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利多称重控制仪表:美日欧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现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20:32:11
一、美日欧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现状 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1190680
  1.美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现状
美国的合作经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近于传统合作社经济的合作社,另一类是各种专业协会,他们各自在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是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810年在康奈狄格州建立的乳品合作社和在新泽西州建立的奶酪合作社是美国最早的农民合作社,1810-1870年是合作社的初创和试验阶段,1870-1890年是合作社的迅速增长和繁殖阶段,1890-1920年,合作社开始形成全国性网络,1920-1945年,合作社开始进入商业性经营阶段,1945年至今,是合作社调整变革的阶段。到上世纪90年代,合作社在与私人企业的竞争中实力逐步增强,在整个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据美国农业部的统计,1991年共有合作社4494个。农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主要有:(1)销售和加工服务。1991年,这类合作社共有2384个,是沟通农场主和市场的重要渠道,拥有184万多个社员,销售总额超过610亿美元。销售的农产品中,最重要的是牛奶,约占34%,谷物和油料占26%,水果蔬莱约占15%。这类合作社的业务不仅包括产品的集中、储存到谈判价格、组织拍卖等各个环节,而且进行深加工,生产出可供直接消费的产品,为农场主获取尽量多的利润。(2)供应服务。1991年,这类合作社共有1689个,总销售额为270亿美元,也提供多功能的服务,包括销售石油产品、化肥、农药、饲料、种子、农机及其零配件等等,在全国农业投入物市场中占有相当可观的份额(化肥和石油为44%,农药29%,饲料和种子约16%);此外,它们还提供种类繁多的科技服务,如土壤测试、防疫、育种、奶牛改良、作物监测直到经济核算和法律咨询。(3)信贷服务。在农场主所得的贷款中,合作系统占有的份额越来越大。目前农业合作信贷体系提供的贷款已占全部农业贷款的2/5左右,包括季节性经营贷款、弥补周转金不足的中期贷款、用于基本建设的长期贷款和支持出口的贷款等四大类。(4)农村电力合作社和农村电话合作社。1991年分别有896个和241个,年收入分别为228亿美元和9亿美元。(5)服务合作社,这是除了上述几类以外专门从事某些服务的合作社,如运输、仓储、烘干、人工授精、灌溉、火灾保险、住房等等。1991年的社员人数为20万,营业额约25亿美元。近20年来,一种被称之为“新一代合作社”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国兴起,“新一代合作社”是加工增值取向或“投资———利润”取向的,而不是传统合作社的服务取向。其主要特点可概括为交易份额制和限制成员制。
美国的农业协会可谓五花八门,美国新奇士橙种植者协会、马铃薯协会、加州杏仁协会、棉花协会、森林协会、肉类出口协会等都是有世界级影响的。(1)协会的性质及经营范围。这些协会基本都是以某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经营范围,属于专业性质。(2)提供的服务。协会主要提供产后销售服务,同时也提供产前、产中服务,以新奇士橙种植者协会为例,这个从1893年由一百个加州果农组成的联合会,到如今发展成拥有超过6500个果农家族的果农协会,全方位的为果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新奇士”是一个统一的商标,所有成员产的水果都用统一的“新奇士”商标。作为协会,对内,他们为果农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对外,他们代表果农向全球市场推广产品。协会的代表常年奔赴世界各地,将各地的价格及时反馈给协会,从而制定统一价格,避免恶性竞争。而果农地里的每一棵果树的成熟期,都被输入协会的电脑,从而使产量均匀地分布在各个时期,以防市场波动较大,果贱伤农。(3)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果农资助,如马铃薯协会的资金来源是作为会员的马铃薯种植户的赞助,他们每出售100磅马铃薯,要向协会缴纳两美分作为活动基金,这笔钱主要用作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4)协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对协会采取不干预态度,一般从法律方面扶持,如美国政府每年将巨额的农业补贴输送给这种民间协会,既巧妙地避开了政府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又避免了将补贴交给政府机构运作的无效性。
2.日本的农民合作经济现状
日本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主要是农协,“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是根据1947年颁布施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建立起来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发展,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从基层农协,到都、道、府、县农协,以至全国农协的三级组织系统。基层农协一般是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起来的,也叫单位农协。基层农协可以分为综合农协和专门农协两类。综合农协以本地区农户为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很多,不仅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农业信息、农产品加工、存储、销售,以及信贷、保险,还包括生活服务、医疗卫生保健等等。
  专门农协则以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户为服务对象,例如国艺、养蚕、养鸡、畜产、奶酪等,为专业农户提供生产资料采购、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一般不提供信贷、保险服务,也不提供生活服务。90年代末,日本全国有综合农协2472个,专业农协3513个,几乎100%的农民农区的非农民参加了农协,有正式会员546万,准会员350万。平均一个综合农协有会员3037人。
