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所演的电视剧: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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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5号
当事人:李建兴,男,1979年9月出生,时任深圳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康佳)财务中心总经理助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汕头街怡康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李建兴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建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深康佳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信息是《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深康佳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30日,深康佳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信息敏感期为2008年3月19日至2008年4月7日。当事人李建兴知悉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和2007年年度报告具体内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8年1月30日,李建兴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深康佳A”2,600股,于2008年2月13日全部卖出;2008年3月24日,买入“深康佳A”6,600股;2008年4月7日买入“深康佳A”16,900股,卖出6,600股;2008年4月11日,卖出“深康佳A”6,900股;2008年4月15日卖出“深康佳A”10,000股。以上交易共盈利29,534.09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有关会议纪要、相关账户交易记录和统计数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当事人李建兴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对深康佳2007年度业绩预增信息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完全清楚,不了解公告的准确数据和内容; 2008年4月7日卖出“深康佳A”6,600股为亏损卖出,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增公告,是依据公告的信息买卖股票,亏损卖出股票证明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如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扣除2008年4月7日卖出“深康佳A”6,600股亏损金额。此外,当事人提出其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恳请给予从轻处罚。
经我会复核,2008年1月23日,李建兴对深康佳200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知悉深康佳2007年度净利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信息;2008年3月19日,李建兴对深康佳2007年年报审计初稿进行了审核,并于4月4-6日知悉深康佳2007年年报审计最终结果。李建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深康佳A”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其违法所得多少、是否有违法所得,均不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李建兴内幕交易实际盈利为29,534.09元,亏损额已扣除。我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手法、危害后果等情形作了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以上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依据及理由,我会不予采纳。
我会认定,当事人李建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建兴违法所得29,534.09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