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辛堡足球俱乐部:覃臣寿律师:北海故意伤害案多维视角问题的提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9:53:12
覃臣寿律师:北海故意伤害案多维视角问题的提出
26、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在为自己辩护的律师面前行使“沉默权”?背后隐藏了什么?
27、嫌疑人为什么会在法庭“不用”亲属委托的免费的知名律师而要用指定的非知名或者次知名律师?
28、嫌疑人的拳头为什么会比职业拳击运动员还要厉害,既能够通过击打被害人的两侧脸部导致头骨枕部骨折?拳打脚踢被害人脸部(太阳穴)导致头骨枕部骨折?(佛山无影腿?隔山打牛?)
29、当很多明显非法的证据都可以当做瑕疵证据时,当瑕疵证据都可以用补充证据、补充说明进行合理说明进行补正时,那么公诉人提交的所有非法证据、瑕疵证据都是合法的吗?法律依据何在?
30、看守所有没有条件刑讯逼供?谈话室里的电椅、电线是干什么用的?是按摩椅吗?
31、2010年8月,凭当时那套与现在完全不一样的证据,起诉了裴金德等四名被告人。法院完成庭审程序后,控方又根据不同的证据起诉同案被告人裴日红,并将前案合并后于7月13日变更起诉;之后又一再补充证据并于9月2日再次变更起诉。有法律依据吗?
32、9月2日起诉后,检察机关仍在继续向法庭补充证据。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现在的起诉没有问题,那岂不意味着之前的起诉是错误的?如果检察机关可以这样操作,一个被告人岂不永难脱生?
33、是否以后的刑事案件都是边审判,边侦查,边起诉?
34、鉴定尚未作出,公安已经抓获“嫌疑人”并获取了用刀致死被害人的口供。同样,被害人尸体并未发现,就事先提取了被害人父母唾液,是否侦查机关有未卜先知的特异功能?之后出来的鉴定,“结合案情分析”,唯一的结论“属他杀”。(幸好鉴定结论里没有受到刀伤的描述),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不合常理的事情发生?
35、公诉机关在 2010年8月9日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提起了对四被告的犯罪指控,在2010年经过两次庭审、整个法庭的审理程序全部完结后,公诉机关于2011年7月13日加进了裴日红并以其为第一被告人,以“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为由,撤回(还是注销?)原起诉书后予以变更。后来又分别在原定7月25日开庭、8月8日开庭、9月8日开庭前,临时提交新的证据,再行变更起诉书内容。即便到了最后这次开庭期间的10月21日,公诉机关居然再次提交了新证据。庭审完结后再多次变更起诉书,每隔一段时间就补充新证据,起诉书变更之后,之前的起诉书是否已经撤销?既然撤销,那么之前的开庭诉讼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话那杨在新等四律师之前的开庭就无效了,那杨在新是否就可以放出来了?之前的起诉书撤销,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违法事由?不违法怎么会撤销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该怎样追究?
36、在海水里浸泡两年的衣服,为什么还是那么崭新、那么坚挺、那么笔直?塑料的或铁皮的服装标志是否仍然会闪闪发光?衣服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那件衣服真的就是死者的衣服?
37、俩个出庭证人吴富、劳次在连贯陈述时都是一气呵成的,但在回答辩方问题时答案多是“我已经说过了”、
38、公诉人公然退庭抗议法庭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庭是否可以以公诉人自动退庭为由裁定公诉人自动撤回起诉?
39、辩护人周泽问出庭证人劳次:“你愿意回答我的问题吗?”证人说:“我不愿意回答你的问题。”,证人有否可以有选择的回答问题?
40、对出庭证人的发问,却不可以涉及、核对其之前在公安机关做的多份讯问笔录,是否有法律依据?而出庭证人,也曾参与殴打被害人,他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跟案件有非常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其证据资格、证明力又该如何?
41、杨在新已经签收了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强烈要求出庭,但是法庭就是不让其出庭,辩护人纷纷质疑,但审判长却说:“对于证人不到庭的原因法庭不做审查!”,法庭是否有权力不审查证人不到庭的原因?
42、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辩方提交的法医鉴定意见书质证。法警将此证据双手递到第一公诉人面前,但其无动于衷。审判长再次请公诉人查阅,其表示不查阅。审判长说,不查阅如何质证?公诉人说,不需要质证,违法的证据。法警无奈将证据放其桌上,公诉人随即拿起撇在其前面的投影机桌上,问:公诉人是否有权不予质证?在法庭上公诉人“大”还是合议庭“大”?
