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流程:关于印发《新安县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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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2-28 15:13  来源: 党委系统  关键字:   发布人: 新安纪检委 字体:大中小
新廉办[2008]12号
关于印发《新安县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纪委,县直各单位党委、纪委(纪检组):
现将《新安县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安县委      新安县人民政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
新安县廉政建设监督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促进我县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省、市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履行责任、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三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干部,重点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与大局意识强,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经验丰富。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群众公认度。
(三)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够积极为反腐倡廉建设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四)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反映上报。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与组织考察选任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由市、县、乡三级分别聘任,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县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廉政监督员由同级纪委聘任。行政村、社区的廉政建设监督员要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聘任。下设二级机构的委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系统监督员名额,由各纪检组(纪委)聘任。
第六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及其他党政纪情况进行监督。
(二)了解和反映所在地区或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了解和反映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了解和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纪律和履行职责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五)了解和反映企业及群众在生产经营、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维护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
(六)协助做好所在地区、部门的党风廉政教育,积极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七)反映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廉政奉公、勤于职守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协助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在工作效能、政务公开、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甚至是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向监督员反馈问题处理情况。
(二)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有权向相关部门了解群众所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协助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所提意见建议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实事求是的答复。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参与有关工作调研、研讨,参加有关会议。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保护和支持。对打击报复监督员的个人或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受纪检监察机关派遣,可列席本地区、本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了解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应承提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九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同时收回聘书及有关证件:
(一)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书面申请,经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聘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予以解聘。
第十条  廉政建设监督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定期联系、信息收集反馈、举报工作台帐与年度考核、奖惩制度,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廉政建设  监督管理  办法  通知
新安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