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韵文学网站:房地产开发流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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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交付使用阶段
竣工验收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经过施工和设备安装后达到了该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具备使用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查验工程并办理接收手续的过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单项竣工验收,二是综合验收。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统一备案,具体工作委托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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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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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申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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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准备一份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供现场验收用。
三、进行权属登记,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的登记并对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权属,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行为。房地产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本市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期房抵押证明》。
新建商品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竣工之后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土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并且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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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办、处罚证明)
4、建筑红线定位图
5、建筑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房屋平面图
11、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
13、用地红线图(查验证件)
新建的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售出或者交付给买受人之前,向具有管辖权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屋的初始登记,领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四、物业移交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时,由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下列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和批准文件;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道路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
(五)建筑工程、市政、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
在物业移交同时或移交之前,开发商应将小区水、电、气移交当地供水部门、供电部门和供气部门,以实现彻底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