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stata视频课:為何七成職務犯罪不坐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0:26:26
為何七成職務犯罪不坐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1-21 10:07:47  

  中評社北京11月21日訊/前日,最高檢公訴廳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檢組織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發現,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被告人中,判處免刑和緩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抗訴數卻僅占職務犯罪案件已被判決總數的2.68%。

  這也就意味著,近七成的職務犯罪者最後都沒有真正坐牢。雖然近年來,職務犯罪者免刑、緩刑、輕刑化一直為人所詬病,但是這個數據還是不禁令人大吃一驚。
 
數字背後:職務犯罪輕刑化風越刮越猛 

  實際這裡指的只是近七成職務犯罪者最後沒進監獄

  近些年來,時不時就傳出某某貪官被判死緩的新聞,所以在看到最高檢的這條新聞時,不少朋友第一聯想到的就是這些被判死緩的貪官們。但,需要指出的是,緩刑和死緩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通俗來說緩刑就是暫緩量刑,犯罪者到監獄外面過日子,只是多了個監督而已。而死緩就是死刑緩期執行,當然還是需要在監獄裡呆的,只不過可以通過層層減刑,幸運者十多年就可以出去了。當然,免刑就更好理解了,就是免於刑罰。

  所以這條新聞我們可以解讀為,近七成的職務犯罪者最後都沒有進監獄,例如巨貪死緩等很多被認為量刑過輕的還不包括在內。

  職務犯罪的輕刑化趨勢非常明顯

  在69.7%這個數字後面,隱藏的是職務犯罪輕刑化的趨勢驚人,這表現在幾個方面: 

1.職務犯罪的免刑緩刑率要比整體比率高30%。

我國的非監禁刑(在我國主要指免予刑事處罰、管制、緩刑)適用比率整體上不超過40%。所以貪污、受賄比起盜竊等罪來說,不進監獄的可能真的要大很多。這當然有悖小孩子都會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職務犯罪的免刑緩刑率十年間攀升了10%。

  有統計表明,我國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在2001年為51.38%,而到2005年就遞增至了66.48%,而現在這個數據繼續攀升到了69.7%。

  3.除了免刑、緩刑外,量刑輕化的趨勢相當明顯。

  我們通過翻閱資料發現,2000年以來被判處並執行了死刑的官員一共有五位,分別是胡長清、成克傑、王懷忠、鄭筱萸和文強,而被判死緩的就多出很多了,更不論判無期、有期徒刑的“量刑輕化”了。

職務犯罪輕刑化推手:法條本模糊,量刑更離譜 

  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彈性空間大

  一提到職務犯罪,大家最先想到的肯定是官員,而一說到類型,想到最多的肯定是貪污受賄。其實,職務犯罪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還有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而罪名可以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瀆職、利用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根據我國刑法,對緩刑有兩個硬性條件:1.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2.不是累犯。但是軟性條件就很厲害了,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到了1996年的時候,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將職務犯罪緩刑的條件給具象化了。去年的時候,由於職務犯罪輕刑化的趨勢太厲害,所以兩高又出台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進行進一步規範。但是法條還是有很多的灰色地帶。 

1.貪污賄賂類:多數人“立功、退贓、態度好”

  根據最高法1996年出台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但是,在實際中,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等情節認定就非常模糊了。山東煙台招遠市檢察長連俊峰就曾經對媒體記者表示,每年處理的案子中,絕大部分適用的是緩刑。“往往是法院給我們一張判決書,上面沒有寫什麼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很模糊。而且,不同的法官判決的結果可能也不一樣。”當然,更離譜的還有累犯也給判緩刑的。比如因受賄罪被判刑入獄的江西省吉安縣國土資源局副主任科員龔伏金,在取保候審期間及出獄後兩次收受他人賄賂,結果又被吉安縣法院以受賄罪判刑2年,緩刑3年。

