进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4、公司购买的普通空调(非中央空调)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固定资产目录02、03类、用于(包括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公司购厢式货车一台,属于单位正常经营使用,购车发票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贵公司购买的厢式货车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请您查看消费税税目。

  6、公司以前是将一定数额的油款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存到石油公司,一般三天之后公司车辆就可以开始加油,并取得石油公司开具的发票。现在由于使用招行卡加油有优惠且可以划款后立即加油,所以我公司从网上银行将油款划到司机的招行卡,再由司机从招行卡转存石油公司,取得石油公司的发票而付款人是个人,请问这样的付款在税务上是否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由于开票方和付款方不一致,因此贵公司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

  7、存货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耗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请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