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一女舔p图片大全:山西一巡警队长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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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巡警队长获刑13年

法院认定其以入煤矿干股形式受贿80余万元,家属却认为遭人陷害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 9828   版次:AA23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11-14
作者:纪许光 原创   摘要:11月13日上午9时,临汾市浮山县公安局巡警队长杨武涉嫌受贿罪案再次开庭,杨武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杨武的母亲说,杨武投资煤矿属实,但受贿一说是遭人陷害。    南都记者纪许光摄

    南都记者 纪许光 发自山西临汾

    11月13日上午9时,临汾市浮山县公安局巡警队长杨武涉嫌受贿罪案再次开庭,杨武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法院判决书称,杨武在担任浮山县公安局巡警队长期间,以入干股的形式先后收受、索取当地商人李志刚钱、物超过80余万元。

    此时,距离杨武被拘捕已过去整整7个月。今年4月13日,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对杨武涉嫌收受贿赂一案进行了侦查。

    昨日庭审后,参与旁听的杨武的同事、家属情绪激动,一度与法官展开激烈辩驳。

    被公诉向煤矿老板索贿110多万

    浮山县公安局干警吕城(化名)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2011年4月13日,正在浮山县公安局办公室里向队员布置任务的杨武接到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电话,被责令前往“协助”调查;当天下午,在一名副局长的陪同下。杨武走进了检察院,从此以后杨一去无回。同年4月16日,杨武被批准逮捕。当地检方向法院提交的公诉书显示,杨武在担任职务期间,以“入干股”的形式,向山西古县白沟河煤矿老板李志刚索取贿赂(钱、物)共计110多万元。其中,杨要求李志刚为其偿还自己在信用社贷款的225万元本息(检方认为,截至案发前,李志刚共为杨武实际还款84万余元),此外,检方起诉书还称,杨武还向李志刚索取本田飞度轿车一辆,经市场估价为10.7万余元。不仅如此,杨武还先后两次从李志刚的煤矿财务处领取了12万元和5万元现金。

    检方称,杨武在与李志刚接触时,以“有职务便利能为李的矿山企业谋取利益”为由,在不投入任何实物和资金的情况下向李志刚提出,要占其煤矿10%的股份。

    “李为了能使自己的企业顺利经营,答应了杨武提出的条件并签署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杨武占有该矿10%的股份、杨武积极配合李的工作、李志刚替杨武偿还浮山信用社的225万元贷款本息,以后在煤矿产生效益后,再由李志刚扣回。”同年7月26日,检方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辩: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犯罪?

    尧都区法院一位接近案件的内部人士回忆,今年8月24日,杨武案第一次开庭,杨武的辩护律师与检方人员发生激烈争辩。律师李勇奇认为,检方对杨武的公诉违背法律准则。他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显示,杨武及其代理人对公诉方的指控几乎全部否认。他们称,实际上,杨武确系白沟河煤矿股东。早在2006年,杨武与其姑姑杨芳竹便一起合作经营了改矿。其间,杨武以其叔叔杨月让的名义实际投入到该矿190余万元资金,当时,其与杨芳竹之间约定,杨武持有该矿10%的股份。但到了2007年,由于资金链断裂。白沟河煤矿无法继续经营,当时的浮山商人李志刚被引进“合作经营”。双方约定各占该矿50%的股份,但当时资金实力雄厚的李提出必须控股该煤矿,杨武随即与姑姑协商将自己的10%的股份“算到李志刚那边去”。随后不久,煤矿开始产生效益,李志刚提出完全买断杨芳竹持有的40%的股份,并很快付诸实施。

    “杨芳竹退出之后,杨武与李志刚继续合作。李志刚也从未提出对杨武10%的股份有异议。当时杨武向信用社借贷的225万元无力归还,于是与李志刚约定,由李代为偿还本息,代效益分红时,再由李志刚从分红中‘扣除代还本息’。”李勇奇说,到了2009年恰逢国家对山西煤矿资源进行整合。白沟河煤矿的实际控股者李志刚在此间获利超过9000余万元。杨武提出,将自己10%的股份退出,从此与李志刚结下“梁子”。经过多次谈判未果后,双方曾诉诸法院。但因为杨武系在职民警,系公务员身份,法院最终判决杨、李二人曾经签署的能够体现杨武持股10%的协议无效。

