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钢筋锚固长度:私有财产并非神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4:00:56
                         第一,今天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历史的倒退。  
    在讲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有人经常举几个例子,比方说,英国的一个穷人,有一个四面通风的破屋子,却骄傲地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还有一个例子说,德国一位国王要扩大庭园,见一个农民的磨坊碍眼,要把磨坊拆掉。农民告国王侵犯私人财产,结果法院判农民获胜,国王无权拆农民的磨坊。这两个例子经常被人用来描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一说起来显得理直气壮,酣畅淋漓。但是,在我看来,这种理解有点愚昧。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是在欧洲王权时代产生的,由于那个年代,欧洲王权几乎没有任何约束,无法无天,因此,贵族阶层便与王权达成交换条件,贵族认可“君权神授”的合法性,王权则接受贵族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请注意,在这个交换条件中,双方都是借助“神”的名义,事实上,谁能被“神”保佑,完全是权力者自己说了算。

    到了资本主义革命时期,新生的资本家阶层和市民阶层,接过了封建贵族曾经用来对付国王的手段,也公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颁布的《人权宣言》,是欧洲封建社会以后,首次写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的文件。不同的是,在此之前,1776年美国发表《独立宣言》时,起草人杰弗逊特地删去了“天赋人权”中关于财产的描述。法国《人权宣言》发表后,杰弗逊向法国有关人士建议,取消“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款。结果,1793年,法国《宪法》公布时,里面果然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直到今天,美国《宪法》中,也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款,甚至没有专门的“私有财产”条款。当今世界西方国家中,《宪法》里面保留“神圣不可侵犯”的,大概只有英国、意大利和原先的西德(德国统一后是否还保留这一条,还没有查)等少数几个国家。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都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

    因此,如果今天的中国还要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等于是向欧洲封建领主学习,是在开历史的倒车。当然,有人说,在中国的《宪法》中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作为对应,私人财产也应该获得同样的待遇。在我看来,应该修改的是《宪法》中对国家财产的描述,应该把国家财产头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帽子拿掉,而不是在私人财产上加上一个充满宗教色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帽子。一个简单的陈述句“国家财产不可侵犯”就足够了,加上“神圣”之类的宗教化形容词,完全是多此一举。

 

                       第二,为什么私有财产不能神圣化?
    美国开国功臣弗兰克林说:“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杰弗逊说:“财产法已经过分扩张,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用比较通俗的语言说,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需要的,也是应该的。但是,财产私有权决不能至高无上,甚至成为宗教性的崇拜对象。私有财产权也不可以超越人类的自然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益之上。财产的私有权力必须得到必要的限制,必要的时候,出于公益权利的考虑,也可以征收私人财产。

    简单来说,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私有财产权不得伤害公众权利,因此,将私有财产“神圣化”,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将个人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没有哪个社会愿意从根本上接受这样的现实。

 

                    第三,“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如何理解?
    本文前面提到的一个英国穷人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是否属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理解这个问题时,我们先要考察一下,欧洲王权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直到今天都没搞清楚。如果王权代表纯粹的公权,那么不要说国王走进这个破房子,拆掉也很正常。但是,欧洲历史上,王权很少代表公权,绝大多数时候,王权都是私权,都是为王室成员谋私利的工具。即使到今天,英国王室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依然混乱不堪。如果王权是公权,王室财产就不应该由王室成员私人继承。如果王权是私权,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所有的私权都应该是平等的,因此穷人拥有破房子和国王拥有王宫的权利是一样的。王宫不让人随便进,破房子当然也有权不让人随便进。所以,英国穷人傲慢地对待国王,那是私权对抗私权的结果,那是平等,而非“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钉子户”是私有财产权的启蒙吗?
    有人在评论本文引用的那张“钉子户”照片时说,这代表着中国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启蒙。这种说法简直就是无知。欧洲在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前,普通百姓的私有财产权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障,所以后来才会出现“神圣不可侵犯”的另一个极端。而在中国历史上,平民的私人财产几千年来一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本不缺乏私有财产的概念,也就根本谈不上现在中国人的私有财产观念的启蒙。只不过在新中国前几十年,有一个历史断层而已。

