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6沥青混合料的密度:《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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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 16:50:04|  分类:人民日报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国家发改委启动调查
电信联通涉嫌价格垄断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蔡华伟制图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朱剑红)据国家发改委的信息,今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有关举报后,启动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
据介绍,调查的内容是: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两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如果最终涉嫌价格垄断的事实成立,两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介绍说,发改委已经基本查明,在互联网接入这个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2/3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跟自己有竞争关系的竞争对手,它们给出高价,而对于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它们给出的价格就要优惠一些,这个在反垄断法上叫做价格歧视。”李青说。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直连宽带为261.5G,仅占两公司拥有国际出口宽带1078G的24.3%。从互联质量看,两公司2011年1—9月互联时延为87.7—131.3ms,丢包率为0.2%—1.9%,均不符合原信息产业部《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服务暂行规定》时延不得高于85ms、丢包率不得超过1%的要求。这也就表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未实现充分互联互通。此举不仅影响了网民的上网速度,还提高了上网成本。
据介绍,中国电信互联网接入的收入一年大概约有500亿元,中国联通一年约有近300亿元。李青表示,如果最后经过案审事实成立、定性准确,将按有关规定,对两公司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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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认为——
价格歧视抬高对手运营成本(热点解读)
本报记者 张意轩 张彦春 胡安琪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 }*/   垄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间接影响
北京3G产业联盟秘书长、副理事长项立刚介绍说,此次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宽带接入领域的垄断问题,主要是指接入价格。
比如说,如果是一个最终用户,购买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宽带,价格就可以便宜。但如果是它们的竞争对手,购买的接入价格较高。由于目前网络资源大部分是在电信和联通手中,这就抬高了竞争对手的运营成本。
也就是说,此次两家所涉嫌的垄断,指的是对行业竞争对手的垄断,并不是直接面向最终用户的垄断。当然,这也会对消费者产生间接的影响。因为竞争对手发展不起来,两家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商的价格也就降不下来。
项立刚认为,目前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的基础电信网络建设的政策和体制有一定的关系。最初,我国只把牌照发给了电信一家,后来经过拆分后,又增加了网通,并形成了“南电信北网通”的格局。2008年电信体制改革后,新联通继承了网通的资源。这使得它们天然具有容易形成垄断的条件。
项立刚说,基础电信网络建设有这样的特点:最早的网络有运营商来建设后,其他的运营商再建设就很难,需要租用其网络。这样,先建设的运营商自然就有了话语权和定价权。
据介绍,一些管制较好的国家,如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要求处于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必须要支持其他运营商的发展。例如,必须拿出30%的资源,以比较便宜的价格租给其竞争对手,否则会受到处罚。
项立刚认为,随着我国电信基础条件的发展、人们对网络需求的增长、三网融合的兴起以及市场格局的变化,我国电信管理方面的政策及体制机制建设等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信这次调查会是促成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的一个契机。
价格垄断可能涉及两种情况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王学庆介绍说,从这次调查情况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不是谋求垄断地位而是试图保住现有的垄断地位,妨害竞争开展、以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并利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介绍说,就目前的报道来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情况。
他介绍,具体地说,垄断协议就是多个企业达成操纵、瓜分、左右市场的协议,其中包括涨价内容的协议。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但是,无论如何认定,涉嫌价格垄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在没有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变动价格。
提高国有垄断企业竞争意识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介绍说,近些年来,消费者对电信垄断企业在宽带入网方面的限制竞争和过高的电信服务费等有着强烈意见。而在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些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却面临相当的难度。
王晓晔说,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的规则,应当能够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上的所有企业。这就像在运动场上,如果对不同国籍的运动员使用不同的比赛规则,人们肯定感到不公平。
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的适用既不应该考虑企业的所有制,也不应当考虑国籍,而是应当一视同仁,否则这个规则就不公平。
据介绍,中国反垄断法实施3年来,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之间的经营者集中,执法机关迄今还没有一起针对国有垄断企业的决定。
