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殓师电影在线:公益信托处境尴尬 发展中谋突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1:47:02
近日,安信信托尝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推出了一款关注残障儿童的关爱系列类公益信托计划,成为中国公益信托领域首家“突围”的信托公司。原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安信信托的这种类公益信托模式“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他同时指出,真正解决目前限制公益信托发展的种种障碍,要实现信托登记制度。

  缺乏可操作性 尴尬的公益信托

  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时,第六章中首次提到了公益信托,但近十年来,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仍然处于尴尬的境地,该类信托屡屡出现“叫座不叫好”的局面。王连洲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信托制度不健全。我国现在虽然出台了《信托法》,但是只是出台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公益信托并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所以很多信托公司无处下手,无法操作。

  “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公益信托的作用得到重视,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但是《通知》却仍然没有解决公益信托的可操作性问题。

  “一方面信托产品不能流动,独立性无法解决,另一方面虽然受托人有要救灾等方面的要求,但是相关的法规没有出来,对于公益信托的认定、税收、财务制度等方面都无法确定。”王连洲向本报记者表示。

  制度的缺失、监管的缺位,往往令信托公司无所适从。“审批非常麻烦,再加上相关法律不完善,一不小心,就容易违规,这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风险很大。”一位信托行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此外,国内在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还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这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营带来极大的困难。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时要交一次税,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把资产还给委托人的时候,还要交一次税,对于同一税源产生二次征税。

  王连洲认为,重复征税问题是不合理的,没有考虑到信托业务所有权的二元化问题。“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交易行为不应该征税,这不符合税收法律原理,因为交给信托公司的时候,产权没发生转移,不属于交易行为,只是信托资产的转移。”

  安信信托董事长张春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谈到,在我国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对于公益信托不仅没有税收优惠,反而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十分打击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积极性。

  树立行业规范 公益信托“突围”

  数据显示,美国每年的慈善公益捐赠额高达6700多亿美元,占到国民GDP的9%,而我国今年发布的《2009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显示,中国2009年社会捐赠额超过400亿元,仅占同年全国GDP的0.1%。 分析人士认为,我国慈善事业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的原因,一方面是公益意识不足,另一方面和我国公益捐赠的渠道和平台先天不足也有关系。

  王连洲也指出,目前国内原意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并不在少数,但是却找不到一个可以信任的捐赠方式,“红十字会等基金组织面临一定信任危机,而公益信托又无法突破政策‘壁垒’。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纷纷尝试“类公益”信托产品,然而,就目前而言,公益性质和“类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其在国内仍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则更是凤毛麟角。虽然汶川地震后,随着《通知》的出台,有信托公司已推出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产品,但完全专注于公益领域的还没有。

  《信托法》出台近10年,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的发展方面也在不断地寻求突围。

  近日,安信信托设计的关爱系列计划,突破了以往被动的求助型慈善行为,转型为主动地自住型慈善行为,为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创新模式。具体而言,安信信托的关爱系列设立目的就是为残疾人士、智障儿童等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提供信托理财金融服务。并且,安信信托拟将作为受托人所获得信托报酬10%的收益,无偿捐赠给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将为以后的同类产品提供范本。”业内人士如此评述。

  虽然关爱系列计划推动了公益信托的发展,但是公益信托真正能够“全面开花”,还在于制度的完善,“这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王连洲认为,“真正要解决公益信托发展的种种瓶颈,要通过推动实现信托登记制度的实现。”

  推动信托登记制度 突破公益信托瓶颈

  近日,记者了解到,目前证监会正在争取国务院办公厅尽快通过《信托公司信托登记试行办法》,“信托登记问题的解决将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奠定基础”王连洲表示,“目前限制公益信托发展的种种障碍,很多都将迎刃而解。”

  上海早在2006年6月成立了全国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信托登记”是信托设立时对信托财产进行登记加以识别的一种法律行为。上海银监局在2009年年初便联合浦东新区等相关部门,对如何从法律上解决信托财产的登记问题进行研究,以确保信托资金不受第三人侵害。

  目前国内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靠基金会,但是王连洲认为,信托公司若能介入,将比现在纯基金的运作模式要完善和专业的多。“从吸收资金方面,委托人显然更容易信任具有专业金融知识和团队的信托公司,并且信托公司经验丰富,如何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实现目标也更加可靠。“

  张春景也认为,信托制度实际上是最适合运作公益项目的,比如,信托的资产管理多样性,有利于辅助公益基金有效管理资产,发挥信托的增值保值金融杠杆职能;信托的财产隔离性,不受制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确保公益事业的稳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