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辛堡足球俱乐部:覃臣寿律师:北海故意伤害案多维视角问题的提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9:53:12
 
覃臣寿律师:北海故意伤害案多维视角问题的提出

 

        虽然轰轰烈烈的北海案已经庭审结束,但是此案对公、检、法、律师、甚至普通公民的影响还在持续延烧(有人说高潮还没到来,我也认为如此),但既然阶段性庭审已经结束,就有必要对本案所涉及到的问题特别是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反思。本人自北海杨在新律师被抓后,通过网上搜集媒体材料、亲身经历北海庭审旁听、参考北海律师团部分成员的博客、与北海律师团成员交流互动等,整理出如下问题,这些问题大部分涉及法律问题,少部分涉及事实问题,希望通过提出问题、解答问题的形式对北海案进行深度分析,以期就如何依法维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肆虐提供多维视角,限于知识经验及对案情的了解不足,难免挂一漏万,敬请谅解:

         1、北海故意伤害案还没定性,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公安机关、检察院就认为证人作伪证、律师教唆证人作伪证,把四个律师、四个证人抓进了看守所,法律依据何在?

         2、辩方申请出庭的要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人劳次,法庭已经安排其出庭,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将其抓进看守所、后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逮捕,后该证人摇身一变,成为了控方指控四被告有罪的证人,法律依据何在?公安人员、公诉人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如是,该由哪个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3、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证实,公安、检方联合审讯,每次审讯前,先由公安对被告人进行“开导”,接着检方做讯问笔录,有何法律依据?诸多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和录像、“衣服”均形成于开庭之后,以“补充证据卷”的形式提交,是否有证据效力?检方是否可以在任何时候提供任何形式的证据?即使该类证据之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

         4、为了换取被告人裴金德当庭认罪,并换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朱明勇、陈光武律师,听从公安为其指定辩护人,公安在其被逮捕近2年后,居然为其出具了一份认定“属于自首”的情况说明。原先被告人已经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指定辩护人介入案件、挤掉委托辩护人有何法律依据?之前的两年都没有出现过的“属于自首”的情况说明的提交有何法律依据?该证据的提交是否涉嫌作伪证?裴金德之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自首?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在没有任何分析说明的情况下,突然在结论中认定被害人“属他杀”,是否有法律依据?枕部骨折是否排他性的是由于“反复踢踏头部所致,符合徒手打击形成....”?鉴定结论为何得出“脸部贴地”而不是脸部贴墙的结论?在脸部贴地的情况下,徒手击打非贴地侧脸部,是否足以导致枕部头骨骨折?枕部骨折是否可能为受害人醉酒后后仰摔倒所致?《法医学尸体补充检验意见书》是否可以是为了审案需要而做出?《关于黄涣海尸体的重新鉴定意见书》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相互矛盾,应该采信哪份?

         6、2011年8月份,从海里“打捞到死者黄涣海”的衣服,该衣服所涉及的借衣服的证人证言、打捞笔录、录像、试穿衣服笔录、录像,辨认笔录、录像等在证据收集的主体、程序上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涉嫌作伪证?在码头现场并非原始现场、并天天遭受船舶、各色人等破坏的变动现场,在不能排除侦查人员与受害人家属事先通谋的情况下,该“现场”是否还具备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现场条件?

         7、对辩方提交的最高检专家证言,控方可否不予质证?有否法律依据?

         8、裴金德和李警和到底是什么关系?他们的电话通话清单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为何李警和会淡出了侦查的视线?李警和、裴金德和北海警方、检方之间是否存在什么样的秘密?

         9、禁止辩方申请的证人宋启玲、杨柄燕、潘凤和、杨在新出庭作证,也许,还包括劳次,有何法律依据?为何不让三个女性直接目击证人出庭,同样,却让同样被警方关押的吴富却可以出庭指控四被告?难道可以有选择的选择证人出庭(顺我者出庭、逆我者消失)?能够指控犯罪的证人可以出庭,能证实被告无罪的就不能出庭?吴富、劳次的出庭,是否隐藏着公、检不能公开的秘密?

         10、为什么不让“黄祖润、小包仔”出庭,特别是小包仔,能够证实当晚三被告从外沙桥回来,法庭是否有义务去调查核实?