  日本农协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指导。营农指导具体到农业生产指导,集中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因地制宜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统一品种、栽培、饲养标准,引进生产资金和优良品种,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等等。二是共同利用大型基础设施。农协兴建或购置大型设施,供会员共同利用。凡利用设施的会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利用费。经营收益通过利用份量比例分红或降低使用费用等形式返还给使用者。共同利用设施包括为农业生产服务、销售服务和生活服务设施三大类。农业生产和销售服务的共同利用设施有:大型农用机械、粮食烘干设备。农机具修理工厂、公用肥料配合设施、蔬菜育苗设机农产品加工储藏设施等等。三是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协购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物质,然后供应给组合员。在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中,包括化肥、农药、饲料、燃油、农机、汽车等。购买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组合员有购买需求,首先向基层农协定购,基层农协汇总所需数量以后,向都、道、府、县农协经济联合会订货,然后都、道、府、县农协经济联合会向全国农协联合会订货。全国农协联合会以大量订货单位为背景,与各厂家进行价格交涉,以低价购入商品,农协以批量送货方式把货物送给联合会、基层农协,基层农协负责送货到农户。四是统一销售农产品。为了解决农户生产规模小、产品批量小、零星销售难的问题,农协承担了销售农产品的业务。把分散的农产品集中起来,有计划、成批量上市,强化农协在农产品市场的发言权,争取有利价格,阻止中间商谋求不当利益。
  3.欧洲的农民合作经济现状
欧洲是合作经济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历史,1844年,在英国北部兰开夏的小镇罗虚代尔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以及其制定的办社原则,成为合作社历史的经典之作。1850年,瑞典中部乌普萨拉县的县长罗伯特.冯.克莱德曼,在欧桑兹布鲁建立了第一个农民合作社企业———lagunda and Haguda商品供应合作社,法国的农业合作始于19世纪80年代,荷兰出现农业合作的年代几乎与法国一致,而德国则更早一些,约在19世纪60年代。合作组织在今天欧洲发达国家农村中,已成为其它组织无法取代或不能完全取代的重要经济力量。在法国73万个农场中,绝大多数农场主参加了产前、产后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德国几乎所有农户都是合作社成员;绝大多数荷兰农民甚至至少是3-4个合作社的成员。瑞典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奶业99%,牛肉(屠宰)79%,猪肉81%,粮食销售70%,混合饲料80%,原材料80%,林业50%。
  在欧洲,也有为数不少的农民协会。如法国的农民协会,基本职能是为区域内农民提供多种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政府向农协派驻观察员,观察员负有及时将农民的意见反馈给政府的职责,而且农协不得组织农民游行示威等,从而使农协具有了半官方色彩。与法国农协覆盖全国100个省不一样,德国农协在联邦16个州中并不是都有的。下萨克森州农协作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按该州农协的规定,农场只要达到2公顷以上的规模就可以申请加入农协,下萨克森州有4.7万个农场加入了农协。会员组成中,约213是农场主,113是农业工人。农协最高的权力机构是172位各类农场代表组成的会员大会,并由会员大会产生董事会。瑞典的农业协作体(简称农协)是农场主集体拥有的自己的商业公司,承担农产品的销售和加工任务,也担负着为农业提供多种服务的职能。
  二、美日欧农民合作经济比较与分析
1.美日欧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共同特征与趋势
  (1)政府立法,创设环境
各国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制及扶持、配套建设方面先行一步。早在1889年,德国就颁布了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颁布“合作社协会法”,美国在1865-1870年间约6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22年联邦议会通过了“卡泊———沃尔斯台德法案”,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1926年国会又通过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织法,该法以欧洲合作社为规范。合作社法是完善和发展合作经济的前提和保证,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保证合作社权益不受侵害。
  (2)合作社原则的变通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建社初期就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办社原则,可以说是最早的合作社原则,主要内容是①入社自愿;②一人一票;③现金交易;④按市价销售;⑤如实介绍商品,不短斤少两;⑥按业务交易量分配盈利;⑦重视对社员的教育;⑧政治和宗教独立。由于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推进了合作社运动在国际范围内的蓬勃发展,以至于在1895年成立的第一个非官方的合作经济国际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原则”,这个原则以后成为各国合作社原则的“范本”。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大会对合作社做了重新定义,并提出了七条原则,认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七条原则是:①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②民主的社员控制;③社员经济参与;④自治与独立;⑤教育、培训与信息;③合作社之间的合作;①关注社区。这个定义和原则得到国际劳工组织2002年6月20日大会通过和认可。
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新定义和原则基本反映了各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和真实情况,也反映出合作社的原则是在变通中不断谋求发展,这点从美日欧的合作社现实中可以得到证实。
