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点软件怎么组价:浅谈老年维权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7:53:11


李玉平

  随着老龄社会步伐的加快,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老年维权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经验缺乏,难度较大,困难较多,对老年维权工作的现状和应对措施不强,维权过程和维权结果,还不能满足被侵权的老年人的“基本”要求。现结合我市维权工作的现状谈点对策及看法。

  一、老年维权工作的现状 

  从我市而言,目前,老龄人口已达到24.5万,占全市人口总量的11.0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日益突显,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也就更为重要。

  (一)老年现行法规滞后,内容不具体。目前老年维权工作的依据是1996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实施的,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条例。由于14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老年法》没有及时做出修改,也没有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现实社会生活脱节。加上指导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条款线条粗,法规不够完善具体,内容不够全面,老年人法律保护的强制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划分不够明确,使得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行为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老年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老龄部门“法权”受限,职能不到位。老龄部门老年维权工作的重点在于维权,而维权的开展和执行需要司法权、行政执法权、处罚权和监督权,作为老龄部门是没有这些权力的。仅有的是监督权,在没有其他配套权力的支撑下监督权显得力不从心,以至使老龄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出现了想管、要管,应该管,却没有管理所需的权力,维权工作往往需要通过别的部门,经手很多次才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动局面。例如:公交车拒载了持《山西省老年优待证》乘车的老年人,老龄部门在接到老年人的投诉后没有权力直接对公交车的司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更谈不上处罚,老龄部门要维护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优待证》免费乘车的权力,就必须要通过政府协调客运管理部门,再由客运管理部门协调公交公司或相应的组织对违反《老年人优待规定》的司乘人员进行教育或者处罚。在维权过程中由于经手部门多,做出处理的时间也会相应增加,再加之最终是由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维权的结果往往不够理想。

  (三)老龄部门经费缺乏、工作人员不足,专业的法律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这是基层老龄部门较为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对老年维权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着力加强老龄工作部门的职责。以立法的形式赋予老龄工作部门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强化监督权。在赋予老龄工作部门相应权力的同时要解决好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冲突问题,避免产生执法重复、执法冲突。老龄工作部门可对暨没有触犯《刑法》,也没有违反《治安处罚条例》,但确实侵犯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例如:对不落实老年人优待规定的行为可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这样不仅减轻了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增强了老龄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政府的各项惠老政策也能更好地得到落实。

  (二)加大司法体系的维权合力。一是建立司法体系的老年维权机构。以成立领导小组的形式,成立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以法律援助为老年维权工作的主要途径,配合公安、法院、律师协会等部门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潜力,将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规范化。二是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制度。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建立健全司法体系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制度,制定《老年维权工作职责》,明确各司法体系部门在老年维权工作中的职责,将老年维权工作制度化,提升老年维权工作在这些司法体系部门中的重要性,逐渐建立老年维权工作一体化体系。三是完善老龄部门维权工作人员的配备,加强与司法体系部门的联系,以建立老年维权工作联络员制度的形式加强联系。

  (三)加大老龄部门的建设力度。配强人力,给予财力,确保工作能正常运转。与此同时,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聘用专职或兼职的老年维权工作者和老年维权工作监督员的形式来开展老年维权工作。维权者可为司法部门退休人员、律师以及社会上一向关爱老年人的慈善者、自愿者。其主要负责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老年人有诉讼请求的,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由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由老年维权工作者提供优惠的诉讼服务。维权监督员可聘请社会上责任心强,热爱老年事业的退休人员,负责监督各项惠老政策的落实情况,收集老年人的各项需求情报以及对老龄事业的建议和意见,便于老龄部门更快、更准的掌握老年人的需求所向,使老龄工作更贴近、更符合老年人的愿望和需求。

  (四)着力抓好老年人权益的落实。国家依法保护老年人同其他群体平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权利。同时,国家立法赋予老年人享有赡养扶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各种优待服务等特殊权利。针对当前老年人的现状,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各方面大力发展老年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要求,积极为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更多的优待服务,一是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把老年维权工作列入各级党政议事日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强对老年弱势群体的保障。二是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对老年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提请并配合他们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调研和视察工作,推动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有关涉老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职能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加大对弱势人群的关注力度,以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四是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以基层为重点,在基层公安、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发展老年人权益维护岗,建立老年法庭,采取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大司法救济救助力度,依法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要积极主动地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企事业单位履行老年人优待职责,主动为老年人服务。

  (五)着力抓好老年维权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政主导,有关涉老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老年维权工作体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维权工作的协调与领导体制。二是要加强老龄办内设维权机构建设,市级要建立老年维权服务中心,县级要建立老年维权服务站,乡镇要建立老年维权服务室,村级要建立老年维权服务岗。三要加强直接面向老年人的维权服务组织建设。各级老龄办是专门面向老年人的综合性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在化解涉老纠纷,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系市老龄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