         11、为什么之前北海警方一直说三中路及各个路口没有监控录像、而现在又突然有部分录像(已经剪切过的)出现在法庭上?为什么只有经过剪切的录像而无完整录像?是否可以有选择的不提供证明本案被告人无罪的监控录像?

         12、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证人、被告人应经控辩审三方交叉询问。北海案凡公诉人发问过被告人的问题,辩护人不得再问,法院也认为辩护人不能重复公诉人的问题发问,因为公诉人问过了。交叉询问、“重复发问”的定义是怎样的?公诉人是公诉人,辩护人是辩护人,辩护人为什么不能再次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什么样的提问方式才是交叉询问?

         13、辩护人提问时问到有关案件真相的关键要害,公诉人(有时是审判员)就立即反对,理由不是重复发问就是诱导性发问,公诉人是以什么样的法律理由去反对?审判员又是以什么样的依据和理由支持公诉人的反对?为什么公诉人如此紧张?

         14、既然调查到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和证据,为什么没有去核实公安、检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合议庭为什么不组织控辩双方到看守所现场查勘?难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是形式上启动,实质上还是走过场?为什么很多超审限、超羁押期限获得的证据能够自然而然的登上严肃的审判庭?法律依据是什么?

         16、警察证人第二天出庭时改变他自己前一天的证言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伪证罪?

         17、被告人裴日红在庭审录像中光脚,北海市检察院第一公诉人先辩称自愿脱鞋,后竟然当庭辩称奥运会也有赤脚跑步冠军,难道接受讯问时被告人光脚已是常态?如果讯问时不穿衣服,是不是可以说是准备去游泳?

         18、关于被告人没有立即送往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接受询问的问题,先是控方认为是留置,后控方又改为是为了查实姓名。而出庭侦查人员没有一人说是为核实被告人姓名,控方是否可以随意更改辩解的理由?

         19、为什么会出现各个被告人的“先用刀捅,后来带了刀没有捅,最后没有刀拳打脚踢致死被害人”的整齐划一变化的言词证据?为什么后面控方可以拿出了一套自侦自查的证据、推翻了公安机关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去指控犯罪?难道这个是自侦案件么?检察院是否有权力自侦自诉?

         20、敢于在法庭上对发问的辩护律师大喊“你给我小心点”的警官,会受到惩罚吗?公安和检察完成了“补充和完善证据体系”、而死者极有可能是在指控的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以外被其他人打死或自己不慎摔死的,公安、检察院会受到处罚吗?相关人员会受到处罚吗?

         21、死者肩背部和腿部后侧的红色油漆是从哪里来的?该现场在哪?是否和李警和、黄玉宇有关?

         22、死者的外套(如果有的话)和鞋到哪里去了?杨冰燕她们后面再三中路附近两次看到没穿鞋子的男子是否就是本案受害人?

         23、出租车和出租车司机为什么会找不到?为什么不去查证?是不能还是不为也?

         24、为什么警方不去旅店、网吧调取相关本案涉案人员入住的证据、在网吧通宵上网的证据?如果被告人登入QQ与人聊天,就会有相关的上网聊天记录,这个是普通人都懂的一个问题,那为什么不去查?

         25、同一时期的嫌疑人讯问笔录,为什么会出现异口同声说了用刀捅、带了刀没有捅、最后是拳打脚踢致死?

         26、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在为自己辩护的律师面前行使“沉默权”?背后隐藏了什么?

         27、嫌疑人为什么会在法庭“不用”亲属委托的免费的知名律师而要用指定的非知名或者次知名律师?

         28、嫌疑人的拳头为什么会比职业拳击运动员还要厉害,既能够通过击打被害人的两侧脸部导致头骨枕部骨折?拳打脚踢被害人脸部(太阳穴)导致头骨枕部骨折?(佛山无影腿?隔山打牛?)

         29、当很多明显非法的证据都可以当做瑕疵证据时,当瑕疵证据都可以用补充证据、补充说明进行合理说明进行补正时,那么公诉人提交的所有非法证据、瑕疵证据都是合法的吗?法律依据何在?

        30、看守所有没有条件刑讯逼供?谈话室里的电椅、电线是干什么用的?是按摩椅吗?

        31、2010年8月,凭当时那套与现在完全不一样的证据,起诉了裴金德等四名被告人。法院完成庭审程序后,控方又根据不同的证据起诉同案被告人裴日红,并将前案合并后于7月13日变更起诉;之后又一再补充证据并于9月2日再次变更起诉。有法律依据吗?

