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常定电话: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士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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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6号
当事人:林士泉,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时任北京首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绿波廊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林士泉内幕交易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实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士泉内幕交易新潮实业股票,违法事实如下:
2010年3月22日,有关机构拟收购新潮实业。
2010年5月15日,新潮实业发布公告,其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的股东拟转让其持有东润公司的部分股权,如果转让股份一事能够完成,新潮实业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2010年5月17日,双方谈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010年5月27日,新潮实业发布公告披露《收购烟台东润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书》,新潮实业的实际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新潮实业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上述内幕信息分别于2010年3月22日形成、5月15日公告,5月17日形成、5月27日公告,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0年3月22日至5月15日和2010年5月17日至5月27日。
林士泉2010年3月24日知悉新潮实业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0年3月25日,林士泉以6.69元至6.72元的价格买入新潮实业股票400,000股,成交金额2,681,168元;5月24日,以6.85元至6.91元的价格卖出新潮实业股票400,000股,成交金额2,755,805元;林士泉上述交易获利55,570.2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新潮实业临时公告,林士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林士泉证券交易记录,相关电话通话清单,相关机构的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士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林士泉于2011年5月31日和7月12日分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主动汇报了交易情况,承认错误,并已将不当所得款74,600元交至新潮实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林士泉违法所得55,570.28元,并处以55,570.28元罚款。
鉴于林士泉已将不当所得款74,600元交至新潮实业,在执行处罚决定时,74,600元从新潮实业收缴,36,540.56元由林士泉缴纳。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