专家表示,现在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大大提升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权威,提升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权威,而且也有利于提升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王晓晔介绍,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如果违法事实成立,两个国有企业将被处以相当多的罚款。这种查处和决定有利于提升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威慑力,特别是有助于提高国有垄断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提高中国的竞争文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垄断
王晓晔介绍说,根据反垄断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机关举报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法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和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当对垄断行为作出决定,包括行政处罚。
她介绍,被处罚的企业如果对执法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要求行政复议,也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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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管径最大距离最长
供热管道建设项目贯通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 }*/   本报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王明浩)记者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北京通州新城与河北三河热电厂输热主干线日前全线贯通,这是北京首个域外引热的项目,不但解决了通州地区供热瓶颈,还提高了三河电厂综合利用效率,实现了两地双赢。
该项目主干线全长约22公里,管径1.4米,是迄今国内管径最大、距离最长的供热管道建设项目。管线建设中穿越潮白河等河流6次,穿越京哈高速等道路5次,穿越京秦线等铁路3次,穿越燕郊和通州城区,并与燃气、电力、通信、给排水等管线多次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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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回应
“垃圾牛”系农户耕牛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 if(picResCount>0){ 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 document.write("
"); }*/   本报长沙11月9日电  (记者侯琳良)记者今日从湖南长沙市有关部门获悉,近日媒体流传的“垃圾牛”,并不是专业饲养的肉牛,而是周边农户放养的耕牛,因防护网破损自行进入垃圾场觅食,绝不会随便流入市场,走上餐桌。
日前有媒体报道,在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的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场,有数只黄牛被放养于此,吃垃圾长大后经屠宰,牛肉会流向长沙市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长沙市畜牧水产局办公室主任何瑜介绍,目前镇畜牧兽医水产服务站已对这些耕牛摸底造册,实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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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160万元翻修6座天桥,不到半年就有5座出现破洞和鼓包
深圳“桥修修”真相追踪
新华社记者 吴涛 乌梦达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正在进行路面翻新的马庙人行天桥。
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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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区花费160万元于今年3月翻修完成的6座天桥,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就有5座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洞和鼓包。
在11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路桥集团承认工程可能存在偷工减料情况,但不存在工程转包情况。记者调查发现,工程至少经过4次“转手”,而接过“最后一棒”的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人却神秘“消失了”。
令人生疑的翻修工程
11月7日,记者来到6座“问题天桥”之一的马庙天桥看到,刚修过的桥面,白色防滑漆颜色仍很新,但不少地方已破损,露出红色的桥板。在桥面边缘,本应与桥板严丝合缝的胶层却像是铺在桥上的地毯,用脚轻轻一蹭就与桥面分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部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质量的林枫说,深盐路6座钢结构人行天桥的桥面铺装工程是从2010年12月开始施工,到今年3月完工。工程施工面积为3119平方米,总费用约为160万元。
他表示,今年7月,东部交通运输局发现天桥桥面“鼓包”、“破洞”等问题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了整改。目前,工程仍未验收。
面对质疑,施工方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解释,事件原因一是盐田区气候条件特殊,长期曝晒雨淋,铺设桥面的PU胶与钢板膨胀系数不同导致胶面松脱;二是由于封闭施工阻碍市民出行,投诉太多,被迫提前开放,影响工程质量。
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整个工程造价为25万元,包工包料”,并称工程不是从深圳市路桥集团处承包,而是从一名为“曹老板”的手里转包的。
不少市民认为,工程的非法转包和造价缩水才是“桥修修”的根本原因。
“桥修修”三大疑点调查
记者对公众质疑的三大问题进行了调查。
质疑一:160万元为何变成25万元?
林枫说,160万元包含了81万元的材料费、30.4万元的劳务费、10万元的管理费以及其他多方面的费用。25万元是支付给具体负责施工人员的劳务费,包含在总共30.4万元的总劳务费中。
质疑二:是“天气特殊”还是“偷工减料”?
记者调查发现,这次翻修的6座天桥同属一家公司承建,其中唯冠天桥完工时间还早于其他天桥,但并未出现问题。盐田区其它30多座天桥也未出现类似问题。
对此,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经理施世锋解释说,唯冠天桥是路桥集团作为试验用的桥,在天桥的钢结构上“主动”加装了一层钢筋网,然后再铺设PU胶,因此没有出现问题。
那为何没有将天气因素纳入考虑?林枫说,因为这6座人行天桥的资金来源是属于清洗刷新项目,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要求设计。
质疑三:“成熟的工艺”为何漏洞百出?