  另外,再提幾個不是“緩刑”的官員的例子,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康日新受賄660萬餘元,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受賄826萬,他們都被判了死緩,在判決書上,量刑輕化的理由均是“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貪污近兩億的中石油前老總則是因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死緩”了。當然,判決書也是很模糊的。

  2.瀆職類: 很多人直接內部處理,還輪不上法律管

  有數據顯示,我國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瀆職犯罪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高達95%。更為嚴重的是,還有許多的瀆職連判刑都不會,內部處理就行。比如去年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的惡果,最終的處理結果是該煤礦黨委書記被免職。而雲南陽宗海砷污染案造成沿湖居民2.6萬餘人的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結果雲南省陽宗海管理處處長、副處長被判緩刑,理由是“還與對陽宗海環境保護具有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的失職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民權利:幾乎就沒有因這個判刑的職務犯罪

  這類職務犯罪比起前兩類又少得可憐,但是在實際層面上,它非常多。例如暴力拆遷中的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就很好理解。遺憾的是因為暴力拆遷而被法律追責的官員實在是少之又少。唯一能找到的是安徽阜陽副區長指使強拆獲刑,但是他被判處的是濫用職權罪,本質上還是屬於瀆職類。另一個有名的例子是中國銀行固始縣支行行長閔志濤酒後猥褻、暴打幾名女子,當地副縣長張建成在場冷漠旁觀。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遺憾的是,最後的結果是內部處理。    混亂的緩刑能被最高檢一紙公文就結束嗎 

  職務犯罪的緩刑、輕刑實在是太亂

  通過上一部分我們已經可以看出,職務犯罪的緩刑和輕刑化真的非常混亂。總結起來混亂有以下幾點:1.超出法律規定去緩刑或者從寬量刑。2.“選擇性執法很多見”,比如非職務犯罪的緩刑適用率就明顯偏低。3.緩刑適用還會因時因地而異。比如,碰到“嚴打”或某專項整治(行動)時緩刑率低,不在這些“非常時段”則緩刑率高。此外,在一些流動人口集中的城市,本地人緩刑率高,外地人緩刑率低。這些怪現狀嚴重衝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缺乏一個公開透明的訴訟機制是主要原因

  檢察官楊濤認為貪官緩刑偏多的原因主要在於以下三點:第一,來自地方黨政官員的不法干擾和壓力,使得法院審判迫於壓力而從輕、減輕處罰,而檢察機關則放棄監督;第二,來自法院和法官本身的徇私、徇情裁判;第三則是,來自檢察機關的徇私、徇情,放棄監督。

  一個不透明、公開的訴訟機制之下,職務犯罪的緩刑、輕刑化泛濫就是一個常態了。從地方和法院層面來說,地方法院沒有財務的獨立性,在財政上要受制於地方,受到掣肘之後難免就會“妥協”。而從法院內部來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而且法院習慣於內部審批,不習慣公開聽證,所以想要一個公開的監督機制也很難。

  檢察機關的努力值得肯定,只是改變現狀還很難

  最高檢這次出台的規定要求“兩級檢查”,當然值得肯定,但是通過上一段的分析我們已經看出,這個問題其實涉及的是行政機關、法院、檢察院,甚至於人大代表等等方面。一方的努力還不足以改變整個“生態圈”。在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受地方黨政控制下,而貪官在體制內博弈能力仍然特別強的現狀下,司法機關的許多工作機制改革實際上作用是有限的。所以最高檢的努力只能說是一個很好的開端與嘗試,想要改變還要走許多許多步。

  更為重要的是,將這個問題置於大的時代背景下時,我們會發現官員輕刑化和富人可以“花錢買刑”一樣,其實都是有深層次的背景原因的,可以參見右側欄的《廢死刑:專家向右,民眾向左》。

  結語:在古代,官員可以“以官品抵押徒刑”,號稱“官當”。而今天,實在不願意看到另一種“官當”的橫行。

  來源:騰訊評論今日話題201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