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联超市招聘:台南縣94年度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計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2:03:33

台南縣94年度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計畫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三、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

四、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服務計畫。

 

貳、目的:為因應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並促進就業。

 

參、主辦單位:台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肆、辦理方式:

一、居家服務個案評估及服務之提供由本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

二、民間單位接受本府委託辦理本項計畫,不得同時作為評估單位。

三、成立照顧管理中心推動居家服務業務。

 

伍、實施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本縣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請看護〈傭〉、未領有政府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符合者。

二、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者。

三、前項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一)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至80分者;或81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在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4項中有2項以上需要協助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31分至60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巴氏功能量表〈日常生能活動功能量表,ADL〉30分以下。

 

(二)失智症患者: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1)輕度失能:CDR達1分者。

(2)中重度失能:CDR達2分

(3)極重度失能:CDR達3分以上者。

(三)慢性精神病患:

1、輕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34分至51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1分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9分至21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2、中重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16分至33分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6分至18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3、極重度失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15分以下者;或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0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5分以下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者。

 

(四)智能障礙者:

1、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1分至10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4分以下者。

2、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IADL〉評估為61分至80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14分以下者。

3、極重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60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為9分以下者。

 

(五)自閉症者:

1、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暨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46分至54分者。

2、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暨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9至45分者。

3、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暨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18分以下者。

 

陸、服務項目:

一、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居家環境清潔〈以案主生活起居之空間為限〉、家務與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柒、申請方式:請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64歲以下身心障礙者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一)失智症患者並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1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二)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捌、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本項補助時,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後,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函送本府派員實地訪查服務對象之生活自理能力,進行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80分以下且需照顧服務員照顧之必要性必要者,或81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在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4項,有其中2項以上需要協助者。擬定服務計畫,簽訂同意書。〈評估表如附表二〉

 

玖、服務流程:

公所受理申請〈初審〉

縣府複審及委託家訪評估

不開案

開案

服務員提供服務項目、資料建檔

〈填寫服務紀錄及個案摘要表〉

督導員追蹤服務提供狀況〈填寫督導紀錄〉

後續追服務

結案〈死亡或改善……〉

拾、補助標準:

(一)輕度、中重度失能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24小時,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16小時。

(二)一般戶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8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9至第20小時最高由政府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50%。

(三)一般戶中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16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17至第36小時最高由政府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50%。

(四)極重度失能:

1、中低、低收入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32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33至第72小時最高由政府補助70%,使用者自行負擔30%。

2、一般戶:每月最高由政府補助32小時,第33至第72小時小時最高由政府補助50%,使用者自行負擔50%。

(五)居家服務補助費每小時以新台幣180元計算〈含行政事務費〉。

(六)專業督導費:每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500元,每60名居家服務個案至少應聘乙名督導員,提供必要之專業服務,未滿60名居家服務個案以60名計。

(七)本項居家服務補助,每日最高以8小時為限。

(八)個案評估費:每案以350元計算。

(九)專業計畫管理費:每案以居家服務費〈居家服務費 + 居家服務督導費〉5%計算。〈限一般戶輕度、中重度失能者及一般戶、中低、低收入極重度失能者〉。

(十)一般戶持續接受本項居家服務,本府至少每6個月應重新評估一次。

(十一)照顧管理中心:一年50萬元整〈含人事費、行政管理費〉

 

拾壹、服務對象申請本項居家服務補助之原因消失時,照顧服務員、督導員或相關人員應主動通報本府,本府即停止補助;如所送資料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或違反相關法令者,本府已支付照顧服務員之相關費用,由本府以書面命接受服務對象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照顧服務員、照顧服務督導員針對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情形,應主動通報本府,如有隱匿且情節重大,本府得停止委託契約。

 

拾貳、督導作業:

(一)照顧服務督導員應評量居家服務品質,每月應電話訪問案主至少1次、至案家訪視至少1次,並視案主需要不定期實地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情況。

(二)本府每年對服務對象至少應派員抽察了解。

(三)居家服務個案評估人員之資格暨個案評估之督導機制:

1、領有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理治療師證書者。

2、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5條、第6條之規定,具有資格得參加社會工作考試或檢覈者。

3、個案評估之督導機:由資深個案管理人對已收案之個案,採抽樣方式進行督導與審查,隨機抽樣比例為每100件抽1件為原則,督導人員本人或配偶及3等親內姻親所進行之個案評估案件,應予迴避。

 

拾參、各受委託辦理居家服務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填具計畫月報表及新增照顧服務員、督導員就業機會月報表、服務成果表,將前1個月辦理情形相關統計資料彙整函報本府。

 

拾肆、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拾伍、經費概算:

對象

失能程度

補助標準(月)

數量

服務人數

單價

小計

合計

低、中低收入戶

輕度失能

全額補助

8小時*12個月

55人

180元/次

950,400元

8,640,000元

中重度失能〈中低收入〉

全額補助

16小時*12個月

170人

180元/次

5,875,200元

中重度失能〈低收入〉

全額補助

24小時*12個月

35人

180元/次

1,814,400元

一般戶

輕度

全額補助

8小時*12個月

60人

180元/次

1,036,800元

8,985,600元

失能

補助二分之一

10小時*12個月

10人

90元/次

129,600元

一般戶

中重度

全額補助

16小時*12個月

220人

180元/次

7,603,200元

失能

補助二分之一

20小時*12個月

10人

90元/次

216,000元

中低、低收入戶

極重度

全額補助

32小時*6個月

85人

180元/次

5,875,200元

12,787,200元

失能

補助百分之七十

40小時*12個月

10人

126元/次

604,800元

一般戶

極重度

全額補助

32小時*12個月

85人

180元/次

5,875,200元

失能

補助二分之一

40小時*12個月

10人

90元/次

432,000元

督導費

輕度、中重度失

十二個月

中低收入戶

260人

500/案

1,560,000元

1,560,000元

一般戶

280人

500/案

1,680,000元

1,680,000元

極重度失能

十二個月

中低、低、一般戶

170人

500元/月

1,020,000元

1,020,000元

專案計畫管理費

十二個月

一般戶、極重度失能者

1,223,640元

1,223,640元

評估費

1428案

 

350元/案

499,800元

499,800元

照顧管理中心

十二個月

含人事費、行政管理費

500,000元

500,000元

合計

36,896,240

 

 

拾陸、經費來源:本計畫一般戶、極重度失能者〈包含一般戶、中低、低收入〉所需居家服務費、督導費經費申請內政部獎助95%本府自籌5%,低、中低收入戶〈不包含中低、低收入極重度失能者〉居家服務費、督導費及個案評估費由本府自行籌措。

一、內政部補助:24,411,618元。〈內含一般戶8,985,600元;極重度12,787,200元;一般戶督導費1,680,000;極重度督導費1,020,000元;專案計畫管理費1,223,640,小計新台幣25,696,440元,內政部負擔95%總計新台幣24,411,618元整〉

二、本府自籌:11,484,822元。〈內含一般戶8,985,600元;極重度12,787,200元;一般戶督導費1,680,000;極重度督導費1,020,000元;專案計畫管理費1,223,640,小計新台幣25,696,440元,本府負擔5%計新台幣1,284,822元整;另含低、中低收入戶8,640,000元、低、中低收入戶督導費1,560,000元,本府負擔總計新台幣11,484,822元整〉

三、評估費:499,800元。〈本府自籌〉

四、照顧管理中心:500,000元〈本府自籌〉

  五、合計:36,896,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