①合作社性质。对合作社的性质界定,瑞典研究合作社问题的著名专家尼尔森很有见解,他认为,“合作社不是农民的集体组织,每个农民都是独立的企业家,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集合到一起来共同奋斗”。合作社的最终特征就是农民对企业的控制,如果合作社吸收私人投资,那么私人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社员股份(刘文璞,1997)。
②社员资格。各国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方面没有多大变化,变化主要体现在开放方面,如日本农协,按照《农业协同组织法》,实行进退会自愿、自由,凡是想利用农场事业,愿意参加农协的任何人,可自愿向农协入股参加,会员退出农协,只要在事业年度前两个厂提出申请,便可退出,并退还全部股金,这样合作社成员除了农民外,还有许多非农民准会员。美国合作社遵循“使用者拥有原理———出资者即利用合作社亦即拥有者”原则。欧盟各国也同样对合作社成员采取开放态度。
③民主权利。尽管在美日欧许多国家的合作社仍然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但是经典合作社理论的一人一票原则越来越受到挑战,一人多票在荷兰及法国、德国已十分普遍,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由强调发展和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考察团,1999),这可能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④经济参与和分配。目前美日欧各国普遍采取经济参与方式来实施分配,经济参与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合作社的惠顾额,二是对合作社的入股(各国对入股的份额都做限制,以防止大股东对合作社的控制和垄断)。在分配方面采取劳动分配和资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一是按照农户与合作社的惠顾额,二是投入的股份进行分红。如美国的所谓“新一代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特征显示,它与普通股份制企业更为接近,但存在三个重要差别:第一,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企业客户即农业产品生产者所有的企业,投资者与客户的身份同一。第二,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数量相互挂钩。第三,普通股份制企业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股东处于控股地位,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允许少数人控股局面的形成,为此合作社通常会对社员个人的最高份额和最低份额有一个限制。
(3)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与数量的减少
纵观各国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一个共同的趋势是合作社数量减少而单个规模在不断扩大。美国从1970年至1991年,合作社总数由7790减少到4494个,平均社员数由815.8增加到903.2人,平均营业额由245万美元增加到1705万美元。
日本农协由于中间环节多,引起管理费用增加,全国三级农协职员数达34万,因此1997年10月日本农协会议通过决议,提出了合并及改组计划。经过合并,农协数量从1992年的3073个减少到2000年的1411个。而改组的主要方向是减少中间环节,改基层———县———中央的三级组织为基层———中央的两级组织体系,2000年4月,全国47个县共济(保险)联社已与全国共济(保险)联社整合为一体。如奈良县合并成一个农协,即基层农协已与县农协全部整合。
由于欧盟的农业政策更强调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加之外部竞争的不断激烈,合作社为了生存,也导致了合作社的大量兼并。以瑞典为例,整个60年代期间,农民合作社,仅奶业、肉类销售、供销合作社三大系统,平均每年就发生兼并事件20起左右。结果是,供销社的基层协会数从1940年末的800个,下降到1984年的77个;奶业合作社的基层数从1940年底70个,下降到1984年的24个。
(4)合作社发展的多元化趋势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达国家有近200年的历史,传统上以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的合作组织为主,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元化发展,已不局限于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形式各异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遍布农村各地,几乎涉及到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美国农业合作组织以供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产业合作社为主,包括供货合作社、营销合作社、联邦土地银行协会、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乡村信贷联合会、乡村电力合作社、乡村电话合作社、农民火灾保险合作社、奶牛改良合作社、共同灌溉公司、放牧合作社、多种经营合作社等等,此外,还存在很多具有合作性质的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日本农业合作组织是“农协”,其经营的业务包括农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信贷、指导和组织农户生产和农村社会生活等多方面。在法国除传统的农业合作社外,还有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和农业工会。荷兰农民的联合与合作组织也形式多样,包括农民联合会、农业工人联合会和其他组织等,形式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联合会。
(5)合作社的商业经营愈来愈浓
