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b400e钢筋是三级钢吗:杨斯顿钢铁公司总统权限案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95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1:11:47

杨斯顿钢铁公司总统权限案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1952)
 

若麦克阿瑟的召回重新确认人民对军事控制的传统,那钢铁收控案(Steel 收控 case)提醒国家,即使在战争中,总统不可做出在其宪法赋予之权力外的行动。

于1952年四月,总统舒曼命令收控国内的钢铁工厂,以强先制衡据他宣称将于韩国冲突中会严重伤害国家的工会罢工行动。虽然于书上载有这样一则法令,即塔虎特—哈雷法案(Taft-Hartley Act),其赋予总统权力于劳工被威胁罢工时强加80天的「冷静期」,然而舒曼拒绝使用这条法令,因为他一开始即反对这项法案的通过。他也选择不向国会要求特别立法。相反的,他选择以其在紧急战争权力下的三军总司令身份,取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

钢铁公司并不否认政府于紧急时期可以接手其财产。更确切地来说,他们宣称是不正确的政府机关起诉了他们;本质上,以总统的行为已违反宪法中分权的信条为基础,他们代表国会控告总统。最高法院中的六位成员同意,而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Justice Hugo Black)的主流意见,是要求总统即使在战争时期皆应凛遵已设立法规的明确案例。

就行宪立场而言,杨斯顿仍旧是「极佳」的现代判案,因其帮助矫正了三权政府之间权力的平衡,因行政机关和其权力先于大萧条时期(the Depression),后于战争与随后的战后全球防卫之搜寻期,巨然成长而严重破坏了此平衡。

For further reading: Maeva Marcus, Truman and the Steel Seizure Case: The Limits of Presidential Power (1977); Alan F. Westin, The Anatomy of a Constitutional Law Case: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The Steel Seizure Decision (1958).


杨斯顿钢铁公司总统权限案 (YOUNGSTOWN SHEET & TUBE CO. V. SAWYER)

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宣布法院的意见。

我们被要求来决定总统… 在他发布命令指示商业部长接管并操作国内多数的钢铁工厂时,是否在其宪法所赋予之权力下行动。工厂所有人主张,总统的命令出自于制订法律,即一种宪法中明白委托给国会而非总统的立法功能。政府的立场是,命令是因总统判定其措施对防止国内灾难是必要的,而钢铁生产之停止将造成此灾难,而为解决这件异常严重的紧急事件,总统以国家政府最高首长(Chief Executive)与美国联邦三军总司令的身份,于宪法赋予他的集合权力内行使其权力…

若总统有任何权力可发布命令,此命令须出自国会的法案或出自宪法本身。没有成文法明白赋予总统权力去取得财产所有权如他在此所为。经查察,国会也没有任何的法案使此等权力可被公平地施行。有两条成文法,其的确赋予总统权力于特定条件下取得私人及实质财产…然而,政府承认这些条件并不符合,而总统的命令并未根据这两条成文法中的任一条…

更甚者,使用收控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以预防工作的停止不仅未经任何国会条例授权;在此争议之前,国会已拒绝接受这种调解劳资纠纷的方法。当塔虎特—哈雷法案于1947年接受审理时,国会拒绝修正案,其将授权于紧急状况时的此等政府收控。反之,此计划 寻求藉由使用斡旋、和解、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与公共报告等惯用方式来取得解决方案。于某些情况下,暂时性的指示将予以授权,以提供冷静期。当这些都失败了,则听任工会自由罢工…

很明显的,若总统有权发布他所发布的命令,其必须得以在宪法中的条款寻得。而其并未予以宣称以明确的宪法语言赋予总统此等权利。论点是,总统权力应得于其宪法所赋予之其权力的总合。特别依据在于宪法第二条(Article II)中,提及「行政权应既定于总统」,「他应顾及将法律诚信地予以执行」;他应「为美国联邦三军总司令」。

然此命令不可以总统身为三军总司令的军事权力之行使而予以适当维持。政府尝试以引用一些情况,其赞同战区中日复一日战斗的军事指挥官之广泛权力。即使「战区」可以有引申含意,我们不能准确依据我们的宪法系统,认为三军总司令有终极权力,如夺取私人财产以使劳资纠纷不会停止生产。这是国家立法者的工作,而非其军事权责机构。

收控命令也不能因为几条宪法条款,其赋予总统行政权,而得予以维持。在我们宪法的架构中,总统对看顾将法律诚信地予以执行的权力,反对他成为一个立法者。宪法限制他在立法过程中的功能在建议他认为睿智的法律,和否决他认为不佳的法律。而宪法对谁应该制订总统执行的,既不迟疑亦不碍眛….

总统的命令不是在指示国会政策以国会所制订的方式予以执行──它指示一项总统的政策以总统所订定的方式予以执行。命令前兆的本身,如其它许多成文法,列出总统为什么相信某项政策应予以采用的原因, 声明作为将予以遵守执行准则的这些政策,再次,像成文法一样,授权一位政府官员去发布补充的规定和法规,其与所声明的政策一致,并需要用来执行该政策。国会去接受这样被此命令声明的公共政策的权力是毫无疑问的。他可以授权为公众使用取得私人财产。他可以立法规范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制订设计来解决劳资纠纷的规定,在我们经济的某些领域中固定薪资和工作条件的规定。宪法并不使国会的立法权隶属于总统或军事,或被其管控。

传说有其它总统在没有经过国会授权下夺取私人商品企业,以解决劳资纠纷。但即使其为事实,国会亦不会因此丧失其独占的宪法权限,以制订必要及合适的法律,以进行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在美国联邦政府中,或任何部门及其官员」。

这个国家的开国先哲只委托国会立法,于景况良好时与恶劣时。回想那些在他们选择之后对专权的惧怕与对自由的渴望的历史事件,于事无补。这种回顾只会更加确认我们的信念,其为此收控命令无法成立。
 

Source: 343 U.S. 579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