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洲际酒店押金: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6:35:51

 

 

 

 

 

 

东教发[2011]3号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按照《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58号)要求,现就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体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全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优秀教师倾斜的原则;

(四)坚持向班主任、农村偏远地区教师倾斜的原则;

(五)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原则。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

(六)坚持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包干的原则。

四、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主要有考核奖、班主任津贴等项目构成。

(一)考核奖:根据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东教发[2009]51号)的要求,组织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为称职的教师,根据绩效考核成绩,教学人员按照3︰5︰2的比例、非教学人员按照2︰5︰3的比例依次划定出的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依据考核等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要适当拉开分配差距(档差为10%)。绩效工资分配计算公式为:

其中M为学校良好等次人员的分配数额,A为学校优秀等次总人数,B为学校良好等次总人数,C为学校一般等次总人数,优秀等次人员的分配数额为M×(1+10%),一般等次人员的分配数额为M×(1-10%)。

说明:由于班主任津贴单独考核发放,因此在计算用于绩效工资分配的绩效考核成绩时,班主任的附加工作量不再计入;在计算用于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绩效考核成绩时,班主任的附加工作量按标准计入。

(二)班主任津贴:按照“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要求,学校设立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标准,根据学段、学校班额大小和学校实际(城乡差别等),原则上50元/月--100元/月。寄宿制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可适当上浮;农村班额过小的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具体由各镇街道中心初中、区直学校统一标准执行。班主任津贴要按照学校对班主任工作的考评成绩发放。

 五、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下列情况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作如下规定:

(1)经区教育局同意借调到教育系统以外的,或义务教育学校借调到非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借调单位考核意见,由原单位发放,原则上不高于“良好”等次;

(2)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教师支教、借调期间,由派出单位按照支教、借调的实际月数,将绩效工资按标准划拨至受援单位,由受援单位按本单位在编教职工一并考评执行;

(3)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借调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原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4)正常调动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月发放。

(5)经教育局批准在职短期培训的教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年度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2)违犯职业道德规范,工作敷衍、体罚、侮辱学生受到追究的;

(3)拒不接受组织安排和分配的工作任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4)无理取闹,严重干扰社会秩序或学校正常工作的;

(5)年度旷工累计超过15天的;

(6)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7)考核不称职的;

(8)受到“一票否决”和“黄牌警示”处理学校的校长;

(9)其他按规定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人员。

(三)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自行发放其他奖金、福利、补贴等。

(四)对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个人申请,可比照“良好”等次参与绩效工资分配(不占用学校“良好”等次比例)。但本人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较好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学校安排的,考核结果视为“不称职”。

说明:申请比照“良好”等次参与绩效工资分配人员的绩效考核成绩在用于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时,仍然有效。

六、组织领导

绩效工资分配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实施绩效工资的重要环节,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指导全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各镇、街道中心初中和区直学校,也要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工作。

各学校要在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详细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指导思想,(2)分配原则,(3)学校绩效工资总量,(4)发放的对象范围,(5)发放的具体办法,(6)校内绩效工资的核算、审批、发放程序。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方案》由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校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结果应予以公示。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学校要对每个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结算、核发,做到公开透明。各考核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意见,以镇街道、区直学校为单位报教育局审核,由区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各学校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