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尔同销万古愁选自:对律师业税收征管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4:28:47

对律师业税收征管的调查与思考

(2007-06-09 11:12:48)  

对律师业税收征管的调查与思考

彭志华吴光坤

内容提要: 笔者在律师业税收征管现状调查工作中发现,律师行业普遍存在行政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混乱、税收管理滞后等问题,以致出现了一些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甚至偷逃税现象,本文从行业管理角度和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分析,分析了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税收流失严重的主要表现及原因,提出了律师业的现行体制、涉税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作者简介:彭志华 男  1964年生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干部,江西省中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理事。吴光坤  男 1974年生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均在各级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并多次获奖。

主题词:律师业 税收征管 问题 调查

最近,笔者在律师业税收征管现状调查工作中发现,律师行业普遍存在行政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混乱、税收管理滞后等问题,以致出现了一些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甚至偷逃税现象,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了市场经济下税收公平性原则。为此,笔者针对律师业管理现状结合现行税收政策的要求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行业管理角度分析。律师行业管理不规范,税源状况难掌握,税务登记率低、不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而以律师个人储蓄存款账号替代单位银行账号,税务部门难以对其实施精细化管理。(一)律师业组织形式多样化。一类是挂靠司法部门名下的律师事务所,即所谓的“国资所”,实际上是原属事业单位的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的机构。第二类是由若干个律师共同出资、共担经营风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三类是合作形式的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第四类是乡镇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成立的法律事务服务所。(二)案源管理形同虚设。法律服务市场混乱,既有专职律师,又有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还有企业法律顾问,由于案源不受地域、时间、级次的影响,除法院的受理案件外,其他部门未能对案源实施统一的统计管理,无论是“有证”或“无证”的机构都竞相争抢案源。(三)政府对律师业的行政管理滞后。目前,律师业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外,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基本上由司法行政机关代表政府对律师业进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律师业的财务、物价、税务管理严重弱化,如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方面,缺乏涵盖事务所业务、财务、人员、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办法。

二、从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分析。内部存在诸多管理漏洞,一是业务管理秩序混乱。律师事务所未按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和行业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和程序。如收案登记、立案审批、代理合同签订手续的办理、费用的收取以及发票的开具、介绍信的开具及出函出件、出庭出差、有关文件的制作、打印、结案归档等缺乏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二是财务管理严重弱化。如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账薄的设置、经营成果的分配等方面未能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的律师事务所不建账、建假账、收入不入账、私分收入,建账单位以行政人员报酬、律师办案经费、行政杂费调剂律师的账面报酬隐瞒律师个人真实收入现象甚为普遍,有的财务制度不能落到实处,收费标准不一,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三是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大部分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均由本所律师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未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缺乏会计核算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只对财务进行简单的核算而不监督,给多少资料做多少帐,有的未设置相关的律师代理费、办案费、法律顾问费等明细分类帐,帐面反映数据与实际不符,会计应具备的核算和监督失去意义。四是档案管理不规范,未能保管从接案到立案,调查取证,制作文件,出庭谈判,结案等方面的资料。上述情况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控,也给少数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带来可乘之机。

三、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税收流失严重。主要表现(一)单位不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和报送纳税申报表,也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律师事务所不管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的办案费收入均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但部分单位收取的资料打印费、信息咨询费,律师个人向客户直接收取的外出调查费、车船费、餐费等收入不列收入也不申报纳税。(二)律师业税收征收大都采取定率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引发了一些单位不按规定或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多数单位仅就律师个人的基本工资统一按5%的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将其奖金及各项提成、补助等计入总额按税法规定扣缴税款;个人独资或合伙制的出资律师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更为普遍。

律师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支付报酬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律师一般采用在单位报销汽油费、差旅费的方式领取报酬,而不申报该部分收入。一方面流失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的税款,另一方面虚增了单位成本费用支出侵蚀了经营所得基数,减少了税款。

律师为逃避纳税在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有意在相关条款中约定外出调查费、车船费、餐费由客户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律师,付款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律师既不申报收入,也不主动纳税。

(三)票据使用不合法,发票违章、违规现象普遍。许多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遵守财经法规规定,不依法、依章开具和取得税务发票,一是在财务核算中未取得真实、合规合法的票据入账,如为套取现金,有的单位无车辆设备而列支高额汽油费用,租用车辆办案却没有相关的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报销差旅费、车船费票据混乱金额大。二是向客户收取代理费、法律顾问费、调查费不开具发票,有的向客户开临时收条或其他白条,甚至有的既不开票也不入账。

究其原因,一是律师业未纳入税务部门的正常管理或未引起税务人员的足够重视,以致律师业从业人员长期以来纳税意识淡薄的局面未得到扭转,许多律师事务所认为国家对律师业税收政策不明确,以种种理由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二是律师业的应税项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律师向客户收取的除代理费外的其他费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当事人不主动申报,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实情况。如果检查不及时、就很难取得确凿证据。三是税务部门对律师业的征管力度不够,对律师业中的偷逃税分子打击不力,出现了律师事务所门面好看,单位账上没款,律师开着好车、住着好房逃税无妨,高收入律师偷逃税行为得不到查处的怪现象。

加强律师业的税收征管,应着重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拓宽税法宣传广度和深度。税务机关的政策宣传与辅导、培训等工作务必要有针对性,重点要放在分税种的专题辅导、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法规方面的培训。把税法规定各税种的计算、扣缴办法以及违反税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宣传到位,以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2、强化会计核算监督,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督促其建立相关的内控制度,建立规范的立案受理台账、代理费、法律顾问费等明细帐,分律师明细核算法律顾问费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账实不符等现象要及时转评估部门或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实。3、加强巡查巡管和强化评估工作。要将律师业纳入正常征管范围,掌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办法情况,注重信息采集,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动态掌握律师办案情况,及时了解律师收入情况,突出抓好从业律师个人所得税建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强纳税评估,并通过报表数据分析、比对,发现异常,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处理。4、加强以票管税力度,在做好发票法规宣传的同时,严厉查处发票违章行为。促使其规范使用发票。5、加强对律师业的纳税检查,既可采取全行业的专项检查,也可对个人所得税的单项税种检查,检查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出资律师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律师业的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税收征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 
    通过律师业税收征管现状分析,笔者认为律师业的现行体制、涉税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第一,政府应强化律师业的行政管理,尤其是对律师业的财务、物价、税务应实施有效管理。如在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要制定涵盖事务所业务、财务、人员、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的一整套管理办法。又如国家应加快制定一个统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以规范其财务管理。

第二、改革和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正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规范律师收费行为。

第三、改革和完善律师业税收政策,根据律师行业的特点,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合理税负。目前,律师业税收征收大都采取定率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引发了不同经济类型、同等规模、同等经济效益的律师事务所税负不公的问题。另外,现行律师业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税收政策操作性不强,尤为突出的是律师取得法律顾问费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宜操作。因此,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的税收政策以强化律师业的税收征管,确保税收的公正、公平和规范律师业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主要参考资料:

1、曹先银《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税收研究资料》2005年第八期

2、金丽琴《做好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建议》《税务研究》2005年第九期

作者单位: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邮编341000 联系电话0797-8217534 E-mail: pzh6199328@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