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我怎么办?如有以下情形:告他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附:申请执行书(例文)。(2011-09-02 16:04:18) 转载标签: 杂谈
《刑法》第313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附:
《民事诉讼法.执行措施》
第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财产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6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219条: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218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220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221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财产。
第22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223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225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第226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按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227条: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事诉讼法》
第20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郑 ,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县 镇 村 号。身份证码: 。手机:
申请执行人: 黄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县 镇 社区 号。身份证号码: 。手机:
被执行人: 陈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县 镇 村 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 陈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县 镇 村 号。身份证号码:
申 请 执 行 依 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人格权雇主责任纠纷一案,于20 年 月 日业经 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 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20 年月 日业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 市中级人民法院(20 ) 民终字第 号“驳回被执行人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 请 执 行 事 项 (标的)
1、被执行人陈 应给付申请人本金 元人民币。
2、被执行人陈 应给付申请人本金 元人民币;除 被执行人已支付 元外,尚有 元至今未履行。
3、被申请人陈 应返还申请人诉讼费 元。
4、被执行人陈 应返还申请人诉讼费 元。
5、被执行人应支付自20 年 月 日判决生效次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按照本判决书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的批复》等规定:自20 年 月 日判决生效至判决书指定的 日内(即: 至20 年月 日止) 利息为: 元(本金)x %= 元(按 年央行6个月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 年 月 日至清偿即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应当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最大值。(最大值为定期五年、五年以上)。
3、《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
4、法释[2000]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经研究: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三、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申 请 执 行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人格权雇主责任纠纷一案,于20 年 月 日业经 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 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条款:
一、被告陈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郑 等 人黄 的丧葬费 元、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黄 生活费 元的 %,即 元人民币,以上合计 元人民币。
二、被告陈 应赔偿给原告郑 等 人黄 的丧葬费 元、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黄 生活费 元的 %,即 元人民币,以上合计 元人民币。除2被告已支付的 元外,被告还应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向四原告支付 元。
三、被告陈 与被告陈 对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 元,由原告郑 等 人承担 元,被告陈 承担 元,被告陈 承担 元。
五、20 年 月 日业经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 中级人民法院(20 ) 民终字第 号“驳回被执行人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迄今被申请人除已支付的 元外,其余均未履行上述 县人民法院(20 ) 民初字第 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20 ) 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的批复》等规定,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附: 可 供 执 行 财 产 现 状
一、被申请人陈 于20 年 月在 县 镇 建有房屋一幢,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措施》,予以查封、拍卖;;拍卖所得款优先清偿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陈 是工程包头,年收入几十万元,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措施》,通知银行和储蓄业务单位配合,冻结其帐户并冻结其存款。
三、被申请人陈 在 有房屋一幢,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措施》,予以查封、拍卖;拍卖所得款优先清偿给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陈 于20 年 月在 建造房屋一幢(如今已经全部装饰并搬进居住或房子已转让);且被申请人拒不依照《执行措施》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却隐瞒、转移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国务院2001年7月9日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
此致
县人民法院
二0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