纵观各国合作组织的现实表现,很难再找到经典合作的痕迹。经典合作理论强调合作社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现实中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各国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理论加以变通,使得合作社越来越像个企业,对“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有新的理解,现在普遍强调合作社“对内服务,对外盈利”,就像“双轨制”,比如日本农协在业务经营上,与会员不是一买一卖、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农协为会员推销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基本上是采取代理形式,农协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比例是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同时,农协不经营有损于农民利益的业务。农协利用自已的技术推广网络,无偿向农民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等等。但是农协面对外部市场,对待非会员,则完全采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讨价还价以盈利为目的。据统计,日本70%以上的基层农协对会员经营的业务是赔本的,而是用经营保险、信用业务的盈余来补贴这方面的支出。下表是1993年综合农协的损益情况:
1993年的综合农协各部门损益情况(总平均)(百万日元)
信用部门 互助部门 购买 贩卖 仓库 加工利用 其它 营农指导 合计
   46    113   -32  -20  -9   -18   -9   -1   70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商业性色彩,合作社与农场主的关系是商品交换关系,欧洲各国的合作社介于美国和日本之间,商业经营色彩介于日本和美国之间。但各国的共同发展趋势是商业经营色彩越来越浓,商业经营不仅体现在与农户的关系,而且体现在经营战略、经营运作等方面,日本农协实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聘任企业家担任常务理事,负责农协日常经营。
  2.美日欧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差异
  (1)政府介入合作社的深度
与美欧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相比,日本农协不管在组织还是在事业上,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农协组织几乎把每个村庄的农户都组织起来。日本农协在农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政治影响力巨大,经济辐射力遍及农村各个角落。
  (2)合作社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美国的合作社基本是服务性质,不存在生产合作社,这点与日、欧不同。日本农协开展综合经营,联合服务,尽量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基层农协无力进行的,就同县级、全国农协组织联合起来搞。目前日本农协不仅开展农产品的分类加工、委托贩卖、储藏运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还从事信用、保险、生产生活指导、文化娱乐等活动,可以说对农民的生老病死,提供无所不包的服务,按他们的话讲“农协的职能是要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墓地的一切帮助”。
  三、美日欧农民合作经济理论评述及对我国启示
  1.合作社的起源
从美日欧合作社产生过程看,欧洲是发源地,美国是引进型,日本是政府推进型。合作社最早出现在欧洲,后来传到美国,欧美合作社的起源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刚产生时政府采取不鼓励、不限制的自由发展政策,后来采取法律规范、引导发展并适当支持的政策。而日本的情况就大不相同,日本农协创建于1947年。日本农协的成立,严格讲,不是一个农户组建的结果,而是战后日本政府承命于美国驻日最高统帅部,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为了克服战争给农村造成的严重灾荒,对农业采取了三项措施,即土地改革、土壤改良和组建农协。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普遍成立了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和中央联合会。但当时农民合作意识不强,许多农协只有牌子,没有实际内容。农协成立不到一年,就因急剧的经济变动,经营者缺乏经验,会员不积极支持等原因而陷入萧条状态。为了摆脱困境,农协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增加农民入股运动、农业计划运动、购买和贩卖事业组织化等一系列运动,日本政府也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农协的工作,在财政上给予大量补助。可以说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日本农协一直处于政府的保护和援助之下,所以说日本合作社是政府推动型。
  为什么合作社能在美欧国家自发产生,而在日本却是政府推动,除了历史原因之外,可能还有深层次的原因。有学者将农民分为强者、中强者和弱者三类,认为“西方的合作社主要是弱者间的联合”,同时提出由于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原则,使得强者加入合作社会受到弱者的“剥削”。按照这个原理去分析,似乎中国、日本等小农经济国家更应该产生农民合作社,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同样在欧洲也是这样,如瑞典的农民合作社,“首先是由某些大农场主发起,说服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的”。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强者发起,弱者参与,更符合逻辑和实际情况,因为合作社是一个经济体,一群弱者是无法抗衡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由此我们得到两点启示: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合作社成立必须有发起者(强者),这就解释了我国的许多农民合作社不能脱离政府色彩,或者出现形式是龙头企业带动及农技站发起等形式的原因。
2.合作社的性质及原则
关于合作社的定义,各国有不同的提法,如瑞典认为合作社就是农民拥有和农民控制的公司,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定义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国际合作社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合作社的内涵和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在继承经典合作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地顺应外部市场和政府政策的变化。