    对于杨武是否真正投入190万元入股白沟河煤矿,检方认为,杨武并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投入。但辩方律师则称,杨、李二人在古县曾因股权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李志刚从未就“杨武出资190余万元入股”提出异议。而他出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杨、李二人签署的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被认定为“杨武所投入的190万元,应该算在其姑姑杨芳竹已经退出的股份中。”

    “但实际上,杨武和李志刚的合作协议一直在履行中,此190余万元,在杨武看来,一直在李志刚原先持有的60%股权中”。辩方律师李勇奇说。(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辩方律师称,在8月24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其曾当庭表示,在杨、李二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不久,李志刚随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身为巡警大队长的杨武受贿。杨武案至此始发。(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对检方提出的杨武曾向李志刚索取轿车一说,辩方当庭予以否认。

    “整个案件就是个彻头彻尾的民事纠纷,检方依据举报人单方说辞,即对杨武采取刑事措施,让人遗憾。”李勇奇说。

    杨武当庭表示上诉

    对法院一审“13年”的判决。杨武当庭表示上诉。法院最终认定杨武“受贿”金额为80 .117821万元。而李志刚代其偿还的信用社贷款本息最终被认定为523956.21元。

    庭审之后,杨武的一些同事和同为当地公安系统工作人员的二弟杨平、三弟杨健等人一度情绪激动。他们与在场法警发生多次言语和肢体冲突。直至昨日上午11时,当地不得不派出特警前往维持秩序,押解杨武的警车在被围堵了1小时后,驶出尧都区法院大院。

    杨武的一些同事认为,杨与他人合作开矿,是违规违纪,但算不上犯罪。10月初,浮山县公安局一些警察曾在网络上发帖求助。

    起诉书被质疑“办案粗糙”

    庭审完毕后,杨武的同事和亲属迟迟不肯离去。高远东在现场给记者出示的一系列书证显示,民警的情绪并非仅仅来源于一审“认定”和判决。

    高出示的一份同样编号为临市尧检刑诉(2011)288号的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尽管日期体现均为2011年7月26日。但该两份法律文书的内容却有着明显区别。如,于今年8月1日送达的《起诉书》编号具有明显修改痕迹,其中的疑似数字6,被人用笔改写成了“8”令身为警察的高、吕等人奇怪的是,在认定“受贿”事实一栏中,8月11日送达的起诉书中表述为“另外,2007年12月下旬,李志刚让财务人员给杨武12万元现金……”在1周后重新送达的文书中变成了“另外,应杨武的要求,2007年12月下旬,李志刚让财务人员给杨武12万元现金……”(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而这两份起诉书中的“应杨武的要求”被后来添加并送达,在杨武的同事和家属看来,系检方试图“强调杨武犯罪故意”而添加。

    检察院:事件源于高层纪委转发

    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的一知情人士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杨武一案系由“高层纪委”转发而来,他说,针对杨武的举报最早并非发生在临汾当地,而是由当地更高级别的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在先。因为行政级别较高,杨武一案曾一度被定性为“观摩案件”。

    “今年8月也曾开庭审理,当时省、市纪委的领导们都来了。准备把庭审弄成‘观摩庭’。”

    对于浮山县公安局干警及家属质疑杨武案“一案两份起诉书、恶意篡改”、“检方书证材料体现的日期表明,检方对杨武案证据的获取均发生在杨武被羁押之后,检方涉嫌‘有罪推定’”以及“为何起诉书和法院判决都没有明确指明杨武为李志刚谋取了何种便利?”一说,当地检方并未作出回应。(应当事人要求,文中所述杨武同事及浮山县公安局参与庭审干警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