43、裴金德辩护人指出被控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在前进路的行为,还涉嫌寻衅滋事罪。问:辩护人是否有权利指控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人违反了哪条律师法条文?应该给予其什么样的惩戒和处罚?
44、公、检把有利辩护方的证人扣起来了,如果能够转化为控方证人就带来法庭,如果不能转化,就让其不能到庭、自动消失。请问:公、检的公权力运用得如此炉火纯青,是否有法律依据?
45、公诉人明确、确认了两个时间点,一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9分,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上出租车,在3点15分时,裴金德在去水产码头打人抛尸后回到了幸福街。公诉人认为来回的时间加上在水产码头打人抛尸的时间,16分钟足够。被告人从第一现场步行到贵州路然后打摩的到第二现场,然后实施殴打致死被告人、商量抛尸、走回水产码头门口打车返回,全程一共只用16分钟。但辩护律师做了模拟实验并且同步录像(完成作案也需要47分钟),认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上述行为,辩方要求出示模拟实验录像,被法庭制止,问,法庭是否有权制止播放模拟实验录像?
47、发现尸体的时间是2009年11月19日,但在2009年11月18日死者黄焕海的父亲和母亲就已把唾液斑送检了。难道距离打架斗殴的11月14日才过去四天,其父亲和母亲、派出所就确定他儿子必死?在未发现无名尸体的情况下采集唾液检材,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还能找到如此积极主动的公安机关么?
48、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数次的补充侦查,是在2010年经过两次庭审完毕后再自行决定的,不是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而且公诉机关的侦查是自行侦查,没有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申请和建议,因为原庭审记录中没有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记载,法院也没有检察机关的任何书面申请,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
49、本案中,杨业勇和杨炳就、劳次、吴富等人的证言,使用的都是讯问笔录而非询问笔录,但他们的身份到底是处在自由时空里的证人还是面临刑事追究的被告人?如果身份都无法确定,那么他们的供述,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0、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在2011年5月出现了公安局某某、市检察院某某、是中级法院某某联合讯问被告人的情况,这种公检法联合讯问所获取的询问笔录,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是当前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常态?
51、公诉人认为:刑讯不等于逼供、并不意味着要逼供,刑讯和逼供没有必然的时间、空间联系,以上说法是否符合刑事法律的常识?如果在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日子里被告人没有有罪供述,是否就可以说没有刑讯逼供?
52、北海检方是否有权将被告人裴贵在2009年做的所有讯问笔录都不作为证据使用(即使是2010年9月26日庭审使用过的也不算数),在法庭上单独只出示、使用最后一份即2011年8月30日“北海检方第一公诉人和第三公诉人”联合北海公安制作的”综合性“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举证?
53、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是否有权在法庭上放弃公诉职能,擅自集体退庭对审判长进行抗议?
56、北海法医鉴定认为,本案死者“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的原因,并非死者最后进餐后经过了六小时以上的自然消化、排空所致,而是腐败气体挤压形成。而相关教科书及法医学常识、人体生理病理学的定论认为,“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说明死者的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的时间已超过六个小时,也即黄焕海死在最后一餐的6小时之后(上午8点之后)。为什么公、检委托做出的结论与法医学常识有如此的天壤之别?
57、杨在新律师提交的三位证人的证言,是否仍然合法有效;如果控方没有足以推翻三位证人证言的证据,法院是否应当采信杨在新律师提交的三位证人的证言?理由是什么?三证女证人的证言,如果因北海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改变,对于该案事实的证明,是否能以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后的陈述为准,还是应当以在前出庭作证时的在法庭上的陈述为准?限制人身自由获取的证言是否等同于以“暴力、威胁”手段获取证言?
58、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当庭撤回了十多份律师质疑的违法证据、宣布不作为证据使用而不用说明原因?在原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审讯的口供几乎都不作为证据,是否表明前三份《起诉书》依据的证据体系基本崩溃?而支持现在重作的第四份《起诉书》的证据,全部是法院审判阶段延期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帮助公安或者主动取证的,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取证?基础程序是否已经违法?一个案件四份重写的《起诉书》、作废全部原公安侦查阶段证据、用审判阶段的补证来指控定罪,检察院是否拥有逾越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权力?
59、黄焕海的死因同各个被告人的轻微冲突打架是否有联系?是否为其他不明原因让其掉海致死?
60、控方已经撤回了所有原杨在新律师辩护时期质疑的全部虚假证据,杨在新辩护时期的前三份《起诉书》也已经被检察院自动注销,是否就可以认定杨在新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完全正确,杨不构成帮助伪证罪、完全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