我国的合作社理论应该在遵循国际合作社一般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应在坚持合作社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中国的合作社法律,明确界定其性质和确立中国的合作社的一般原则,作为合作社发展的理论指导,在新的合作社定义中既要强调农民联合所有,也要强调民主控制(即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不同于过去的民主管理),其实质是农民掌握控制权可以吸收外部非农民入股,当然准会员的入股受到限制,否则就不是农民合作社了,这与传统的经典合作理论有所区别。
  3.会员出资问题
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采取交易份额制和限制成员制,交易份额制是指社员必须购买合作社的交易份额或交易权,出资购买后才能成为会员,交易份额或交易权可以转让;限制会员制是指合作社通常对社员购买的最高份额或最低份额有一个限制,以免合作社受个别成员控制。日本农协的一个发展趋势同样是出资,不仅准会员,会员也要出资。相应地,会员出资的农协,就被称为出资农协。据1995年的数据,出资农协已经占了2/3以上。社员所出的资金,相应要获取利润返还之外的收益。欧洲各国的合作社普遍采取出资入社的方式,如瑞典中部的欧代尔供销协会规定,农民入会必须交纳会费5000克朗,会员持股最高可达10万克朗。合作社的会员出资问题,就是我们中国的“股份合作制”。这一点与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确定的原则是相应的。由此我们得到的启示是:①股份合作制是合作社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也符合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主流趋势,同样也得到国际合作组织的认可,我们不仅在理论上要给股份合作制充分肯定,从实践和政策上也要大力支持和发展股份合作制;②发展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利用股份合作制,但也要遵循国际合作社的一般原则,特别是对非农民出资持股的量要有限制,防止少数人控制公司,如果部分大股东控制了公司,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了。
  4.合作社的低效率问题
合作社的低效率一直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而理论和现实的研究也证明合作社确实存在低效率缺陷。即使在商业经营性质很强的美国,合作社也逃脱不了效率低下的恶运,Perrier和Porter1972年分别对美国28个合作社和28个非合作社企业的效率进行了比较分析,证明合作社在成本效率、技术效率、配置效率和规模效率四方面均低于非合作社企业。
多种研究表明,合作社效率存在天生的不足,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合作社,首先要正确认识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性,不要因为其效率低就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其次,要研究提高合作社运行效率的新途径、新方法,尽量使其低效率现象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合作社的寻租行为
合作社的寻租活动在美欧日各国十分普遍,也成为对合作社批评的一个焦点。事实上合作社作为农民的组织,不仅向农民提供各项服务,同时代表农民向政界、行政部门反映意见,以保护农民的利益,这一点在日本农协特别突出。这里合作社的寻租活动与工会的活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合作社作为农民的代言人正好弥补了农民缺乏自已的组织的缺陷,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关键看你站在什么角度去看,当然非法的、不正当的、腐败性质的寻租活动是不可取的,但是作为代表农民向政府讨价还价,谋取正常的利益,其做法不仅可取,而且应该给予鼓励、支持。
我国农民缺乏自己的组织,不仅在国内没有与政府对话的代表,而且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也没有与国外经济组织对话的代表,在加入WTO以后,面临国外农产品的竞争,面对国外对中国农产品的反倾销指控,谁代表农民去谈判呢?农民合作社在这个问题应该充什么样的角色,似乎再清楚不过了。供销合作社能不能承担这样的任务呢?
6.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从各国合作社发展看,有效的政府支持则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在农民组织的成长和壮大中,政府行为举足轻重。法国、德国、荷兰政府对合作社、农协和其它农民经济组织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支持的态度。政府对合作社和农协的支持,首先体现在财政支持上。以德国巴伐利亚州为例,每年政府对农业各类投资和补贴约50亿马克,从州里对农业的投资和补贴看,20亿马克中12%用于农业行政支出,8%用于农业科技开发,70%用于农户补贴,其余10%用于支持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民经济组织。应该讲,各国政府对本国的农业合作社和农民的命运都是予以高度关注的。日本对农协的补贴更不用讲了。日本政府给予农协各种援助,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都是通过农协投放的。农协的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的建设,政府都给予大量投资。多年来,政府对农协一直实行低税制,如所得税,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农协只缴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日本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给予大量援助,据统计,仅1947年至1986年就给予2117.41亿日元的补贴。
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①政府立法,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②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和补贴是必不可免的,这是由农业弱质性决定的;③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社执行某些农业补贴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