         32、9月2日起诉后,检察机关仍在继续向法庭补充证据。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现在的起诉没有问题,那岂不意味着之前的起诉是错误的?如果检察机关可以这样操作,一个被告人岂不永难脱生?

        33、是否以后的刑事案件都是边审判,边侦查,边起诉?

        34、鉴定尚未作出,公安已经抓获“嫌疑人”并获取了用刀致死被害人的口供。同样,被害人尸体并未发现,就事先提取了被害人父母唾液,是否侦查机关有未卜先知的特异功能?之后出来的鉴定,“结合案情分析”,唯一的结论“属他杀”。(幸好鉴定结论里没有受到刀伤的描述),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不合常理的事情发生?

         35、公诉机关在 2010年8月9日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提起了对四被告的犯罪指控,在2010年经过两次庭审、整个法庭的审理程序全部完结后,公诉机关于2011年7月13日加进了裴日红并以其为第一被告人,以“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为由,撤回(还是注销?)原起诉书后予以变更。后来又分别在原定7月25日开庭、8月8日开庭、9月8日开庭前,临时提交新的证据,再行变更起诉书内容。即便到了最后这次开庭期间的10月21日,公诉机关居然再次提交了新证据。庭审完结后再多次变更起诉书,每隔一段时间就补充新证据,起诉书变更之后,之前的起诉书是否已经撤销?既然撤销,那么之前的开庭诉讼是否合法,不合法的话那杨在新等四律师之前的开庭就无效了,那杨在新是否就可以放出来了?之前的起诉书撤销,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违法事由?不违法怎么会撤销呢?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该怎样追究?

         36、在海水里浸泡两年的衣服,为什么还是那么崭新、那么坚挺、那么笔直?塑料的或铁皮的服装标志是否仍然会闪闪发光?衣服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那件衣服真的就是死者的衣服?

         37、俩个出庭证人吴富、劳次在连贯陈述时都是一气呵成的,但在回答辩方问题时答案多是“我已经说过了”、  “记不清”“这个问题与案件无关”,“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变成了训练有素的新闻发言人?二人和公、检方存在什么样的纠结行为?

         38、公诉人公然退庭抗议法庭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庭是否可以以公诉人自动退庭为由裁定公诉人自动撤回起诉?

         39、辩护人周泽问出庭证人劳次:“你愿意回答我的问题吗?”证人说:“我不愿意回答你的问题。”,证人有否可以有选择的回答问题?

         40、对出庭证人的发问,却不可以涉及、核对其之前在公安机关做的多份讯问笔录,是否有法律依据?而出庭证人,也曾参与殴打被害人,他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跟案件有非常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其证据资格、证明力又该如何?

        41、杨在新已经签收了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强烈要求出庭,但是法庭就是不让其出庭,辩护人纷纷质疑,但审判长却说:“对于证人不到庭的原因法庭不做审查!”,法庭是否有权力不审查证人不到庭的原因?

        42、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辩方提交的法医鉴定意见书质证。法警将此证据双手递到第一公诉人面前,但其无动于衷。审判长再次请公诉人查阅,其表示不查阅。审判长说,不查阅如何质证?公诉人说,不需要质证,违法的证据。法警无奈将证据放其桌上,公诉人随即拿起撇在其前面的投影机桌上,问:公诉人是否有权不予质证?在法庭上公诉人“大”还是合议庭“大”?

         43、裴金德辩护人指出被控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在前进路的行为,还涉嫌寻衅滋事罪。问:辩护人是否有权利指控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人违反了哪条律师法条文?应该给予其什么样的惩戒和处罚?

         44、公、检把有利辩护方的证人扣起来了,如果能够转化为控方证人就带来法庭,如果不能转化,就让其不能到庭、自动消失。请问:公、检的公权力运用得如此炉火纯青,是否有法律依据?

         45、公诉人明确、确认了两个时间点,一是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9分,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上出租车,在3点15分时,裴金德在去水产码头打人抛尸后回到了幸福街。公诉人认为来回的时间加上在水产码头打人抛尸的时间,16分钟足够。被告人从第一现场步行到贵州路然后打摩的到第二现场,然后实施殴打致死被告人、商量抛尸、走回水产码头门口打车返回,全程一共只用16分钟。但辩护律师做了模拟实验并且同步录像(完成作案也需要47分钟),认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上述行为,辩方要求出示模拟实验录像,被法庭制止,问,法庭是否有权制止播放模拟实验录像?