    与欧洲相比,古代中国人的私有财产观念唯一不同的就是没有“神圣不可侵犯”这个帽子,而这个帽子现在也已经被现代社会抛弃了。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私有财产观念是基本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的。站在传统的立场上,需要私有财产观念启蒙的,是资本主义革命初期的欧洲人,而不是古代的或现代的中国人。

 

                         第五,“钉子户”该不该拆?
    拥有房产的“钉子户”应该是私权。在“该不该拆”这个问题上,首先要看他所抗衡的对象是谁。如果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也是私权。两个私权之间不能因为财产的多寡而有轻重。因此,当这个“钉子户”面对的是另一个私权的时候,完全有理由坚持自己的权利,不答应条件就是不拆,法律应该保护他的这一权利。这个结果就好比本文前面提到的英国穷人不让国王进家门,德国农民不让国王拆磨坊一样,因为,在这两个例子中,国王代表的也是私权。

    如果这个“钉子户”面对的是另一种情况,比方说要建公共广场,建公众水库,那么,这个“钉子户”面对的就是公权。在这种情况下,“钉子户”坚持自己的权利只能是有条件的,而不能是无条件的。私有财产的权利不能凌驾于公众权利之上。在给与一定的补偿之后,强行拆除就是应该的。

    但是,最难办的是,由于官商勾结的普遍存在,很多私权都打着公权的旗号,这是当今中国最可恶的现象之一。因此,面对这个极端顽固的“钉子户”,人们拿出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研究后指出,《物权法》最欠缺的一点是,没有明确界定公权或者说“公众利益”到底是什么。这个欠缺在未来的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随意解释“公众利益”的现象。就好比在这个“钉子户”的例子中,“有碍城市观瞻”也变成了一种公众利益,变成强行拆除的理由。

    即使是公众利益得到明确的概念界定,在私权和公权发生冲突时,也不应该是私权无条件让步,公权必须做出相应的补偿。那么这个补偿标准如何制定,又是一个麻烦。吴敬琏最近遭人痛骂,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说不能把拆迁中的补偿标准定得太高。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有明确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但是,公权和私权的混淆时常出现;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对于私权是否应该补偿,如何补偿这些问题则显得很随意,有时全凭权力意志行事。这也是现代人们批判中国古代物权观念的焦点,这些传统中的不良现象有些也延续到现在。因此,现代中国加强法制建设,目标之一就需要借助当今适用的法律来改变这种现象。

 

                        第六,不是“法制不健全”一句话能解决的事情。
    在说完关于这个“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几个方面的问题之后,我们似乎只能说,拆还是不拆要根据实际情况,这个“钉子户”的出现,体现了中国现在法制还不够完善的现状。这句话似乎可以做一个总结,但是,我从这件事情中还看到,很多人在评论这个“钉子户”时所表现的观念,显示出这个社会上很多人头脑混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例子,私有财产观念启蒙是另一个例子。他们在评价一件事情时,习惯性地拿起大规模占领思想市场的批量化、标准化观念成品,自己不动脑子地让别人替你思考,就像超市里的食品,回家一热就吃。

 

    现代社会总是喜欢提供无限多样的产品,造成人们的懒惰,同时也造成人们思想的懒惰。遇到一个问题,总是可以在思想的产品市场上找到各种现成的观念。很多人往往顺手采用思想超市里最流行的观念,简单加工一下就变成自己的观念,旋即端上了台面。殊不知,最流行的东西往往是价值最低的东西。这个关于房子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也让我看到很多思想领域的“钉子户”,这可不是“拔”或“不拔”能解决的。

 

附记:今天又看到文章说,这样的钉子户多了,可以制止房价疯长。其实正好相反,这样的钉子户多了,房价更有上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