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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涪建委发〔2011〕408号

重庆市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

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 十一月六日     

 

重庆市涪陵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和《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等相关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区吊篮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1年以内的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吊篮性能要求,编制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吊篮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吊篮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吊篮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吊篮安装(包括二次移位)前,将吊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涪陵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
    第九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重庆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逐台逐项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使用验收表》(附后)。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1年以内的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组织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重点是核实配重及悬挂机构,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由产权单位的专业维保人员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六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严禁非专业维修人员维修吊篮。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吊篮的安全锁和锁绳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八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必须采用不小于8mm的钢丝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九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涪陵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安全  监督  通知

抄送:市安管总站,区信访安全第八督查组、区安监局。

重庆市涪陵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6日印

(共印150份)