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宁化最新失信人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沙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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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号
当事人: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沙钢),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沈文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江苏沙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自2008年9月17日至2010年12月9日,江苏沙钢使用张家港保税区荣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海证券账户B881×××141和深圳证券账户0800×××745、江阴市润德物资有限公司的上海证券账户B881×××755和深圳证券账户0800×××921、如皋市泓港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的上海证券账户B881×××145和深圳证券账户0800×××870、如皋市泓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海证券账户B881×××866和深圳证券账户0800×××002进行了证券投资。
江苏沙钢利用上述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收益为61,648,259.6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划转凭证,相关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苏沙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江苏沙钢改正,没收江苏沙钢违法所得61,648,259.64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