据深圳市交通部门有关人员介绍,人行天桥路面铺装的工艺已经比较成熟,工程也已有具体的标准。
施世锋承认,路桥集团具体负责桥面铺装是2005年以前,之后没有再做过,公司也没有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将部分技术性工程分包了出去”。从目前情况看,天桥的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而且“不排除存在偷工减料的可能”。
神秘“消失”的“最后一棒”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而盐田区的天桥维修工程却被多次转包。
施世锋介绍,接到工程后,深圳市路桥集团盐田分公司将工程交给了下属佳景劳务公司实施,并与佳景公司施工队长林松林签订了相关合同。
林松林说,他将工程“分包给了一位朋友介绍过来的姓曹的老板,曹老板又找了深圳市昆昂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来施工”,具体施工单位情况、价钱他并不知道,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不知道曹老板全名叫什么,电话号码是多少。
然而,就在这么多“不知道”中,林松林却表示已将25万元工程款以现金方式交给了“曹老板”。
深圳市昆昂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该公司是从“曹老板”处承包了工程,“造价是25万元,包括了材料费和劳务费”。但记者辗转找到“王总”电话后,从8日下午到9日连续多次拨打,始终无法接通。
专家认为,深圳市有关部门必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调查,澄清迷雾,保质保量修好天桥,给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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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型雕像”拷问慈善的商业边界(人民时评)
姜赟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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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公益性,标准应是商业收益是否用于慈善事业,即“禁止利润分配原则”
近日,一尊24米的巨型雕像,将操办者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再次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高达4亿元的投资、做成600人会议厅的基座、电影院等配套建筑,浓浓的商业味让人难以与一个致力于慈善的组织联系起来。
面对公众质疑和记者追问,河南宋基会三缄其口;河南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该基金会调查两月有余,真相却还未破茧。
这种现象值得一议。
实际上,慈善与商业并非水火不容。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一定程度上可以助其免除生存担忧,对其专注公益、保持决策独立性,避免权力和资本干涉,具有重要意义,是慈善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手段。不少国家的慈善基金会也有从事商业活动的。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也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然而,慈善与商业的交叉,却可能让一些自律不严、心怀私利者假慈善之名行商业之实。今年以来慈善界的种种波澜也提示:慈善与商业的边界,更需要划清。
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如何杜绝市场交易中慈善组织的利益私人化,是第一个边界。避免逾矩跨界,公开透明是法宝。对有的慈善机构而言,虽然募捐能力很强,公益支出榜上却名落孙山,且商业利益去向不清。面对质疑,又始终藏着掖着慈善账本,难免引来更多揣测。
慈善组织以公益之名参与市场竞争,往往会因其特殊法律地位获得竞争优势。如何避免慈善商业活动变质为不正当竞争,这是第二个边界。一些公募基金会借公益之名报批拿地,却从事商业开发;或者进行关联交易,将慈善利益转化为私人利益。这就给公众留下许多想象空间。
第三个边界,就是如何避免慈善组织涉足高风险投资领域。善款毕竟不是风险基金,需严格进行风险控制,对于安全性的考量应超过效率和效益。否则,一旦投资失败,埋单的貌似基金会,实为社会公众。
对于慈善组织,公众判断其是否具有公益性,标准应是商业收益是否用于慈善事业,即是否遵从公益界著名的“禁止利润分配原则”。厘清慈善与商业的边界,坚守商业收入继续用于慈善事业的原则,对于我国慈善事业保持活力和长远发展十分重要。正如新任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所言,“要赚钱的,你就远离红十字会。”
做慈善,搞公益,即使方向正确,方式方法不正确也不可取。因为,传播善念、启迪心灵、升华价值,可能是更为重要、也更为长远的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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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强拆需坚守法律红线(来论)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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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据报道,新拆迁条例执行近一年来,并未能杜绝暴力强拆事件的发生。仅今年上半年,有关部门就处理了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
不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良法就只能是壁上风景画而已。一些地方政府对新拆迁条例置若罔闻,常常由于土地财政下的利益驱动冲销了对法律的敬畏。另一方面,司法不给力也是重要原因。实行新拆迁条例后,法院成为制约强制拆迁的重要力量,多数强制拆迁需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比过去行政机关自行裁决有了进步。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法院往往受到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存在“选择性执法”,百姓立案艰难,政府的强拆申请却易获准。
因此,要杜绝强拆,不仅行政部门要依法办事,司法部门更要坚守红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拆迁审查,加大对违法强拆的问责力度。只有把住制度闸门,才能真正终结暴力强拆现象。
(山西  郝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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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骗取征地款等款物3000余万元
抚顺女贪官罗亚平被依法执行死刑
《 人民日报 》( 2011年11月1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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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辽宁省抚顺市女贪官罗亚平9日在沈阳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1年6、7月和2005年4月,罗亚平利用担任抚顺市顺城区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兼城东新区土地经营中心主任等职务,负责土地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两家房地产公司的贿赂款共计30万元。2004年7、8月至2007年6月间,罗亚平利用担任抚顺市顺城区发展计划局副局长、顺城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负责人、顺城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补偿、截留征地款不入账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均已判刑)贪污18起,侵吞、骗取征地款、动迁补偿款等款物共计3427万余元,其中罗亚平占有款物共计3239万余元。此外,罗亚平尚有3255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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