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名段欣赏方荣翔:政法委如何开展执法监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8:58:24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派生出来的。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工作职责。其执法监督工作方式主要表现在督办、协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查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上。在此,就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方式谈几点看法。

  一、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方式的特点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方式主要表现在对政法各部门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察、督促上。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和政法机关的独立办案不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而是统一、相辅相成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我国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这种“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本质区别的。正确处理党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党的执政党地位和领导功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不严、不廉的人和事敢抓、敢管,督促司法部门依法纠正。同时,还要坚定不移地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帮助司法机关排除在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人为干扰,确保公正司法。从执法监督工作特点上讲,根据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相比,在地位作用、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工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点,有不同的运作规律;从执法监督工作表现形式上讲,其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也有不同之处,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解决,而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则主要是在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指导作用。实践中,政法各部门往往将具体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争议、分歧甚至冲突,消极地交由政法委来协商解决,这种简单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而且极易造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使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地位遭到削弱。

  二、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方式的内容

  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执法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执法人员及执法行为的监督上。即思想政治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一)思想、政治监督。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的统治者,法律是党的方针政策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的条文表现形式。因此政法工作应服务、服从于党的领导,应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党的指导思想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握政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教育广大干警认清形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法干警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而不是地方保护主义或某个党的领导者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专政工具。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长官意志的关系、广大群众利益与小团体利益及小山头利益的关系。政法人员应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只有如此才是真正的忠于党;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是忠于党对政法工作的思想政治领导。

  (二)组织监督。政法队伍是依据党的组织原则而组建成立的,从领导到干警都受党的领导安排、调遣,须经组织考察、考核,不能任意进出队伍。政法干警及政法部门各级领导都要接受组织的监督、任命、调遣。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组织监督在日常工作中表现最多的是干警的调配、领导的任免以及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具体是人大常委会对政法几长的任命,组织部门对政法领导的考察、考核、任免;人事部门对干警的分配、调动;编委对政法队伍的机构设置等等,通过组织手段,实现对政法队伍执法工作的监督。

  (三)群众监督。群众是做好一切工作之基,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因此,应建立起相关的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就是将政法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办案程序、办案标准、办案结果公布于众,便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这是因为,政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虽然有时可以逃避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但是无法逃避群众的监督。事实证明,大量的信访举报一般都反映了积压多年、矛盾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深层次问题。如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办案以及以案谋私等问题。这些信访举报量大、种类多、传递速度快、是来源于群众的第一手资料,对于党委政法委从源头上治理司法腐败具有较高的价值。因此,鼓励群众举报,创建一个有利于群众监督的环境,是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

  (四)舆论监督。党委政法委要利用舆论监督公开性、时效性、广泛性的特点,畅通舆论监督入口,提供舆论监督条件。一方面,新闻部门通过专门监督机关获取广泛题材,按程序、付诸各种新闻传媒公之于众;另一方面,专门监督机关从舆论监督中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纪案件线索,迅速作出反映,及时展开调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从而增强政法干部的自律意识。

  三、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方式的形式

  党委政法委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1998年8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开展各项执法监督工作。要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把监督制约与服务保障结合起来,把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结合起来,自觉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具体应做好以下五点:

  (一)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调查等监督方式,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每年或某个时期确定的执法工作重点和执法中存在的多发性问题,定期组织全面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要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专项调查,实施重点突破、难点攻关,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坚持宏观抓共性,微观抓个案。在不直接介入个案诉讼活动的原则下,通过个案监督发现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三)拓宽监督层面。坚持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追究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相结合,形成全过程、多功能、广覆盖的监督网络,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监督活动的需要。

  (四)完善执法监督的案件督办制度。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包括涉法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党政领导和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对于督办案件,要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执法监督部门也要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制作正式意见,经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签批,印发各有关政法部门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法各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政法部门决定。需要继续协调的,由上级政法部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意见的落实责任制和查究程序。对于协调一致的执法监督意见,有关政法部门应坚决执行。

  (五)完善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要结合政法队伍建设,将执法监督情况纳入政法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因监督管理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方式的手段

  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是监督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将不足以引起被监督者的应有尊重,监督者也难免产生懈怠,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因此,为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有必要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1)预防警告。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防警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若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不足,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若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若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职务,应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6)纪律处分。若发现被监督者有违反司法道德和纪律的行为,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此外,没有完善的监督程序,监督就难免越权和失职,被监督者也将无所适从。因此,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规范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