         46、侦查阶段完成后再将之与案卷一起移交给公诉机关的《破案报告》,其制作的时间是在2010年9月25日,而公诉机关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第一份起诉书是2010年8月9日,《破案报告》居然比起诉书制作的时间都要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7、发现尸体的时间是2009年11月19日,但在2009年11月18日死者黄焕海的父亲和母亲就已把唾液斑送检了。难道距离打架斗殴的11月14日才过去四天,其父亲和母亲、派出所就确定他儿子必死?在未发现无名尸体的情况下采集唾液检材,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还能找到如此积极主动的公安机关么?

         48、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数次的补充侦查,是在2010年经过两次庭审完毕后再自行决定的,不是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而且公诉机关的侦查是自行侦查,没有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申请和建议,因为原庭审记录中没有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记载,法院也没有检察机关的任何书面申请,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

         49、本案中,杨业勇和杨炳就、劳次、吴富等人的证言,使用的都是讯问笔录而非询问笔录,但他们的身份到底是处在自由时空里的证人还是面临刑事追究的被告人?如果身份都无法确定,那么他们的供述,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0、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在2011年5月出现了公安局某某、市检察院某某、是中级法院某某联合讯问被告人的情况,这种公检法联合讯问所获取的询问笔录,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是当前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常态?

         51、公诉人认为:刑讯不等于逼供、并不意味着要逼供,刑讯和逼供没有必然的时间、空间联系,以上说法是否符合刑事法律的常识?如果在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日子里被告人没有有罪供述,是否就可以说没有刑讯逼供?

         52、北海检方是否有权将被告人裴贵在2009年做的所有讯问笔录都不作为证据使用(即使是2010年9月26日庭审使用过的也不算数),在法庭上单独只出示、使用最后一份即2011年8月30日“北海检方第一公诉人和第三公诉人”联合北海公安制作的”综合性“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举证?

         53、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是否有权在法庭上放弃公诉职能,擅自集体退庭对审判长进行抗议?

         54、根据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退庭后是否有权在法庭外高声大叫“审判长,出来!”?(公诉人不能言而无信,叫审判长出去请公诉人回到法庭?)

          55、杨金柱奉审判长之命去证人室对证人作证进行监督,能否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诉人是否有权以杨金柱干扰证人作证为由将杨金柱拘留15天?

         56、北海法医鉴定认为,本案死者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的原因,并非死者最后进餐后经过了六小时以上的自然消化、排空所致,而是腐败气体挤压形成。而相关教科书及法医学常识、人体生理病理学的定论认为,胃内容排空,十二指肠排空,说明死者的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的时间已超过六个小时,也即黄焕海死在最后一餐的6小时之后(上午8点之后)。为什么公、检委托做出的结论与法医学常识有如此的天壤之别?

          57杨在新律师提交的三位证人的证言,是否仍然合法有效;如果控方没有足以推翻三位证人证言的证据,法院是否应当采信杨在新律师提交的三位证人的证言?理由是什么?三证女证人的证言,如果因北海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改变,对于该案事实的证明,是否能以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后的陈述为准,还是应当以在前出庭作证时的在法庭上的陈述为准?限制人身自由获取的证言是否等同于以“暴力、威胁”手段获取证言?

         58、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当庭撤回了十多份律师质疑的违法证据、宣布不作为证据使用而不用说明原因?在原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审讯的口供几乎都不作为证据,是否表明前三份《起诉书》依据的证据体系基本崩溃?而支持现在重作的第四份《起诉书》的证据,全部是法院审判阶段延期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帮助公安或者主动取证的,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取证?基础程序是否已经违法?一个案件四份重写的《起诉书》、作废全部原公安侦查阶段证据、用审判阶段的补证来指控定罪,检察院是否拥有逾越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权力?

         59、黄焕海的死因同各个被告人的轻微冲突打架是否有联系?是否为其他不明原因让其掉海致死?

         60、控方已经撤回了所有原杨在新律师辩护时期质疑的全部虚假证据,杨在新辩护时期的前三份《起诉书》也已经被检察院自动注销,是否就可以认定杨在新辩护意见和质证意见完全正确,杨不构成帮助伪证罪、完全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