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华摄影:就物权法问题给总书记、委员长和人民代表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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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吾将上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266    更新时间:2007-1-26
就物权法问题
给总书记、委员长和人民代表的公开信
总书记、委员长和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关于物权法先后讲了:“要把党的主张依照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要确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我拥护党要把无产阶级的主张依照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因此,我不赞成要确保通过现在这部物权法,这不是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符合委员长的三个强调:“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强调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
首先,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清楚表明草案一开始就脱离了宪法这个一切法的根本;第六稿不变内容,只把宪法总纲的几条规定支离破碎、面目全的塞进“基本原则”,不仅没有改好,实质上变坏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门面上挂上社会主义制度的牌子,不仅虚伪,而且还背弃了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的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和规定了的国家的根本制度,遗弃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否认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关于财产保护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物权法的直接立法根据。但草案只取第十三条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还把“合法的”限制取消掉;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完全抛弃了。对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规定,也只取“保护”二字,“法律规定范围”、“引导”、“监督和管理”,“合法”全不要了。这样就把宪法确定的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制度,对国家、集体和合法私人财产的保护,篡改成为了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市场经济秩序,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物权法为消灭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有经济制定了法律根据。
第二,物权法修改草案真的体现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吗?
从条文上看。关于对私人财产保护的有多少条?对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的又有几条?而返观宪法,又各有几条?孰主孰次,孰重孰轻,十分分明,哪里体现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立法原则。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在改革中被大量侵犯了,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一再提出保护国有资产、对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追讨和如何防止把非法侵占的财产合法化的要求,物权法修改草案却反人民意愿,要将非法财产合法化,并表明国有财产不是不可侵犯的。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和合理利用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现在这些自然资源转让给私人经营的很多,乱挖乱采,矿难、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等情况非常严重,物权法修改草案对此有些什么保护规定?比如私人开矿,怎么保证私人和国家的财产平等交换?
宪法规定合理地利用土地。现在问题很大,物权法修改草案可有可操作的保护规定?
宪法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现在在公车、招待、旅行、形象工程、标志建筑、豪华政府办公楼等等方面,大量浪费国家资财的问题非常严重,物权法修改草案有什么保护国家资财不被浪费掉的规定?
……
宪法明确制定了那么多的条文,要国家保障、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帮助集体经济发展,而声称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的物权法修改草案,在这方面却是大片空白,无论是有意还是疏忽,都表明立法者心中从未想过要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第三,物权法修改草案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
在起草者的观念里,物权法属于民法,私法,这是西方法学观念,不适合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国情。中国民法不能是私法,应该是中国特色的以公为主的“公私”法。这样的民法不是西方法学观念所能产生,只能创造。
“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适合西方,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式,但是对中国只是手段,它应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即保障国民经济现阶段要由国有经济来主导,并在将来完全转变成社会主义经济。
市场经济能决定的物权只能是商品,不可能涵盖全部物权;而对于商品也不可能平等保护。商品所含的权即价值的实现,只能由竞争规律决定。姚红所说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明显自我矛盾。
如果按照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物权法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就不能不涉及劳动力这个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商品的保护,但物权法对此毫无表述。
第四,这此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在最后表现出民主的不彻底。
前阶段很好,那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遗憾的是最近关了门,甚至提出“要确保”通过,有强迫通过的现象。
在副委员长公开告诉人们这是“党的主张”,“要确保”通过的情况下,我上书你们,提出物权法修改草案违反宪法,内容偏颇,很不完整,近来表现出民主不彻底,是乎不识事务,自不掂量。我没有权力决定任何法律的制定,但是自信有对事物的认识力,对物权法草案的看法有理有据,惟一不清楚的是什么迫使人大这么急急忙忙要通过这部物权法。过去我也曾向中央领导人写过十多封信,如1990年10月20日给当时的总书记的信中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必然有归于商品经济一体;而商品经济将导致资产阶级赎买国有经济。1994年10月24日给邓小平的信中说,国有经济改革之后,不是被排斥在市场经济之外,就是转变为交易所里的投机买卖,一种寄生的经济。现在中国的许多经济学家,假“邓小平思想”的商标,好在中国推销西方理论。知资产阶级自由化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天安门暴乱虽然平息了,但斗争以另一种形式仍在进行,一种由钱权交易进而勾结的社会势力正在形成,,改变着一块块地方政权的性质,严重恶化中国共产党的形象,造成群众的极大不满。2006年8有月1日给总书记和总理的信我提出:资产阶级自由化日益泛滥,政策法令很不畅通,大小独立的王国妨碍着党和国家的统一。这是当前的主要问题。靠中央自上而下的监督,“山高皇帝远”,要用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虽然人微言轻,这些信毫不影响中央决策,但事实却如我所言。权力可以压制真理,却无法阻止真理所反映的客观实际按它自身的规律发展。物权法竟然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又是有管很多年的东西,本身问题也多,群众的意见有那么大,何必急在一时?当然事已至此,人大会议上还是要提出讨论,最好是不通过,或者(不得已也)只决定“试行”,留有改错余地。千万不要搞成洗黑钱法和公共财产可侵犯法,遗患百年。
以上意见,请总书记、委员长和全国人民代表考虑,决定权在你们手上。只是,物权法是一块试金石,检验着人大实际代表谁,也检验着党的“和谐”实质。此致
敬礼!
刘金华
2007牛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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